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購房貸款時有多少消費者不知道的貓膩
其實,銀行貸款有很多潛規則。
一、貸款利率高者得房貸
即便銀行承諾了按照約定予以一定的折扣和優惠,但很多貸款人仍然在「無期限」地等待。在貸款額度變稀缺時,如果仍然按照原有的優惠折扣發放貸款,則銀行的利潤空間會大幅壓縮,銀行只能選擇上浮利率來牟利。在貸款發放時,有限的額度往往優先保證貸款利率高的項目,其他的只能排隊等待。
二、條件相同,接受的附加條件越多越好貸
銀行每個階段都會有自己的業務指標,為多拉客戶應付利潤考核的壓力,部分銀行在房貸銷售環節出現違規收費、承諾優惠、捆綁銷售其他產品或者攬存等行為。想要8.5折優惠?可以,但是必須購買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或者基金產品等,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誰願意接受購買一些理財產品等條件,就會優先放款;也有的客戶不願意搭配產品,就會被要求上浮利率。
三、不同樓盤利率差別化
貸款買房利率打幾折,不僅要看您買的是第幾套房,還要看您是買的哪個開發商的房子。同是貸款買第一套房,選擇不同樓盤,利率也可能相差15%。
四、當心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已經是銀行近年來形成的行業「潛規則」,銀行客戶經理向貸款人口頭承諾折扣利率,並且與貸款人簽訂空白的「同貸書」,上面只標明銀行同意向貸款人放款,但並沒有標明具體的利率和放款時間。一旦銀行政策發生變化,這些此前約定好的折扣瞬間成為泡影。空白合同沒有法律效力,貸款人也無從追溯。在簽貸款合同的時候,如果是空白的,要讓銀行方面寫下貸款利率的承諾,保留證據。
五、公積金貸款受歧視
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沒有對開發商有強制性要求。公積金貸款受歧視,有下面這些原因:
1、開發商資質問題樓盤能否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決於開發商是否資質齊全,還取決於是否與市公積金管理部簽訂了申請合作的協議。
2、開發商去公積金中心前合作協議流程較復雜開發商在辦理諸多手續之後,如果想讓自己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享受公積金貸款,還需要准備若乾材料,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報。之後還要經過項目受理、審核,調查、認證,上報、審批等多個環節,才能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與開發單位、受託銀行簽訂協議,並在審批通過後當日將項目相關信息錄入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
3、公積金貸款回籠資金慢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間較長、手續相對復雜、回籠資金相對較慢,開發商更願意購房者付全款或使用商業貸款。
4、樓市狀況相對較好,銀行和開發商互惠互利即使拒絕公積金貸款,開發商也不愁房子賣不出去。房地產開發和交易需要大量資金,很多銀行同意放貸的重要條件,就是讓開發商幫銀行爭取房貸客戶,售樓人員也有「任務指標」。因為「壓力」和「動力」的存在,開發商、房產中介和售樓人員都積極向購房者推銷商業貸款。
六、銀行「嫌棄」組合貸款
辦理組合貸款涉及到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兩個機構,辦理起來程序復雜,加上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周期比較長,銀行要長時間耗費時間、人力、物力來應對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本身能帶給銀行的利潤有限,銀行不能因為這一單交易耽誤了其他更能帶來收益的交易。但並不是完全不能貸,如果在A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同時又在A銀行辦理商業貸款,這樣的組合貸款,A銀行通常是會接受的。
七、房貸提前還款要交「罰金」
提前還款之所以要交違約金,原因很簡單,因為申請房貸的頭一年是利息最多的時候,銀行為了這筆貸款投入了人力物力,能撈回本的正是這頭一年,所以銀行想要設法制止借款人在此期限提前還貸,從而盡可能多地收取利息。如果購房者堅持提前還款,銀行只能另想辦法「回本」順便賺錢。一年以上可以自由選擇還款金額,且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在我們買房辦理貸款的時候,可以挑選出那些能夠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樓盤,在這些樓盤中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房子。同時,也注意問下售樓部,與其合作的貸款銀行的貸款利率優惠。開發商與銀行有合作,一般商業貸款都會批下來的,畢竟雙方是建立者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礎上的。
望採納!!!
