㈠ 如果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欠銀行的貸款還要還嗎
1、如果在地震中,房子倒了但人還活著,那麼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還清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原因可用購房過程中借款人與開發商、借款銀行三者的關系中得到解釋:借款人通過向銀行借款的方式將房款全額支付給開發商,從而獲得房屋所有權,此時開發商與借款人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只剩下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的借貸關系,而房產在這層關系中只是一個補充物,即作為保證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並不能以房屋倒了為理由停止向存在借貸關系的借款銀行支付月供,這個道理就如同您向朋友借錢買了部手機,但在還未還清借款時手機就被偷了,但是您還是需要還朋友買手機的錢是一樣的。
2、如果在地震中,人死了房產還在,則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債務,即房貸由該人遺產支付,但清償債務以該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為「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因此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即使不償還也不犯法。
3、與情況二相似,當借款人通過向借款銀行借款購得房產這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借款人,因此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同時法律有規定借款人的其他遺產,必須優先償還房貸。
㈡ 法律上 地震中房屋倒塌還需要還貸款么
銀行不能再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
㈢ 地震過後,房子的貸款還用還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交付使用前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則由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地震後房屋因自然災害而毀損的,將由房貸用戶本人承擔損失。不過對於自然災害導致的房屋損壞,通常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辦理房貸其實是購房者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銀行獲得的貸款,也就是說房貸是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債務關系並不會因為房屋才倒塌而消失,所以按照相關規定,無論是天災人禍,房貸用戶都需要繼續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
㈣ 地震後,房子倒了房貸怎麼辦
《合同法》規定: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但現在各商業貸款合同缺乏對不可抗力因素如何解除合同進行條款約束。
各家商業銀行負責人在5月19日對此問題均表示,作為商業運作的銀行,不可能說減免就減免,不過會給客戶提供寬限措施。農業銀行副行長張雲介紹說,由於許多住房成為危樓無法使用,農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面臨著較大的風險。據不完全統計,地震帶來的個人按揭貸款損失10.5億元。
中國銀行副行長朱民表示,將根據國際慣例逐漸處理個人房貸問題。在現在這一個階段,只能做到不收罰息、不計入個人檔案,不過他也表示「我們會本著人道化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
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福榮表示,對於個人貸款業務,工商銀行在這一段特殊階段會採取提供一段寬限期、延長貸款期限、延長貸款的還款期限、對違約客戶減免罰息、對違約客戶不登記違約記錄等措施來減少災區用戶的負擔。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對此問題表示,一般情況下地震後房子倒塌,房貸還要繼續還的。「而關鍵的問題是業主是否身故,倘若人死了也沒有遺產,不用還了。要是有遺產,將優先用作還貸。倘若人存活,房子因地震倒塌是不能作為不還款抗辯斷供的理由。」
㈤ 因為地震,房子倒了,貸款還需要還嗎
銀行不能在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
㈥ 我買了樓房,在還貸期間如果遇到地震,房屋受損,那麼剩餘貸款怎麼還
不可抗拒的災害需要還的.下面是銀行表態.
近日,關於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有意見認為,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損,則貸款者可不必支付餘款。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銀行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事實上,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事實上,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也顯示,抵押品滅失且消費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約保證,雙方可以經過協商終止貸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險范圍內,則銀行有權從保險理賠金中一次得到相應於未結本息的補償。對因消費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致使銀行未能得到全額補償的,消費者仍負有付款的責任。
顯然,作為商業公司,銀行是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還款義務的。那麼,房貸險能否為地震受災房屋買單呢?答案也是遺憾的。根據我國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保險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按揭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等方式,同協商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可是,這對已經發生損失的房屋顯然於事無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記者經查閱後發現,美國在1973年通過的《洪災保護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澇侵襲的地區,貸款機構發放的抵押貸款必須附有洪澇災害損失保險;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後也出現了購買地震險的浪潮,房屋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災害造成抵押品滅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大部分銀行明確表示,鑒於地震災區的巨大損失,出於社會責任方面的考慮,銀行短期內不會對逾期還款者罰息。對於未投保的受損房屋,預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出資幫助修復。但是,由於我國開展房屋按揭的歷史還很短,期間遇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情況也很少,無論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後出現爭議的可能性,還期待國家政策進一步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