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防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
目前,汽車消費貸款推進速度不快,關鍵是風險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如何化解汽車貸款的風險呢?專家認為,化解風險的良方就是開辦汽車消費貸款分期付款保險。 目前,汽車消費貸款推進速度不快,關鍵是風險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如何化解汽車貸款的風險呢?專家認為,化解風險的良方就是開辦汽車消費貸款分期付款保險。 所謂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保險,就是以汽車消費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它既是一種信用保險,同時又是汽車消費貸款的保證。目前,我國開辦汽車貸款保險存在的主要風險是:價格下調風險;經濟不景氣的風險和道德行為風險。為減少承保風險,可以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1、建章建制,按章辦事。保險人應針對這一新的保險品種制定相關的制度規定,以便規范操作。如:對保險金額做出統一規定:根據貸款期限和銀行利息的不同檔次制定保險費率;明確規定保險責任;規定賠償處理的時間;明確保險人、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2、把好保險審查關。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合同的訂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同的抵押、保證是否符合規定;貸款的對象、貸款者的條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齊全。
3、訂立較為嚴謹的保險合同。
4、實施嚴格的管理防範措施。
B.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解讀
即將實施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消費者、銀行、汽車銷售商到底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呢?首都經貿大學金融保險系主任庹國柱分析,這次的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特別是汽車金融市場,同時加強了銀行的風險管理,從根本上改變和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從消費者來講,盡管貸款條件提高了,但是對消費者從信用方面是一個很好的規范。至於對汽車行業來講,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了,但資金來源的渠道擴大了。這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新的條件和環境,對推動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也非常有好處。
變化一:車貸不再銀行壟斷
從1998年人民銀行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以來,車貸業務都是商業銀行「獨享」業務。而伴隨著新辦法,能經營車貸業務的機構也擴大到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汽車金融公司,該條款其實也是在法律上給已經獲批的大眾、豐田等汽車金融公司一個「名正言順」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後,估計屆時獲批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有望在車貸上「插上一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變化二:外國人也能申請車貸
外國人能夠申請車貸,在以往的眾多管理規定中從來沒有一個明確說法。而新辦法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均可申請車貸,不過申請條件是「在中國住滿一年」。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四)個人信用良好;(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變化三:二手車首付上升為50%
與1998年車貸管理辦法相比,車貸新辦法的最大改變是,對自用車、商用車還是二手車等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其中,新辦法對二手車的貸款規定最為嚴格,首付金額必須為所購汽車價格的50%以上,而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次是商用車貸款,首付比例為30%,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對與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自用車貸款,則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的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的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變化四:二手車貸款不得超過3年
國內車價不斷「跳水」,二手車價格「縮水」更快。新管理辦法要求「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變化五:貸款參考價跟著「低價」走
生產商降5000,經銷商暗自降8000,在車價可能有多個版本的情況下,怎樣來衡量車價?新的車貸管理辦法也第一次規定了車價確定的參考原則。即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於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二條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變化六:蓄意騙貸者列入黑名單
與1998年的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專門設立了一章內容,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貸款人之間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這意味著如果借款人出現任何晚還或不還貸款的「蛛絲馬跡」,其信息將很快在「黑名單」中出現。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並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C. 如何做好汽車貸款的風控措施
汽車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購買汽車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選擇汽車按揭貸款服務,汽車也可以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在面對汽車金融市場不斷壯大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汽車金融的高風險點:市場潛在風險;貸款前客戶資料風險;還款期間客戶信用風險;逾期後處置風險。而想要把各個風險指數降到最低,汽車金融的風控是重中之重。
對於汽車金融平台而言,如果風控做得不好,關乎企業生死。那麼我們要如何做好車貸風控呢??
