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買的房子,還有房貸.可以加名字嗎
住房貸款沒有還請,產權已經抵押銀行暫時不屬於房主所有,所以,無法辦理房產加名字手續。
需要住房貸款還請無抵押,取得住房房產證,契稅證明,土地證之後,由房產證的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加名字一方,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加名字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Ⅱ 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前還清貸款,婚後加名字
婚前購房,屬於個人財產。
有貸款的情形,如想加名,需還完貸款才行。因為產權由個人擁有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抵押的銀行不會同意變更的。
沒有貸款的情形,如想加名,可以直接帶房產證,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去房管局辦理的
Ⅲ 婚後如何加名,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 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Ⅳ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房貸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可以。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男方有權進行處置。當然也就可以選擇添加女方名字,這是男方的權利。
Ⅳ 親,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想加名字,是需要把貸款還清才能加嗎
親,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想加名字,涉及到房產份額的交易行為。更名按交易辦理,不僅需要把貸款還清還需要繳交交易份額的房產交易稅才能辦理。
Ⅵ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共同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請解釋詳細點,謝謝
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配方法,因房子的購買方式的不同,分配方法也不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若房子是一方當事人婚前全款購得,婚後添加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與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Ⅶ 婚前貸款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怎麼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或公正
婚前貸款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即可,無需公證。在房產證上加名需要徵得貸款銀行的同意,一般是全額還款後,解除抵押,但自己無法承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