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由我和女朋友共同出資付的首付,但是房子是以女朋友的名字貸的款,並且供房都是兩個人一起的,
是你女朋友的名字的話呢,這首付就是你女朋友自己的,婚後還貸部分就屬於是你們兩個人的。所以建議登記後在買房,這樣就是兩個人的,名字呢最好是寫上兩個人的,
『貳』 你願意買房一方付首付,然後兩個人一起供房子嗎
只要兩人結婚是因為愛情。那麼,和另一半一起供房子簡直是一件「這還用說?」的事情。
可倘若你對「是否要和男朋友一起供房子」有所猶豫,你現在該做的,不是去算計物質上的得失利弊,而應該反觀你們的感情。這會出現兩種情況:
1. 如果你們確實愛得深,就應該忽略世俗的條件,別說一起付供房子了,裸婚也沒什麼。
2. 如果兩人的愛情還沒到那地步,就會受到世俗的條件的影響。此時的解決辦法是和男友好好溝通。這樣會有兩種結果:(1)兩人談攏,皆大歡喜。(2)兩人談崩,剛好一拍兩散,放過彼此,各自去找更好的愛情。
經濟獨立,追求自己的愛情與生活,就是女性獨立的標志。根據58同城、安居客發布《2019年職場女性就業安居報告》顯示,24.7%女性是自己獨立買房的,37.1%的女性在和老公(男友)一起供房子。只有4.4%的女性覺得房子應該由男方獨立購買。
『叄』 起付首付一起還貸款買房的時候房本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可以的。只需要在辦理產權證的時候提交兩個人的資料就可以了,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就可以了,如果辦理按揭貸款的話還需要提供收入證明、銀行流水
房屋產權可以很多人共有,但只是有一個人持產權證,其它人持共有權證,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宜。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肆』 結婚後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兩人一起付的,寫是兩人的名字,但房貸是男方一個人還的,離婚後怎麼分配
這兒就屬於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具體怎麼分割看你們倆的人的協商?處理。何況房產證上寫的都是。兩個人的名字。所以說。具體的情況有你們倆決定吧。
『伍』 房產證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首付是我付的,貸款也是我還的,分手了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房產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女方有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陸』 我和老公共同買房、一起付的首付、貸款兩個人共同償還的、如果離婚房子是一人一半么
是一人一半,不論房產證寫誰的名字
『柒』 關於房屋貸款兩人一起還貸問題
首先對於租金沒有天然就屬於誰的,因為這個房子是你們兩個人共同購買,房產證的份額是多少,如果是一人一半那麼你有權利拿一半的租金,或者你們商量之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也可以。但是沒有法律規定他出的多所以租金都歸他,這個租金的分配應該是你們雙方協商處理
『捌』 兩人一起買的房子,我付的首付她還貸款,房產證我40%,她60%,房漲准備賣房,請問應該怎麼分
本錢按你倆實際出資額分配,賣房漲價除掉所有費用,所得純利垵房產證佔有率,她分配60%,你分配40%,公平合理。
『玖』 男女朋友一起買的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貸款是兩個人一起貸但還貸也
按揭買房,如果男方首付,婚後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打個比方,這套房子100萬,首付3成,30萬。按揭20年,每月按揭款大概4600元。由婚後的兩夫妻共同承擔。
如果離婚,那麼現在這套房子值200萬。那麼如何分呢?
30% * 200萬 = 60萬,及首付比例的房產價值。由於首付是男方在婚前出的,那麼這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現在增值的部分也歸男方。女方和男方共同擁有的是70% * 200萬 = 140萬。即女方可以得到70萬的財產作為婚後共同承擔按揭的回報。
公證處公證是要房產證上寫有名字的人都在才可以辦理的。不然,今天你去公證,明天我也去,那不亂套?
看你的表述,對這個男的還是不放心。哎,結婚前仔細考慮考慮吧。
按你補充的條件,既然婚前都寫了你的名字,那麼離婚了,你還是一半的產權。不管首付和貸款誰出。
『拾』 請問婚前買房子首付款男方付款,還貸兩個人一起還,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依據以上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