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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和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

發布時間:2021-04-20 21:28:53

Ⅰ 房地產貸款的分析

目前,通常是從第一個角度來定義房地產貸款的,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8月30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定義是:「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或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活動有關的貸款。」

Ⅱ 房地產貸款用途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在各家銀行業務中占的比例不是很高,尤其是大的銀行業務佔比還相對較低,普遍都在8%以下。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貸款原則上應採取抵押擔保或借款人有處分權的國債、存單及備付信用證質押擔保方式,擔保能力不足部分可採取保證擔保方式。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有注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Ⅲ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什麼意思

就是房貸,分期付款。
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6月發布的83號文件《關於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
1、二房,按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名下實際擁有的住房套數計算;
2、一房,房貸最多可做到8成,最少7成;
3、二房,執行差別化房貸政策:5-7成;
4、非本地居民在本地購房,執行二房政策,且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納稅或社保繳費證明,不能提供的,也可按二房執行,但當地銀行在房價上漲過高或過快時,可以停止貸款。

Ⅳ 什麼是房地產金融 房地產金融的特點和作用

房地產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金融,是與房地產活動有關的一切金融活動。狹義的房地產金融表現為一些具體的金融形式,如對房地產銀行發行債券,成立住房儲蓄機構,安排房地產企業和基金上市,成立按揭類的證券公司,抵押貸款證券化等等。一種看法認為,房地產金融最簡單的含義就是房地產資金的融通,其實,房地產資金的融通不等於房地產金融,融資是房地產金融的一個主要方面,它包括房地產信貸融資、房地產股本融資、房地產債券融資和運用信託方式融資等。房地產金融除了融資功能還有許多其他的金融功能,如房地產保險、房地產信託、房地產證券、房地產典當等。我國目前的房地產金融現狀,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金融。
房地產金融的特點
(一)集中性
房地產是大宗商品,不僅表現在它的面積和體積上,而且表現在它所包含的價值上。房地產相對於絕大多數商品而言其單件價值大,一幢房屋一般來講少則十幾萬,幾十萬,多則數千萬,甚至上億元。因此,無論是在房地產商品的生產環節,還是流通環節,都必須有巨額的資金投入。因此,在房地產金融活動中,房地產開發貸款、房地產流通貸款或者房地產消費貸款,都必須有金融機構的參與和穩定充裕的信貸資金來源。在國外,房地產資金的融通通常由專門金融機構(如美國聯邦住宅儲蓄銀行、巴西住宅銀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庫等)來從事。
(二)資金周轉期長
房地產開發建設需經過取得土地並進行開發,完成「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再進行建築施工、(裝修)、竣工驗收等一系列復雜且耗時長的過程。相對於其他商品的生產周期來說,房地產開發所需時間更長,短則一年、二年,長則好幾年。在流通領域,建成後的房屋因其價值大,購買者往往無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房;若採用房屋租賃方式收回投入資金,則資金回收周期更長。因此,房地產的資金運用從投入到產出,快則幾年,慢則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才能全部收回。
(三)資金運動固定性
房和地在物質形態上是連為一體和不可分割的。由於土地不能移動,因而房地產固定在某一場所,不能移動,通常也稱為不動產。在交換上,它既不能發生空間位置的移動,也不存在物流,它的流轉只是權屬關系的變更。因此,房地產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都是在同一地域位置上依次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房地產資金的投人、形態的轉換以及補償,都是在同一固定的位置上按順序進行的。
(四)資金增值性
一方面,房地產資金能帶來收益即利息,這是房地產資金增值的一種表現。房地產資金的增值是社會再生產的結果,是物質生產者的勞動創造。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資金通過形態改變使最終點的貨幣量大於起始點的貨幣量,就是資金運動所帶來的增值。房地產再生產過程中資金不斷地運動,就能實現一次又一次增值。另一方面,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也是人類生產與生活的基本要素,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對房地產的需求將日益增加,使得房地產會日益稀缺,房地產價格也會不斷上漲。因此金融機構為了使自身的貨幣資產得到保值和增值,也樂於進行房地產投資或從事房地產信貸活動。
(五)風險性
