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欠銀行的貸款還要還嗎
1、如果在地震中,房子倒了但人還活著,那麼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還清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原因可用購房過程中借款人與開發商、借款銀行三者的關系中得到解釋:借款人通過向銀行借款的方式將房款全額支付給開發商,從而獲得房屋所有權,此時開發商與借款人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只剩下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的借貸關系,而房產在這層關系中只是一個補充物,即作為保證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並不能以房屋倒了為理由停止向存在借貸關系的借款銀行支付月供,這個道理就如同您向朋友借錢買了部手機,但在還未還清借款時手機就被偷了,但是您還是需要還朋友買手機的錢是一樣的。
2、如果在地震中,人死了房產還在,則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債務,即房貸由該人遺產支付,但清償債務以該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為「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因此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即使不償還也不犯法。
3、與情況二相似,當借款人通過向借款銀行借款購得房產這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借款人,因此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同時法律有規定借款人的其他遺產,必須優先償還房貸。
2. 房子在地震中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近年來,隨著自然災害頻繁的發生,從而給人們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特別是地震,如果振幅達到了一定的等級,甚至可以頃刻間摧毀成千上萬的居民住所,可見其破壞力之強。
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期,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央行和銀監會作出不催收、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的要求,且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此外,現在很多房子都是買了房屋保險的,如果遭遇火災、地震等災害時,可由保險公司賠付。不過建議大家一定要看清楚保險條款內容在購買,因為有的保險是只賠火災不賠地震的。
3. 地震後房子沒了的話,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中國近些年來,房價是節節攀升。尤其對於年輕人來說,更是一塊心病。靠自己微薄的工資買一套動輒需要上百萬人民幣的房,實在是有些困難。而大部分買了房了人也是靠著銀行貸款走房貸,然後終其一生為了還房貸奮斗。但很多人提出一個設想:如果遇上一些自然災害,就比如地震、海嘯等,自己的房子倒塌,那麼是否還用還房貸呢?尤其是遇上一些大地震,就如我國汶川地震,很多房屋都被摧毀。自己的房子都已經沒了,還用不用還貸款呢 ?
想必有的人也想了,我經歷了地震,房子都沒了,也沒地方住了,還需要我還貸款,是不是也太慘了。這點大家還是不用擔心的,遇到這種人力不可控的大災難,國家會幫助你重建家園的。國家會在原有的廢墟上重新建房,建好之後,原有住戶可以不收費入住。
4. 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近年來,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給人們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特別是當地震的振幅達到一定程度時,它甚至可以瞬間摧毀上千座居民樓,顯示出其破壞力。鑒於地震造成的毀滅性災難,很多網友都有疑問:如果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地震後,如果房子倒塌或變成了一個破舊的房子(即房子不見了),難道以前每月的房屋貸款不應該還嗎?或者,如果房子還在,老百姓不在,那按揭呢?
另外,現在很多房子都上了保險。如遇火災、地震等災害,保險公司可以賠償。但是,建議您清楚地看到保險條款的內容正在購買,因為有些保險只支付火災而不是地震。
房子不見了。它成為一種遺產接著,一位網友又問:房子里的人都走了,月供還會繼續,那麼如果房子走了,怎麼處理月供和房子?
地震發生後,如果一人死亡,房地產仍然存在,根據有關繼承法的規定,房地產將被列入遺產繼承人。首先,繼承人在死亡前將清償用人單位遺產的債務(當然包括抵押和其他債務),但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父親債」還債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對於不動產以外的債務,法律並不禁止繼承人自願支付債務的實際價值。
5. 因為地震房子沒了或人沒了,房貸還要還嗎
銀行不能再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