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應當返還嗎
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應該是不需要返還的,
如果對方要求你返還的話,那肯定是要還的。
Ⅱ 戀愛期間的消費可以讓對方返還嗎
處於戀愛甜蜜期的男女通常消費較大,而且也很少分清誰來支付,一般會以男方或者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支出,一旦出現感情裂痕,鬧分手的話。情侶間的消費問題也會成為雙方爭吵的事情,但要明白的是,戀愛期間的消費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首先要了解哪些是屬於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如果錯誤將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當成彩禮,或者將彩禮當作戀愛期間的消費,那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戀愛中的消費通常有:情侶間一起逛街吃飯、一起外出遊玩等的消費支出,需要注意消費與贈與禮物要區分開來,贈與是無條件的贈送,包括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戀愛期間的消費之所以不能要求返還主要是因為戀愛關系在性質上屬社交關系,而非法律關系,法律不能對正常的社交關系進行過度干涉。戀愛期間的消費並非出於結婚目的,其中的緣故是為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而且戀愛期間的消費是雙方一起參與的,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該費用在買單時買單的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Ⅲ 戀愛期間一方貸款,分手後要平攤嗎
戀愛期間一方貸款分手後要平攤嗎?
在戀愛期間,那要看這貸款的目的,你有沒有花?如果你也有花這一筆貸款的話,那分手後就有必要來平攤,如果你完全沒有花過這一筆貸款的話,那就沒必要去平攤
Ⅳ 請問戀愛中的男女,在共同消費中,費用誰負擔
關鍵看兩個人的經濟情況,經濟情況差不多的話,就看愛對方的程度,一般愛對方更深的花的錢較多。
Ⅳ 談戀愛期間男方付首付款按揭購房寫雙方名字,貸款也是雙方名義共同貸款,沒結婚分手了,該怎麼處理急…
如果沒有結婚就分開(是不是沒有領結婚證,才算沒結婚),那房子應該歸男方,甚至就算分,男方也是佔多數。
Ⅵ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貸款購房 實際一方負擔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麼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隻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製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繫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准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遊時的甜蜜、放鬆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簡訊、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Ⅶ 戀愛期間的借款要還嗎
要還的吧!有些事還是自立點好!尤其錢財方面!現在甜蜜什麼事都沒有!不開心的時候就都是事了!所以!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吧!他可以不要!你不能不還!這是一種態度!
Ⅷ 戀愛期間男方出首付雙方共同貸款男方還貸登記在兩人名下只辦理了預告登記房子怎麼分割
戀愛期間男方出首付雙方共同貸款男方還貸登記在兩人名下,只辦理了預告登記房子怎麼分割?房子歸男方,女方無權分割。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祝你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