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男朋友貸款買房 結婚後一起還款算共同財產嗎
只能說婚後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除非登記上夫妻雙方的名字,否則房屋是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婚後父母給買的房也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婚前男朋友貸款買房子擴展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② 男方婚前買房,但是貸款了
這個離婚問題涉及到房子的話,先看是否做了婚前財產公正,就目前來說,你這個情況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結果時間沒弄明白,如果結婚超過了五年,房子屬於共有財產,離婚要做分割的,一人一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你還貸款就對你不利了。
③ 關於男朋友婚前貸款買房子,大家是怎麼看得啊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前夫要我凈身出戶!
張明與趙紅是相親認識的,相識不久兩人就結婚了,住進了張明婚前買的房子里。
第二年,兩人的兒子出生,因為婚後磨合不好,兩人經常因為孩子問題、家庭瑣事鬧矛盾,後來分居了。
分居兩年後,張明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求,趙紅也同意離婚,但要求補償婚後房產增值利益部分。
張明不同意,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買的,婚後也都是自己婚前和婚後的錢在承擔房貸,房子應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包括銀行存款以及購買的房產,都屬於個人所有。
本案里,婚前張明已經負擔的首付款和月供款,以及婚前存在付款賬戶內用於還月供的存款都屬於張明所有,後期存入的錢才是屬於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
最後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張明補償趙紅因婚後共同償還月供而產生的房產增值利益部分一共10萬元。
法律有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的收入正常都屬於夫妻共有,婚前財產明確,婚後該給的還是要給的。
像這個案例中,婚後兩年還貸的錢,對比一套房子的價格,應該算是杯水車薪了。差不多就是凈身出戶。
④ 婚前男友貸款買房要寫上我的名字嗎
你就讓他買,他以為自己聰明,婚前買的房如果如果只是他的名字,婚後還貸的那部分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婚前買的房他也算在他父母的名下,你可以跟這男人分了,干什麼要婚後共同還貸,哪怕是他賺錢還的貸,但是那也是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你就算不工作,也是為這個家做貢獻的,這么算計你,說明你這個男人太計較了,隨時打算不好就離婚並且讓你凈身出戶的。其實最好的辦法就是男女共同付首付,你不要出錢裝修買車這些都不會升值,聰明的就共同出首付,男方裝修買車,你別花這虧本錢。
⑤ 結婚前按揭男方買了房子
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你們領證時間晚,你偶爾還貸款,如果有證據會給你錢,如果沒有證據,房子肯定不會判給你的。又不是你付的首付
⑥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房子算誰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婚前男朋友貸款買房子擴展閱讀: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