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信用貸款風險點
(一)構架完善和科學的個人信用評級體系
根據貸款機構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戰略,構建自己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可由四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基本情況的評分,這個評分主要是個人的工作經歷、工作單位以及家庭狀況等;第二部分則是業務狀況的評分,也就是在存在信用記錄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每一筆業務對應的相應的信用積分;第三部分是有關特殊業務獎懲的積分,例如,在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之後,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透支金額全部還回的,可得進行額外的信用分數的獎勵,如果有惡意透支拒不還款的行為,可以進行信用分數的扣分,有情節較為惡劣的人,可以將其加入黑名單;
第四部分是綜合上述三部分進行個人信用評價的整體匯總。
(二)貸款環節嚴格把關
貸款安全是與借款用途的真實與否和前景密切相關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需要保證借款用合法、前景要足夠客觀、預期的收益良好、並且個人借款的貨款使用方向要不能夠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放貸的前提是明確貸款的用途是和合法和真實的。此外,放貸機構還需要深入分析貸款的投資方向和用途,對市場風險進行全面的衡量。
只有健全、完善內部的信用貸款的管理機制,並且加強對於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的培養,構建科學的個人信用等級評價體系,才可以讓放貸機構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才可以更好的規避因為個人信貸業務所產生的風險。
Ⅱ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哪些
你好,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發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貸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戶的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5、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Ⅲ 消費貸款風控針對哪些問題
小貸公司在風控方面除了自己特有的產品和規則外,在應對借款人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方面,也存在許多共通之處。下面我們一起來解讀從借款人角度來看,會有哪些風險。
一、借款人經驗及能力不足的風險
借款人行業經驗和能力不足往往會導致其經營項目的失敗,從而影響到正常還款。
對於行業經驗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項目經營時間必須達到六個月以上,保證經營正常穩定後才給予貸款;二是借款人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則在其他收入來源的基礎上確定貸款額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擔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穩定的風險
婚姻、家庭不穩定的借款人往往會隱藏很大的風險。婚姻、家庭都經營不好的人往往也經營不好事業,要麼品德有缺陷,要麼沒有將主要精力用在經營事業上。同時,如果在夫妻之間關系不好時貸款,一旦雙方離異,很多時候雙方都會極力逃避債務,這樣也會對貸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煩。
對於婚姻、家庭不穩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問題,最好不給予貸款;如不是借款人的問題,也要考慮在有擔保的情況下才予貸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穩定的風險
由於借款人居住不穩定,流動性很大,在貸款後如果借款人離開當地,則對貸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煩。
如果向居住不穩定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穩定、實力的人擔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穩定、對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擔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經營項目很穩定,投資很大,不宜輕易轉讓,居住的穩定性則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質及道德風險
借款人的品質及道德風險是貸款風險中最嚴重的風險之一。如果是一個品質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還款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雖有可能會拖欠,但他會很配合,積極還款。但如遇到品質及道德很差的人,他會想方設法地拒還貸款。所以只要確定借款人是品質、道德很差的人,則不應給予貸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風險
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問題,借款人往往會花費巨資用在治療上,從而會影響到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則債務往往也會得不到落實,從而使貸款落空。
對於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問題的,最好不給予貸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問題的,可考慮增加擔保。
六、借款人信用風險
對於有上述不良信用行為的人,如果是惡意的,則應拒絕為其提供貸款。
如果是借款人雖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惡意行為,且時間都不長,只是其信用觀念淡薄,沒有意識到信用記錄的重要性,同時借款人是有還款能力的,在這種情況下,可與借款人就信用意識進行交流和溝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識,增強其信用觀念,讓他認識到信用記錄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則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額的貸款,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以後還款記錄良好,可逐步增加貸款金額。
七、經營資質風險
一種情況是沒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屬於無證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企業有可能隨時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後一種情況雖有可能有相關可證件,但實質的經營活動不能達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有可能被關閉停業整頓。
