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汶川地震,按揭貸款怎麼辦
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根據國際經驗,在處理地震災後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履行貸款關系。
❷ 地震中損壞的房子房貸由誰還呢/
一場天崩地裂的大地震,不僅讓無數的生靈被吞噬,也讓當地經濟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及讓個人財產在一瞬間消失。比如,自汶川大地震以來,災區個人最主要的財富即大量房屋建築被摧毀。據初步統計顯示,四川省成都、德陽、綿陽、廣元、雅安和其他15個市州倒塌及損壞房屋約440多萬間,部分城鎮幾乎夷為平地;甘肅省倒塌裂損房屋45萬多間;陝西省倒塌裂損房屋30萬多間。
這些倒塌的房屋中,有自建的住房,有購買的商品房;而購買的商品房,有個人一次付清的或貸款已經還清的,有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同時,購買的商品房中,有個人自住的,也有個人投資的等。可以說,無論是哪種方式的房屋,由於大地震,災區居民的財產隨著房屋倒塌而在傾刻中消失。這對災區居民來所造成損失是難估量的。特別是,那些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住房,不少人不僅要承受失親人和家園的痛苦,而且也有可能會由於喪失還貸能力後還得背負沉重房貸。據不完全統計,此次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針對這樣的情況,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通知》的適用范圍包括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即日起開始執行。接著,5月23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稱《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核銷的依據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
可以說,這兩個《通知》是監管層希望出台相應救災政策來減少災區民眾負擔的一種方式,是應該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現場救災還沒有結束,災區重建剛剛開始,災區居民基本的生活秩序還沒有確立的情況下,監管層急匆匆地出台這些《通知》更多的表現為政治上的傾向性。對於當前,該《通知》真正能夠幫助災區民眾還有一個時間性問題。在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怎麼還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如果銀行監管部門不是這樣急匆匆地出台這樣的通知,而是針對當前災區住房損失的情況,給出十分清楚詳細的信息。等現場救災結束,監管部門在這樣的清楚詳細的信息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政策。這樣的政策不僅更具有針對性,也能夠體現人道原則、商業原則、公平原則的統一。因為,災後的住房按揭貸款的減免,並非僅是一種經濟行為,而其背後存在復雜的利益關系。
從人道的角度,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整個社會就得伸出援助之手來幫助他們,幫助他們度過難關。但是,這種人道的問題是不是僅僅災區購房民眾與商業銀行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如果是,那麼這些損毀住房的按揭貸款由商業銀行與個人協商解決減免,這樣可能面對的利益關系要簡單些。如果不是,這種按揭貸款的減免還需要政府來承擔時,那麼這時就有一個公平不公平的問題。
因為,對災害所損毀的全部住房來說,有人購買住房借了商業銀行的錢,有人沒有借商業銀行錢,也有人購買住房時可能是借的親戚朋友的錢等各種各樣的情況。如果所損毀的住房僅是借了商業銀行錢的按揭貸款可以通過國家來減免,而其他方式或條件下所損毀住房的債務關系則不可減免,那麼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災區廣大農村,農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在大地震面前,他們的住房也是毀於一旦,那麼他們的住房損失又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補償,僅僅供應農民一套簡易住房就可體現公平嗎?因此,對於目前災區居民住房按揭貸款的減免,如果是通過商業銀行與個人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協商解決,那麼這是兩者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如果這種債務的減免是要通過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來解決,這里就有一個公平性的問題,即住房損毀其他債務關系的人,政府可以通過什麼方式來給予補償。
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債權與債務關系,這其中所面臨的利益同樣十分復雜。僅僅以兩《通知》所給出的原則性指導是不夠的。因為,在一個保險市場十分發達的金融市場,如果發生如汶川大地震這樣的災害,它可以通過巨災險來減少居民財產損失。但是,在中國,由於這個險種收費昂貴,國內基本沒有地震災害險。這樣,汶川大地震居民財產受到毀滅性時,災區居民是無法通過巨災險減少其財產巨大損失的。因此,為了保護國內居民的財產,如何設計一個廣大居民樂意接受的巨災險產品,是保險管理層必須面對的重大的問題。
那麼,在沒有巨災險的情況下,如何既讓災區居民所受到住房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體現現代文明社會的公平性。台灣的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台灣「9·21」大地震,對災區居民的住房同樣是一種毀滅性摧毀。但是在地震發生後,台灣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宣布,對災區居民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貸款利率減4碼,利息展延6個月」的措施。央行《通知》所給出的規定與這些措施精神是一樣的。但這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因此,在一些民間機構的推動下,又對災區居民所面臨的按揭貸款問題又設計出了更為切實的解決方案,即由相關部門給予每戶最高350萬元新台幣的貸款額度,如果受災戶重建或重購住宅花費200萬元新台幣,則剩餘150萬元新台幣的額度即可用於原貸款的償還,並適用優惠利率。這意味著,350萬元新台幣的新貸款,是以受災戶重建或重購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為新的抵押擔保品。此外,如果原貸款剩餘的額度較低,受災戶可與銀行協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償所余債務,相關部門將給予銀行一定的利息補貼。這樣,受災戶、政府部門及銀行一起來承擔風險,一起來渡過難關。