汽車金融貸前風控注意
貸前風控主要是針對借款人而做的資料審核,包括信用審核和資產審核,俗稱「人車審核」。通過有效的貸前資料審核能夠幫助車貸公司排除掉部分風險。審核的內容包括借款人的工資情況/公司經營狀態、信用情況、車輛價值判斷、是否負債等,確保借款人貸款後有能力還貸,避免逾期和壞賬。
汽車金融貸後風控要注意
貸後風控則是針對貸款發放後對車輛的監管,根據車輛行駛數據判斷風險,這是避免損失的最後一道屏障。借款人的行駛軌跡若是出現以下異常,車貸公司就要著重關注了,因為這往往是借款人違約的前兆:
1.車輛停留點與資料申報常用點不一致
這類用戶會向車貸公司提供虛假的家庭住址、單位地址等信息,屬於欺詐類用戶,往往是導致車貸公司壞賬率、逾期率居高不下的罪魁禍首。
貸款公司可以藉助查車平台的停留數據發現此類詐欺型用戶,並在一開始就密切留意這類人的動向,莫要等到他們預期不還款後才有動作,否則往往會落得「人車兩空」的結局。
2.借款人行駛軌跡出現異常改變
若是通過查車平台的軌跡回放發現借款人的行車常用路線和行車時間忽然發生較大變化,則可懷疑借款人是否出現了資金周轉不靈,正忙著到處籌備資金。對車貸公司而言,這類情況也是需要注意的,借款人若是無法還貸則可能會選擇二押或者逃貸。不管是哪一種,對車貸公司而言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3.借款人車輛在敏感地點停留
如果借款人的車子停留在其他車貸公司或二押公司,那麼管理人員就要馬上行動起來了,這些借款人,極有可能是想以虛假信息向其他車貸商進行騙貸,或是對車輛進行二押,一旦他們簽署合同,對原車貸公司而言都將造成不可逆轉的巨額損失。
如何才能及時地制止?車貸公司可通過在查車平台上對其他車貸公司或二押地點標注圍欄,借款人的車一旦進入這些區域,平台就會彈出警報,為車貸公司爭取反應時間。
4.借款之後,借款車輛在某地長時間不動
如果查車平台上顯示某借款人的車1-2天內都停留在某一地點,則可能借款人已經將車輛二押出去了。管理人員應立即上報情況並到場核實情況,若發現情況不對應盡早進行催收。
5.GPS定位器顯示離線
車貸公司為降低風險一般都會在借款人的車上安裝2個以上GPS定位器,若是車上某台設備忽然顯示離線,可能是設備損壞,但也很有可能是設備被借款人拆卸,應及時聯系借款人探問情況,並據此作出相應措施。
此外,若是所有設備都同時離線,也可能是因為車子駛入了GPS信號弱(如地下室、隧道等)地方,這時可與借款人進行聯系。但若在這之後設備很長一段時間都處於離線狀態,這就值得注意了。
設備離線的確是很難幫助車貸公司判斷風險,在選擇定位器時,盡量選擇定位模式多的定位器,如GPS+LBS基站定位這種雙模定位方式,在衛星信號不好的地方還能自動啟動基站定位,減少設備離線現象。
總結:汽車金融風控不單單需要各個環節加強自身風險管控能力,更需風控人員自身具備一顆不斷學習和在學習中變強的心,打造汽車金融服務行業的第一道防線。
D. 汽車金融貸後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汽車金融貸後管理工作,不僅包括時段上的風險控制,也涉及資產保全、業務部門對接、風險評估體系等方面
主要從業務操作能力與風險控制及二手車業務發展趨勢探索進行分析與探討,業務操作能力與風險控制方面
在新車汽車金融業務鏈中,整車廠和整車廠背景的汽車金融公司的緊密合作關系,在新車消費貸款和經銷商庫存融資貸款這兩個主要業務形態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第三方企業和機構能夠分食的份額十分有限。
E.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的現狀及前景
汽車金融業的發展狀況決定了潛在的汽車消費慾望轉化為現實的消費需求的可能性。但由於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致使中國汽車金融市場存在巨大的市場風險,在相當程度上阻礙了汽車金融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
要加快發展和擴大汽車消費信貸,支持有條件的汽車供應商建立面向全行業的汽車金融公司,引導汽車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建立合作機制,使汽車消費信貸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程度顯著提高,風險管理體系更加完善。
如果說2003年與2004年的中國汽車市場分別是「井噴」和「低迷」的一年,那麼2005年對於中國汽車市場而言,可以說是平穩發展的一年。中國汽車產銷量在這一年創下歷史新高,總量達到570萬輛,其中,轎車產量295.84萬輛,年增長26.9%。
盡管去年我國汽車產銷增幅較大,但是汽車消費主要還是靠現款支付的,仍有巨大的購車需求由於得不到信貸支持而不能滿足。在這種情況下,汽車金融業的發展狀況決定了潛在的汽車消費慾望轉化為現實的消費需求的可能性,並最終影響到我國汽車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銀行對消費者汽車信貸支持的現狀
2005年,對於不少准備買車的消費者而言,貸款購車越來越難了,這並不是因為銀行貸款壓力小,而是由於如果投放不當則可能會導致銀行不良資產的增多。兩三年前盛極一時的「零首付」提車,導致的是接踵而來的車貸大面積呆賬、壞賬。但是,在豐厚利潤的誘惑下,商業銀行並沒有由於巨大的信用風險而徹底放棄這項業務,他們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對於大多數商業銀行而言,他們也知道杯弓蛇影並不足取,從而在採取手段控制違約風險的前提下,他們恢復了汽車信貸業務。目前各家銀行都提高了貸款審核力度,從而有效加強對貸款人的信用監察力度。相比以前,現在從銀行直接貸款購車的手續要繁瑣的多。
其次,有些商業銀行既想在汽車金融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又想有效控制風險,降低不良貸款比率。他們選擇了與國外汽車金融巨頭合作或者直接入股籌建汽車金融公司的做法,同時還有一些商業銀行選擇了與某個汽車生產商合作,。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目前的主要問題
汽車金融服務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尚短,且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沒有一套較為完備的國外經驗供我們參考,因此在其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主要在於以下幾點。