在房地產金融活動中,由於存在事先無法預料或雖能預料但難以避免的諸因素,有可能使預期的房地產收益與實際的房地產金融收益相背離,因而存在產生資金損失的風險。房地產資金的融通大多數是中長期融資,從資金投入到收回期限一般較長,在這個投人產出過程中,如果融出的資金難以收回,就會產生房地產金融風險。這種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四個方面,即:政策風險、決策風險、自然風險、和財務風險。如政策的改變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同於投9資決策時所預料的情況,或者由於投資決策原本就存在錯誤,因而無法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從而導致房地產融通的資金無法完全收回;又如各種突發性的自然災害(地震、洪水、火災等)發生,導致房地產項目遭到嚴重破壞甚至不復存在,從而難以收回融出的房地產資金;此外,在房地產金融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或者證券發行者到期不能償付本息,也會發生房地產金融財務風險。
房地產金融的作用
房地產金融在國民經濟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日益突出。房地產金融行為對個人住房、房地產企業經營和經濟市場的有效性有著直接的影響。房地產業所需要的大量資金以及房地產開發運用的「財務杠桿原理」決定了房地產資金不可能單純依賴開發商的自有資金,必須依靠金融工具融資。
(一)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提供了資金保障
首先,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大致要經過土地購買、房地產開發建設、房產銷售、房地產經營四個主要的階段。這四個階段緊密相聯,環環相扣,資金成為銜接各個環節的關鍵因素。另外,房地產的生產周期長,資金需求密集,資金供需間存在時間差。解決這個時間差,就需要金融支持。我國房地產金融在金融總量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2005年底房地產貸款達到3.07萬億元,占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14.84%,佔GDP的比率為16.75%;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為1.84萬億元,占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的8.9%。佔GDP的比率為10%。房地產金融的健康穩定對房地產系統的健康穩定至關重要。
其次,從金融業的發展來看,房地產對於金融業的運作,包括業務拓展和利潤生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房地產作為一種不動產,具有保值和增值的特點,這就使得房地產成為金融行業的理想抵押品。
再次,從金融市場固有的功能來看,聚資功能、配置功能和宏觀調控功能都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金融的聚資功能起著資金「蓄水池」的作用。它將一些部門、一些經濟單位在一定時間內暫時閑置的、相對零散的資金集中在一起,以滿足大規模的投資需求。特別是為企業發展提供大額投資,為政府部門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支出提供資金來源。在金融市場上,資金需求者可以很方便地通過直接或問接的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資金供應者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的金融工具,選擇適合自己收益與風險偏好的流動性需求投資,以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金融市場將資源從低效率利用的部門轉移到高效率的部門,使一個社會的經濟資源能最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途上,實現稀缺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據風險偏好的不同,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人利用各種金融工具把風險轉嫁給風險厭惡程度較低的人,以實現風險的再分配。
金融市場的存在及發展為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創造了條件,貨幣政策的三大傳統手段,即法定存款准備金,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的實施都是以金融市場為載體。金融市場既提供貨幣政策實施的信息,也為政府部門收集分析經濟運行情況制定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在發達的金融市場,房地產金融發揮著信貸和融通資金的職能,以補充再生產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保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金的投入產出良性循環。

Ⅳ 如果想搞房地產,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穩定??現在的房地產已經到了飽和狀態了,很多開發商都從,開發,建築,物業,服務一體化做起了,都沒有多少利潤了,只有一條龍的服務才有所發展,你現在才想搞房地產啊,沒有很大的資金,還是勸你別搞此項目了。
但是你想問的貸款,每個銀行指標和政策不一樣,給的貸款標准也不一樣,給你一個商業銀行的要求吧: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有關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或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活動有關的貸款。主要包括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本指引所稱土地儲備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的借款人僅限於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的機構。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理各類型住房的貸款。