還有,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按揭貸款,也並非僅是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系。一般來說,購房者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房時,除了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對於銀行的債權而言,除了開發商對購房者借款購房的階段性擔保外,購房者還必須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商業銀行。也就是說,根據這些合同關系,即使是抵押物消滅了,但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就是現代金融市場的商業原則。因此,在這種商業運作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門一紙文件就可一了百了的事情,而且是要通過當事人協商談判來解決。
還有,由於住房產品的特殊性,既可是消費品,也可以是投資品。如果作為消費品,那麼就具有明顯的公共性特徵,既政府有責任來保證每一個基本的居民條件。無論是平常還是遭遇到重大的災害面前都是如此。如果住房為投資品,那麼購買住房者的目標就是如何這種投資來獲取投資回報。因此,住房投資不僅可獲得投資回報,同樣也面臨著風險。如果說,住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時,無論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這種風險要讓政府或他人來承擔,而且其獲得收益時則歸個人所有,那麼這種規則一定會促使個人高風險的投資,從而推高當地的房價,但其風險則讓整個社會來承擔。所以,即使汶川大地震中所損毀的住房的按揭貸款是由商業銀行或政府來承擔,也得對這種住房投資與消費做出一個嚴格的區分。在不同的情況下,給出一個不同的解決辦法。
還有,住房按揭貸款還有一個期房與房主已持有的住房差別問題。對於已經入住的住房,那麼這種債務關系主要發生在商業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對於期房來說,這其中的關系就復雜得多。因為,房地產開發商要涉及其中。在出現這種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商業銀行、購房者及房地產開發商其中的責任如何來分擔。這些就得有一些比較清楚的規則。否則,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拒絕與商業銀行談判,把整個風險推到商業銀行身上。
總之,對於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損毀滅的按揭貸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不是政府相關部門下一個行政規則就可解決問題的事情。政府要本著人道原則、公平原則及商業原則的統一來辦事,就得對當前災區房屋損害問題及居民按揭貸款情況等方面獲得更為詳細深入的信息,並這基礎上制定一個能夠顧及各方利益比較成熟解決辦法,僅是以政治化的方式給出幾條指導性意見是不夠的。特別是有人認為要快速處理的方式來解決這
❸ 當年汶川地震,按揭房貸的人最後都怎麼辦了
當年汶川地震重建工作當中按揭房貸的人照樣還是需要還房貸,只不過建設以後土地還是屬於國家的,但是重新建設以後是比較優惠的,而且面積也大了不少。
❹ 地震後房子倒塌了房貸還用還嗎
需要償還。
從合同的角度,購房者在和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並沒有將地震導致房屋損毀的情況列入可以免除購房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情形,那麼房屋是否損毀,銀行貸款都需要按期償還。
購房者和銀行之間是一種結款合同,房屋只是該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物的消失或者價值遞減,並不能免除購房者償還債務的義務。根據《擔保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物權法》第174條進一步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優先受償。房屋的倒塌損壞並不是銀行造成的問題,所以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❺ 汶川地震後房貸還要還嗎
首先,針對房屋抵押貸款已辦理,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形,筆者認為購房人無需繼續歸還房貸。理由如下:第一、房屋被毀後已不能實現購房人買房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購房認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房屋抵押貸款合同》為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揭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因地震導致毀滅,購房者可以房屋滅失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合同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相應也可以解除,故購房者無須承擔繼續還貸責任。
其次,如果房屋已經交付的,購房者則無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也不能因此要求解除貸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購房人所購房屋在震前即已交付,那麼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要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因地震所導致的房屋毀損的風險也就由購房人自行承擔。針對購房人因房貸所簽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受地震影響,購房人可能暫時無力歸還貸款,但這並不能成為免除購房人還貸的理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購房人有權依據上述之規定,在及時將房屋受損情況、購房人目前還款能力情況及時通知銀行的前提下,同時請求銀行同意購房人延期還款。
雲南格元律師事務所
律師:陳亞瓊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❻ 地震後房子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正常情況下,即使地震後我們的房子沒了,然而我們的房貸沒有還完的情況下,還是要繼續還的。因為地震屬於自然災害,更屬於人為不可控的因素,即使是保險公司承保的財產保險,在地震發生的時候也不在賠付的條例當中,所以地震過後,雖然我們受到了災難,但是銀行正常情況下是可以要求我們繼續還貸款的。不過雖說這是一種硬性的規定,但是我們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手段來緩解:
3、向政府求助
另外我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政府去尋求幫助,在這種嚴重的事情發生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政府都會在第一時間去幫助我們,在生活穩定之後,政府更會向我們提供一些創業的優惠政策和就業的信息等等,比如說當年的汶川大地震,僅僅用了幾年的時間,就恢復到了應有的狀態,這就是整個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
❼ 法律上 地震中房屋倒塌還需要還貸款么
銀行不能再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
❽ 汶川大地震中,房子倒了,房貸還存在不
原則上是要還的 ,不過政府本著人道主義原則會進行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