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男方首付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如果離婚,女方能得到什麼
男方婚前首付買的房,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女方享有還貸這部分一半的產權。
㈡ 婚前買的房,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婚後共同還貸及其升值部分,應該比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㈢ 結婚前男方首付買的房子,房產證寫的男方名字,婚後一起還貸款,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升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㈣ 婚前男方首付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屬於共有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此如果婚後房產證只有一方的名字,則屬於這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對增值部分向另一方進行補償。但是如果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4)房子是婚前男方買的婚後一起還的貸款擴展閱讀:
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㈤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婚後共同還房貸,離婚財產怎麼辦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婚後共同還房貸,離婚財產分割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如下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該如何分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歸購買者,但是需要補償另一半一定費用。
婚姻就是這樣,在結婚之前,大家都非常愛對方,為了對方,可以放棄很多東西。可是當感情破裂的那一刻,雙方馬上就開始關注自己的利益。對於婚前購買房子,婚後一起還房貸,最後這個房子歸誰的問題,其實蠻有爭議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婚前一起出資,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
對於婚前一起出資,婚後共同還貸的這種房子,如果之後雙方離婚,那麼不管婚前雙方出資多少,這種情況下房子都是平分。
當然如果婚姻已經不可挽留,那麼離婚也是沒法的。這個時候,在獲得自己應有利益的時候,也不用把事情鬧僵。畢竟一起過日子這么就,能讓步還是讓步一下,各自能夠開心的去尋找自己的幸福。
㈦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算共同財產嗎
貸款房離婚分割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房屋產權後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去處理,當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獲得了房屋產權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當事人也是需要將配偶清償的部分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