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是選擇公婆買的房子,公婆還房貸,房子寫他們名字,還是公婆付首付,小兩口自己還房貸,寫小兩口的名
我建議讓公婆付首付,小兩口自己還房貸,房本上寫小兩口的名,這樣既體現公婆的關愛,也讓小兩口擔起責任,開始奮斗,同時也可以減輕公婆的經濟負擔。
B. 房產證寫的是公婆名字,我在還貸款怎麼做可以保證我的
把你的還貸銀行憑據保存好,最好是能讓你公婆寫個收條或說明更穩妥些。
C. 婚後貸款買房寫公公婆婆的名字,還貸有我跟老公及公婆 ,請問法律上房子怎麼分的
1、房子是婚前男方購買,單純說產權,是屬於男方婚前購買個人財產,和女方無關。
但是,婚後還貸,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出錢,所用資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
2、房子產權權屬歸誰,就是看房子登記人以及房產證登記人是誰。
和你以及你配偶無關!你們小兩口有出資證明,那麼這可以作為你們小兩口對你公婆的債權。
這個和產權是兩個概念。
說白了,房子是你公婆的和你們無關。
(3)房子是公婆名字還貸款是男方擴展閱讀:
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
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
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
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
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
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
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
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
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
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D. 結婚後,房子的名字是公婆的,還貸款是我們自己。想咨詢一下,怎麼樣能收到法律的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最多拿回還貸部分(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
E. 婚後按揭買房房產證寫是公婆名字,貸款也名字是公婆的,老公卻出錢還
從法律上說,房子不是你們名下的,你們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樣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從情理上說……老人家總有一天會去世的,你丈夫擁有繼承權。繼承後就是共同財產了。
F. 房子是婆婆買,但是貸款是我們還的,房本的名字是她們的名字,那請問這房子屬於誰的
有銀行流水等證明付款信息,按份額分隔。沒有證明,那麼房子屬於署名者
G. 房子是他父母的名字,還貸是男方,那離婚算共同債務嗎
1、這里有一個前提對你不太有利:房子的產權是以國家的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准。房子是你公婆的。既然房子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你也無權對其主張分割的權利。
2、關於房子的還貸問題。因為房子是你公婆的,你不僅不需要承擔還貸的義務,而且在婚後你丈夫還貸的部分,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換句話說:你丈夫還貸的部分,在法律上屬於你們夫妻倆借給公婆的。所以你公公婆婆反而需要承擔歸還此款的義務。
3、同理,房子是你公婆的。關於裝修的部分,跟你也是毫無關系,自然也不存在債務的問題。
4、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在重大問題上,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你丈夫個人投資行為,未經你同意,如果投資所得也未用於你們夫妻的共同生活或支出(你丈夫如果說有,那他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是其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你也無需承擔。
當然,如果你可以分得房子的部分,那這問題又另當別論了。
H. 房子是婚前買的寫的是公婆的名字,婚後是我老公一直上班在還貸款,我在家帶孩子。我有我老公出軌的證據,
1 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分不到一毛錢
2 離婚的話看誰想要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都想要看誰的條件更適合養孩子 同等條件偏向母親 沒得到撫養權的那一方有探視權 但是無論最後孩子跟誰 雙方都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具體方式看法院怎麼說
I. 婚前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老公的名字,然後公公婆婆還房貸,請問房子所有權是誰
房屋的所有權是你老公,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