商業用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業為用途的各類型房產的貸款。

第二章風險控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政策及其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准,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審批標准、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中介機構的選擇等內容。

商業銀行辦理房地產業務,要對房地產貸款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予以關注,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監控流程,確保工作人員遵守上述風險政策及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准。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房地產貸款的專業化分工,按照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貸後管理等環節分別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明確相應的權責和考核標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房地產貸款進行年度專項稽核,並形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上年度發放貸款的整體情況;

(二)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三)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上次稽核報告中所提建議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商業銀行對於介入房地產貸款的中介機構的選擇,應著重於其企業資質、業內聲譽和業務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擇優選用,並簽訂責任條款,對於因中介機構的原因造成的銀行業務損失應有明確的賠償措施。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行業風險預警和評估體系,對房地產行業市場風險予以關注。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貸款統計分析平台,對所發放貸款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分析,保證貸款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完整性,以有效監控整體貸款狀況。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逐筆登記房地產貸款詳細情況,以確保該信息可以准確錄入銀行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統計或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以利於各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社會徵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體情況。

第三章土地儲備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對資本金沒有到位或資本金嚴重不足、經營管理不規范的借款人不得發放土地儲備貸款。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對土地的整體情況調查分析,包括該土地的性質、權屬關系、測繪情況、土地契約限制、在城市整體綜合規劃中的用途與預計開發計劃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實時掌握土地價值狀況,避免由於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對發放的土地儲備貸款設立土地儲備機構資金專戶,加強對土地經營收益的監控。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在辦理房地產開發貸款時,應建立嚴格的貸款項目審批機制,對該貸款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該項目符合國家房地產發展總體方向,有效滿足當地城市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需求,確認該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可行性。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深入調查審核:包括企業的性質、股東構成、資質信用等級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往的開發經驗和開發項目情況,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等。對資質較差或以往開發經驗較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審慎發放;對經營管理存在問題、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或有不良經營記錄的,貸款發放應嚴格限制。對於依據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應根據其自身特點對其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及股東及關聯公司的上述情況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系等進行深入調查審核。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的擔保,確保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備的貸款發放、使用監控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資金得到落實後,可根據項目的進度和進展狀況,分期發放貸款,並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同時,積極採取措施應對項目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項目自身的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變化、建築施工企業的變化等,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使用貸款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嚴密監控建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防止用流動資金貸款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墊資。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對有逾期未還款或有欠息現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款進行監控,在收回貸款本息之前,防止將銷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情況,確保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後,該房屋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建築工程款優於抵押權受償等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及市場的變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影響,利用市場風險預警預報機制、區域市場分類的指標體系,建立針對市場風險程度和風險類型的階段監測方案,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因此產生的各種風險。

第五章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嚴格遵照相關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貸款年限和貸款與房產價值比率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文件應包括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人收支情況、借款人資產表、借款人現住房情況、借款人購房貸款資料、擔保方式、借款人聲明等要素(其中具體項目內容參見附件1)。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貸款經辦人員向借款人說明其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和個人資產負債情況)將經過貸款審核人員的調查確認,並要求借款人據此簽署書面聲明。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將經貸款審核人員確認後的所有相關信息以風險評估報告的形式記錄存檔。上述相關信息包括個人信息的確認、銀行對申請人償還能力、償還意願的風險審核及對抵押品的評估情況(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的貸款經辦人員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初審同意後,應由貸款審核人員對借款人提交文件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復審。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年齡、學歷、工作年限、職業、在職年限等信息判斷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來行業發展對收入水平的影響;應通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財務情況和負債情況判斷其貸款償付能力;應通過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況及此次購房的首付支出判斷其對於所購房產的目的及擁有意願等因素,並據此對貸款申請做整體分析。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對每一筆貸款申請做內部的信息調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貸款記錄及存款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對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審核貸款申請的真實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商業銀行對自僱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在上述機構內持有超過10%股份,或其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為上述機構的經營收入者)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審核時,不能僅憑個人開具的收入證明來判斷其還款能力,應通過要求其提供有關資產證明、銀行對帳單、財務報表、稅單證明和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其經營情況和真實財務狀況,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