㈡ 銀行過錯,消費者買單!這是什麼道理
所有的國有大銀行都一樣,他們才不會在你欠一點錢時去找你呢,可以說每次遇到這種事時都是過了好幾年,就是為了多收利息和滯納金什麼的,心可黑了。根本不關心你的信用問題,對他們來說利益決定一切。
我勸你找個律師先狀告建行,要求他們給你賠償,不能被動的等著,
或者你盡快與銀行進行溝通,總之這種事你不強硬的話,最終肯定是你吃虧賠錢。
㈢ 貸款買的房子,按揭中,開發商跑了怎麼辦
買了房子開發商跑了,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在搞清楚產權歸屬後,購房者則應盡量與其他業主一起,獲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2、如果所購買的樓盤只是存在「爛尾」可能,可以嘗試給開發商一點時間,如果其能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購房者的損失便可降到最少。
3、若是開發商因為資不抵債而破產,遭遇「爛尾」危機,則不可將房子退給發展商。因為退房以後,購房者拿不到購房款,只能拿到收據或欠條。購房者和發展商之間的關系,將由買賣關系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假如發展商最後因資不抵債,不得不宣布破產,其資產被法院拍賣,而根據破產法償債先後的規定,消費者比一般債主更容易得到發展商的補償款(特別是消費者已經通過預購、獲得了房屋產權。
4、若決定要起訴發展商時,業主也必須齊心一致。_
㈣ 「銀行向消費者提供的住房貸款屬於」答案為「消費信用、銀行信用」。為什麼銀行信用也是
銀行信用是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籌集貨幣資金,以貸款方式對消費者提供資金的一種信用形式。銀行信用是間接信用,是存貸款人的中介。
㈤ 對於售樓部手續不全欺騙消費者導致不能辦理銀行貸款,消費者可以要回首付款嗎
首付款是預付款,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承責的方式,交易沒有完成,對方無權單方提出要求扣留你款的,你是可以主張回來的,但因此造成的損失你要承擔(比如代納的3000元稅金)。
至於40000的定金,除非你們合同中有免責約定,而且你的情況還適格於免責約定外,與你無緣了,它就象打了一次沒聽到響聲的水漂一樣飄然消失了。
㈥ 蘭州銀行建蘭麗苑經濟適用房不允許等額本金支付貸款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呢
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打12315看看人家管不管呀,但是我很想問你買的建蘭麗苑經濟適用房的房子怎麼樣呀?有什麼手續之類的,現在多少錢?可以給我留言哦!
㈦ 甲方房產抵押貸款,銀行需要貸款資金去向,於是甲方找乙方簽訂合作合同,乙方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乙方不參與貸款的合同行為,不對銀行承擔責任。
㈧ 購房者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
首先,最高院從未出台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了「審理」二字。
另,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問題中,銀行貸款不能的責任屬於解釋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等一切已繳納費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等原則。
購房過程中大多數人會選擇貸款購房,而貸款購房所需要的貸款條件卻各不相同。不同銀行之間也會存在審核方面的差異。單純因第三方原因導致貸款不能從而不能簽訂購房正式購房合同,要求買房承擔過錯責任,並不退還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罰則後追加「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基於購房、購車等「大件」物品的買賣流程和交易慣例不同於「小件」物品,例如買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訂金等。正式的交易發生於交付定金、訂金後一段時間之內。因此,立法者將「大件」物品中的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有點侵權責任法的味道),而非「嚴格責任原則」(一般的合同責任)。
「大件」商品與「小件」商品的交易特點決定了此類交易中往往會產生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即賣方惡意不退還「定金、訂金等」而買方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訂金」等違約責任。為了規避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的「機會主義」行為,審判實踐中也往往採取「公平原則」進行認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8229號判決書、2014烏中民四終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書均要求賣方返還定、訂金,而無需承擔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類似投訴,消費者投訴房產公司惡意不退定金、訂金等問題,最終的結果均是返還定金、訂金或者簽訂合同。
3.基於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等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不會將貸款不能的責任認定為交易雙方的過錯,更多應該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免責事由,從而不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即雙方均可免責。
實踐方面:1.開發商或者出賣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經掌握了足夠的信息,而對於購房者掌握的信息並沒有出賣者充分。
例如,開發商掌握的賣方流程、審批手續、提交信用資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購房者充分,開發商應該對購房者是否具備貸款條件或購房條件有一定的預測性,若在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等協議時不及時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斷而為了銷售業績盲目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等文件,最終導致貸款不能,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定金罰則。即,賠償損失或雙倍返還定金。
2.購房、購車等定金多者數萬、數十萬、少則數千元,對於購房、購車群體來講,因銀行或其他金融貸款機構貸款不能而要求買受人承擔如此高昂的損失,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判斷。
綜上,「大件」商品,如房、車、船、大型機械等交易特點(交易時間差)與「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時性,一般沒有時間差)交易有顯著的不同,要從交易特點和交易慣例中綜合分析過錯認定與免責條款,而非機械套用法條或司法解釋,方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司法讓網民滿意、人民滿意、社會滿意、政治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