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自己首付買房,結婚後自己還貸款,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理論上不算,但是結婚後的財產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結婚後還貸款的錢也有女方一部分。你的收入和對方的收入加起來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所以你要和對方商量商量。
Ⅱ 請問,結婚以前男朋友付了首付,結婚後還貸款的問題。
1.結婚後,在沒有還清貸款之前,我可以加名字嗎?需要多少手續費?
不能,因為是你男友婚前購買,除非他同意將產權證上所有人進行變更為你們共有,否則很難寫上你的名字。
2.結婚後,我可以用我的公積金和他的公積金一起去還貸么?
變更還款方式,估計銀行會同意,多一個人還貸有了保證。
3.因為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那麼如果我用公積金還貸後,如果以後離婚了,我是不是可以拿回我之前支付的錢?
如果你在婚後共同支付了貸款,【保留好支付貸款的憑證】,在你們離婚時,可以要求男方給你歸還。即使你沒有用公積金一起還貸,婚後你男朋友進行了還貸,在離婚時,婚內還貸資產作為共同財產,你仍然可以要求你男朋友對你進行補償。
4.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因此結婚後,雖然我們共同還了錢,但是以後這套房子承認我有將近一半的權利么?
該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你共同還貸而發生產權變化。離婚時你可以要求你男友對你共同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Ⅲ 結婚前買的房子首付我付的,寫我的名字。結婚後還有貸款是一起還的,那離婚了房子怎麼算
1、房子是婚前購買:應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分割,產權還是你的。
2、但婚後所還的貸款:即使全部是用你婚後個人收入還的,只要你們之間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之類的特殊約定,婚後所還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你應分給她婚後所還房貸的一半。
3、房子在婚後增值部分的價款:多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要分給她一半,但也有不同判例。
4、關於你的補充:
(1)子不會給她,產權仍然是你的,但要給她部分錢,即婚後所還貸款的一 半、婚後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價款。
(2)以上是根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給出的回答,如果婚姻法解釋三出台後有不同規定,到時要看婚姻法解釋三的具體內容了。
Ⅳ 婚前付的房屋首付,婚後還的貸款,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首付是婚前男女共同支付,並且能證明。
婚前、婚後還貸
該房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一方首付
婚後共同還貸
那麼,該房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4)結婚房子首付婚後貸款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編輯
法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Ⅳ 結婚後可以單方貸款買房子嗎
可以的。
《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
《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
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系。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
Ⅵ 結婚前付首付,婚後貸款,房子屬於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在上月對此問題有明確說法,房子看出資方,不看產權證,您要是主要出資方,你要誰主張誰舉證,有當時購買房子的發票及相應的您的銀行卡或與您有關而不與您愛人有關系的人的銀行卡的記錄,證明房款的主要來源及您辦貸款的手續及還款記錄。如果如您自己說講,您愛人應該是凈身出戶,以上我說的是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婚後三年內財產依照婚前處理
三年以上有兩種情況,1、婚房提前購買,那您將獲得您當初購買房子時的首付及還款期間所有本金,增值部分雙方協議,2、雙方婚後共同還款,那那您將獲得您當初購買房子時的首付及還款期間所有本金外還將給予您愛人所還款的本金,增值部分雙方協議,
其實問題最大在增值的問題,您當初100萬買的,現在200萬了,你如果要房子,要和您愛人協商增值的100萬中,您愛人得到多少!
主要看出資方,現在在房產上有意淡化婚前婚後
Ⅶ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望採納,謝謝!
Ⅷ 婚前自己出首付買了一套房子,婚後共同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沒做婚前財產公證,結了婚就是夫妻雙方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