所以對上述情況最好不要給予貸款。
八、股權風險
對於前一種情況,由於借款人沒有決策權,對收入和資產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債務的償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也意味著借款人只有較少的收入,還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額不能超過其收入水平,同時,應要求具有決策權的合夥人作為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
為了防範第二種情況,一是要對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進行真實性調查;二是要對企業的員工進行走訪,核實合夥行為是否真實;三是要求其他合夥人提供擔保。一旦核實是借款人虛構股權,應拒絕貸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風險
由於借款人對企業的管理不足,其企業的資產就可能受到損害,企業的收人就會明顯下降,如果情況嚴重,會危及企業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閉,最終會影響到償還貸款,從而使貸款面臨風險。
貸款機構的評估人員發現管理不足的現象後,要與借款人溝通,讓其盡快糾正;如果情況嚴重,足以影響到還款能力時,應要求借款人採取整改措施,有明顯效泉果後才考慮給予貸款。
十、經營風險
由於存在上述的經營風險,當某一情況嚴重後,會變得很糟糕,可能會使得借款人的企業處於不穩定的經營狀態。
貸款機構的評估人員發現有上述的經營風險後,要與借款人溝通,讓其盡快扭轉這種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業雖然有某些方面的經營風險,但並不嚴重,或短時間內無法改變,預計將來一段時間內也不會形成大問題,不會損害其還款能力,可考慮提供貸款,視情況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如果情況嚴重,足以影響到還款能力時,應要求借款人企業消除或減輕這種風險後才考慮給予貸款。
十一、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風險
當借款人出現貸款申請額與其還款能力不足時,應降低貸款額度,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內發放貸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證擔保。
借款人過度負債,導致其經營破產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發生,最終不能償還貸款,這是目前小額貸款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原因是:
(1)目前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眾多,競爭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個貸款機構貸款。
(2)在一些地方,民間借貸活躍,利率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資金。
(3)目前徵信系統不完善,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只包含了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信息和信用記錄,眾多的類似於小額貸款公司和民間融資的債務信息和信用記錄不在徵信系統內,又無其他查詢平台,這為貸款機構全面評估借款人的債務帶來了難度。
Ⅳ 個人消費信貸的加強防範
加強個人消費信貸管理
是實現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與盈利性的需要。 實現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重要原則,要想實現這三項原則,必須加強信貸管理。銀行發放個人消費貸款,必須以貸款能夠安全收回為前提,貸款風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貸款的安全,貸款的風險越高,安全性就越低;反之,貸款的風險越低,安全性則越高。所以,為提高個人消費貸款的安全性,就必須加強管理,特別是貸款的風險管理,努力降低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發放貸款的又一重要原則。為使信貸資金具有一定的流動性,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合理配置信貸資金,加強貸款管理,保障信貸資金按期流回銀行,以滿足客戶及時提取存款和發放必要貸款的需要。個人消費信貸資金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在銀行貸款總額中佔比一般都在35%以上,我國現階段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信貸資金的比重雖然不大,但隨著此項業務不斷發展,佔比將會越來越大。如果個人消費信貸資金的流動緩慢,勢必影響到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動,嚴重時甚至會使銀行出現支付危機。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是商業銀行發展的根本動力。如不加強貸款管理出現風險甚至損失,盈利性就無從談起,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必將受到影響。
加強消費信貸管理和風險范防
是提高銀行競爭能力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別是我國將要加入世貿組織,外資銀行即將大量湧入,金融行業將從國內專業銀行的分工壟斷經營轉化為中外銀行全面競爭的經營。如果那一家銀行信貸資金不能正常周轉,其競爭就無從談起。要保證個人消費信貸資金正常周轉,就必須減少或消除貸款沉澱,貸款沉澱越少,信貸資金周轉就越快,銀行贏利就越多。雖說貸款沉澱並不一定表示貸款已發生損失,但卻意味著風險,沉澱越多、沉澱的時間越長,貸款的風險就越大。如果貸款進一步轉化為壞帳,風險即轉變為實際損失。所以,為防止貸款沉澱,加速信貸資金周轉,保證信貸資金不遭受損實,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必須加強個個人消費信貸的管理。
加強個人消費信貸管理是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
商業零售業務從單純辦理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到開辦存款、個人結算、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發展很快。業務的高速發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加強管理,保證業務的健康發展。要保證商業銀行整體業務的發展,必須加強個人消費貸款的管理,防範消費信貸風險。只有加強個消費信貸的管理,才能防止個人消費信貸風險轉為實際損實,防範內部經濟案件的發生,才能使個人消費信貸這一創新業務健康發展,從而保證銀行整體業務的全面發展。
Ⅳ 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因素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