1.信用體系與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完善,很多人由於其短期行為而違約,致使汽車金融市場存在巨大的市場風險,在相當程度上阻礙了汽車金融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
在存在問題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各方面為改善這些問題作出的努力。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2005年11月表示,我國現有的央行徵信系統已經收錄3500萬人的信息,涉及貸款金額2.14萬億元,目前2.14萬億元這個數據和我國相關個人消費貸款余額基本相當,意味著我國個人徵信系統的覆蓋面已經相當完全,將來這樣個人信息系統涵蓋的人群有望達到3億人口,同時,農信社、外資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也將逐步加入這一系統。
F. 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潛在風險有哪些,如何控制
針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點的存在,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隨時關注汽車市場狀況,掌握不同類型、品牌車輛風險的大小,篩選優質客戶,細分汽車產品市場。根據不同品牌、不同價位、不同型號車輛的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確定不同的貶值程度;對於貶值風險較大的車輛,通過提高首付款比例、縮短貸款年限、追加擔保等措施規避價格風險。
(二)盡快建立完善個人徵信制度系統,建立對違約借款人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逐步推行個人授信額度管理,根據借款人的素質、工作情況、收入狀況以及以往的信用記錄,建立客戶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等級評定體系,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從根本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信貸風險。
1、搞好貸前調查,把好第一道關。
2、貸中審查要符合政策,把好第二道關。
3、貸後檢查監督不放鬆,把好第三道關。
(四)謹慎選擇汽車經銷商,對汽車貸款擔保經銷商和運輸公司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建立合作、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在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必須加強對經銷商的風險管理,對經銷商進行定期實地回訪,了解其經營狀況,動態監控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對不符合準入制度規定或保證金繳存比例嚴重不足、有違約情況發生的經銷商,要終止與其合作關系。
(五)銀行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並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擬訂合作協議,且由銀行法律部門審核把關。重視借款人在貸款期內以種種理由不再續保,導致保險人責任免除而帶來的貸款風險,明確「投保人(借款人)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期間內按期不間斷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的義務;必要時督促保險公司先行墊還。
(六)加強抵押物管理和控制。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對抵押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處置;將取回的機動車登記證的登記內容作進一步核實,如有出入,及時查明原因,採取補救措施。
G. 汽車信貸的國家政策與法規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H. 目前商業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存在的風險問題有哪些
貸款主要的風險就是貸款者不還貸。
其實貸款的新聞問題是銀行和國家的一些部門需要考慮的事情。
另外的話,過度的汽車消費會導致社會上汽車越來越多便的交通擁堵,空氣污染等問題。
I.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了嗎
11月8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為進一步支持促進汽車消費,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辦公會議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同時廢止。
為此,各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不斷完善客戶資信評估體系,保證貸款第一還款來源能充分覆蓋相應本金利息;不斷加強殘值經驗數據積累,落實抵押品、質押品價值審慎評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完善貸款分類制度,加強不良貸款監控,足額計提相應撥備。
為保證政策實施,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汽車貸款資產質量、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及時發現、有效應對潛在風險,促進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健運行。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