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房產的貸款
婚後還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② 婚前貸款買房
父母在兒女婚前購買房產,名字是兒女的,兒女結婚後不和離婚,對方分不到房產。這屬於婚前財產。如果結婚後房產證加上對方名字,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③ 婚前貸款買房
和貸款沒有關系,房子只要是你父母出錢買的,就是你的婚前財產。只要你不是白紙黑字把房子送給女方了,結婚後房子也是你的婚前財產,離婚女方是沒有資格要房子的。但是婚姻存續期間內,結婚後,離婚前這段時間,你的房子等同於你老婆的房子。會影響你老婆的買方資格,當然你老婆也有權利住這個房子,因為夫妻雙方有照顧對方的義務,其中就包括為對方提供住所。除非你們離婚,你的婚前財產才會從你老婆那裡被剝奪,否則你的房等同於你老婆的房。你如果意外死了,你老婆有權繼承。
至於貸款誰還都一樣,就算你老婆還貸款,房子一樣是你的。主要看首付是誰出的。
④ 婚前貸款房子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婚前貸款買房需要注意問題:
1、分清楚各方出資的錢款
需要分清楚雙方在辦理貸款買房的時候各自花費了多少錢,以免日後產生糾紛。除此之外,有的情侶在婚前買房的時候,其父母會為其提供幫助,這筆錢款也是需要分清楚的,因為如果雙方分手,在無任何協議或者憑證的情況下,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予,也就無法追回錢款。
2、清楚自己的具體狀況
在辦理貸款的時候,銀行對貸款的申請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條件不符合,貸款申請就可能會被拒絕。也就是說,如果情侶想在結婚前買房,那就要保證自己本身的信用記錄是良好的,並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等。一旦一方不符合條件,貸款只能由另一方辦理,日後的還貸也將成為一方的債務,這樣的話就很容易引起糾紛。
3、確定好主貸人和次貸人
一般來說,在簽訂銀行的借款合同時,男女雙方中只能有一方作為「貸款人」被記錄,另一方只能作為「共同貸款人」被記錄,這就涉及到「主貸人」和「次貸人」的確定問題。由於銀行在審批貸款的時候會參考申請人的收入和年齡,以確定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所以,建議在確定主貸人時較好選擇收入較高,年齡較小的那一方,以免貸款受到影響。
4、協商好還款方式
要知道,會辦理婚前貸款買房的人大多是年輕人,可是各種各樣的社交活動,加上日常開銷,這都會是一筆筆不小的開支,很可能發生日後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因此兩個人需要提前商議還款的問題。房屋貸款到底是兩個人共同還款,還是一方獨自承擔,往後的收入應如何進行合理安排,這些都需要雙方提前協商好。
⑤ 我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