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樣保護我的合法的消費者權益
有證據證明是在他那裡買的你可以去消協告他
⑵ 怎樣保護消費者權益
誠信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當消費者遭遇欺詐時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消費者要維護自身權利除了靠國家的監督和經營者自律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其實是最好維護者。有些消費者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於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由於缺乏權利意識,在權益受損後,自認倒霉,對某些廠商的侵權行為不了了之;有些消費者迫於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於缺乏應有的消費者意識所致。因此,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範意識
自我防範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購買商品後使用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法律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也包括消費者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作為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
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是對自我以及社會的不負責任。
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
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還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准要求自己。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總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為了讓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除了靠國家的監督、經營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消費者應當了解我們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動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⑶ 國際社會怎麼做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精選(十三)
當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發展、金融服務逐步覆蓋「長尾」群體的情況下,「中小微弱」作為普惠金融的重點服務對象,過去長期被排擠在金融領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金融經驗不足。
這一群體極易形成認知上和行為上的偏差,導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脅。金融機構可能會利用他們的弱點向其推銷不適合的產品和服務,導致他們面臨的風險被放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國尚待建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行為風險管理不足,監管部門的金融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相較而言,國際社會已經在這方面做了較多努力,借鑒國際經驗,補國內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途徑。下文將介紹幾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
01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10年7月,奧巴馬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核心是設立專門、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負責監管聯邦金融消費者法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和提供。這些規定構成了後危機時代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監管機構
2008年次貸危機後,美國迅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消費者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為了在聯邦政府中為消費者保護創造一個單一的責任點,「多德―弗蘭克法案」將以前由七個聯邦機構共享的許多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合並到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02
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00年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8年起,英國政府明顯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程度,先後公布了《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特殊解決機制》等改革方案。
監管機構
英國的《2012年金融服務法》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產生了三個獨立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以及由原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審慎監管局(RP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其中FCA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完全由監管的公司提供資金和收取費用,對財政部和議會負責,負責整個金融業的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03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並將其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性法規,明確了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銀行法》、《存款保險公司法》、《信託和貸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協會法》等法案中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條款。
監管機構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署(FCAC)確保聯邦監管的金融實體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促進金融教育,提高消費者對其權利和責任的意識。除了FCAC外,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存款保險公司、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FCAC與其他監管者之間建立了相關協調工作機制。
04
世界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2012年6月,世界銀行發布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良好經驗》(以下簡稱《良好經驗》)。《良好經驗》中提出了適用於整個金融消費服務領域的39條通用良好經驗建議,其中包括6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議:
法律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清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而且要做出恰當的制度安排,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地實施和執行。
特定金融行業的協會(必要時與金融監管當局和消費者協會協商)要為相關金融行業制定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當得到行業內所有金融機構的遵守,並由一個法定機構或者有效力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實施。同時,一些金融機構設計的自願行為准則擴大了這些行為准則內容。這些行為准則都應當得到廣泛宣傳。
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於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
所有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實體都必須取得特許執照(或登記),而且他們的市場行為(如涉及零售客戶的營業行為)必須受到合適的監管當局的監管。
司法系統必須確保能夠在所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糾紛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負擔的、及時的和專業的最終解決途徑。
媒體和消費者協會應積極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
05
普惠金融聯盟(AFI)金融消費者保護指南
2014年,AFI在監管部門如何保護數字金融消費者的指南中重點指出了將數字金融消費者置於風險之下的六個薄弱領域,並提出了解決措施,包括:
關於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問題,要建立信息披露與追索救助法規和標准。
與技術有關的風險,實施最低產品設計標准。
關於代理商行為,出台代理商選擇、培訓和監督標准。提供良好行為激勵,檢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網路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確告知用戶,金融服務商要為其代理商的行為承擔責任。
對於消費者對新型服務和新服務商缺乏經驗問題,要建立充分的運營風險管理系統,確保企業、經營模式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對於客戶數據隱私,出台關於客戶數據所有權、數據保密、收集、分享、糾正和控制機制的法規。
對於第三方和業務外包,需要金融服務商通過電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務時仍要對服務承擔責任,包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投訴和追索救助機制的責任。
從以上典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在積極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立法還是監管方式上都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詳細內容參見《普惠金融能力建設――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
⑷ 怎麼才能保護消費者權利
(一)自我防範意識自我防範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購買商品後使用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法律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也包括消費者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作為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是對自我以及社會的不負責任。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還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
(三)文明消費意識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准要求自己。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總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為了讓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除了靠國家的監督、經營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消費者應當了解我們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動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⑸ 消費者權益到底要怎麼保護呢
首先,消費者有權保護自身的利益。其次,這確實不單單是幾百塊錢的事了,這讓我們看清了一種社會服務態度。碰到這種情況,擺明了是一種對消費者權益損害的行為,建議您撥打消協電話舉報12315我支持你!
⑹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可向消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向責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在接到投訴後,將消費者投訴的問題轉交到被投訴單位,並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問題的處理與答復;或轉請有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一些重要的投訴,消費者協會還將會派人進行調查、解決,了解有關政策和法規,向消費者作一定的解釋工作。消費者的投訴都要以文字材料為准,包括所購商品的名稱、規格、牌號、數量、價格、購買時間、購買地點或經銷單位、生產單位的地址和名稱,或註明是無生產單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關票據的復印件;同時,把投訴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以及同經銷單位或生產單位交涉的經過等內容寫清楚。在沒有經過消費者協會同意時,不要郵寄票證、原始單據及實物,以防遺失。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有權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里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並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於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了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 使用方法說明書、 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願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願、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