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和信用卡還不上怎麼辦會不會坐牢啊
1、如果銀行同意分期還款當然是最好的,但如果銀行不同意的情況下,建議盡快還錢 。
2、如果欠款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⑵ 信用卡還不起,貸款還不起會不會坐牢
信用卡一直不還,會給你發律師函什麼的,有一定過程的,一般信用卡都還是會還了吧,畢竟相對貸款是小額的。。。。貸款還不起,那銀行就會賣你抵押的房產,擔保的話擔保人承擔了,一般不是實在還不起都還是咬牙還的啊。。。走法律程序,雖然沒見過坐牢的,都是主動或被動還了的。。。畢竟影響一輩子么,金融系統就不能碰了啊。。。
⑶ 以信用卡發放的消費貸款不還負刑事責任嗎
負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是范法的
一、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未還為惡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⑷ 貸款信用不還怎麼判刑
人性何在?天理何在?良知何在?
為什麼持卡人喪失還款能力就叫「非法佔有為目的」?。
為什麼銀行「惡意」濫發信用卡、「惡意」報案不給還款人機會,「惡意」以刑事方法解決民事以掩蓋自己管理上的漏洞,「惡意」把個人推到社會的絕路,「惡意」打擊有小錯但不至於入罪的人,難道他們就沒有一點責任?。
銀行之所以敢「惡意」濫發信用卡,「惡意」 報案抓人,依仗的就是我國刑法有制裁「惡意透支」之尚方寶劍,從而讓信用卡成為一道奪命符,銀行才是製造社會不安定的最大黑手!
銀行濫發信用卡、債務人無力還款,
要想改變以上狀況,就要等待把無辜的生命數量累積到了以後,就向頒布嚴查「酒後駕車」一樣,到那時候自然就有人出來重新修改法律了。
強烈要求國家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廢除不公平的條款!。
⑸ 以信用卡辦的貸款如果還不上是刑事責任嗎
以上不能按時還款的屬於信用違約,影響個人徵信及以後的貸款等。個人徵信會在以後越來越多的體現在個人的生活中。建議按時償還或與銀行溝通協議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