第三十四條對以個人身份申請的商業用房貸款,如借款人是自僱人士或公司的股東、董事,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財務報表,業務資料並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地市場情況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貸款成數上限,但所有住房貸款的貸款成數不超過80%。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著重考核借款人還款能力。應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產支出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月均收入

所有債務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月均收入

上述計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應該是指申請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單一申請為申請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請為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對於單一申請的貸款,如商業銀行考慮將申請人配偶的收入計算在內,則應該先予以調查核實,同時對於已將配偶收入計算在內的貸款也應相應的把配偶的債務一並計入。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通過調查非國內長期居住借款人在國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華購房的目的,並在對各項信息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區別判斷抵押物狀況。抵押物價值的確定以該房產在該次買賣交易中的成交價或評估價的較低者為准。

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對新建房進行整體性評估,可根據各行實際情況選擇內部評估,但要由具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出具意見書,或委託獨立的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於精裝修樓盤以及售價明顯高出周邊地區售價的樓盤的評估要重點關注。

對再交易房,應對每個用作貸款抵押的房屋進行獨立評估。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在對貸款申請做出最終審批前,貸款經辦人員須至少直接與借款人面談一次,從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貸款用途。對於借款人遞交的貸款申請表和貸款合同需有貸款經辦人員的見證簽署。

商業銀行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擬抵押房屋的權屬狀況,決定發放抵押貸款的,應在貸款合同簽署後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對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發放的貸款,應有專門的處理方法,除將發放原因和理由記錄存檔外,還應密切關注及監控該筆貸款的還款記錄。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建立逾期貸款的催收系統和催收程序。應將本行內相關的個人信用資料包括逾期客戶名單等實行行內共享。

第六章風險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發放規模、資產質量、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風險管理和內部貸款審核控制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監管重點。

第四十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下列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一)貸款質量;(二)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三)內部貸款審核控制;(四)貸後資產的風險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六)需要進行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貸款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商業銀行,將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十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銀行業自律組織對介入房地產貸款的中介機構,一旦發現其有違背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將及時予以通報。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否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先看看固定資產貸款的概念:銀行為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客戶)提供的本外幣融資。

再看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對外銷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業用房、綜合用房等房屋構建的項目及向政府授權或委託的企事業法人發放的用於對外有償出讓或轉讓的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的貸款。

在我國固定資產貸款介紹中有明確的闡述:固定資產貸款按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其他固定資產貸款等。

結論:房地產開發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6)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和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擴展閱讀:

申辦程序

1、提交申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借款申請書以及銀行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財務報告,項目立項及批復文件、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用還款計劃等。

2、貸前評估。銀行進行貸前的調查和評估、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3、簽訂合同。如銀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為可行,雙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有關各方簽署合同。

4、落實擔保。借款人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需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5、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銀行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合同即生效,銀行可向您發放貸款,您可按合同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Ⅶ 房地產公司貸款所需要的條件都是什麼呀

一般房地產貸款是指項目貸款,即以該項目的土地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貸款。
一般條件是432即四證齊全(土地證、用地規劃證、建設規劃證、施工許可證),自有資金投入占整個投入的30%以上,擁有二級以上資質證書。
現在很多銀行還要求,房地產企業在全國的排名,具體每個銀行不一樣(比如全國排名前50位)

Ⅷ 貸款對象和用途的不同,房地產貸款可分為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在各家銀行業務中占的比例不是很高,尤其是大的銀行業務佔比還相對較低,普遍都在8%以下。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貸款原則上應採取抵押擔保或借款人有處分權的國債、存單及備付信用證質押擔保方式,擔保能力不足部分可採取保證擔保方式。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有注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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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和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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