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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消費貸款挪用

發布時間:2021-12-09 21:21:07

⑴ 銀行員工挪用客戶資金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述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⑵ 銀行工作人員挪用貸款保證金後果

牢獄之災

⑶ 銀行職員挪用貸款戶的款有什麼法律責任

要看挪用貸款戶的款的事實是什麼樣子的,怎麼挪用的,款在哪裡被挪用的,銀行職員是自己佔有了還是他用了。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⑷ 北京銀行業協會倡議:防範套取銀行信貸、挪用個人經營貸進樓市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從完善貸款合同約束懲戒條款、規范中介機構管理、防範輿情聲譽風險和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等方面向會員銀行提出倡議,防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挪用個人經營性貸款進地產

觀點地產網訊:3月19日,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向各會員銀行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信貸業務管理工作的倡議書》,從完善貸款合同約束懲戒條款、規范中介機構管理、防範輿情聲譽風險和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等方面向會員銀行提出倡議,防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挪用個人經營性貸款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行為。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表示,《倡議書》的發出主要是為配合2月10日北京銀保監局和人民銀行人行營業管理部聯合印下發《關於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 防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落實執行以及監管部門近期開展的個人信貸業務專項整治工作。

倡議完善個人貸款業務合同中對借款人行為的約束性條款,重點針對信貸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等不誠信行為設定懲戒措施,並對借款人進行充分說明和提示;同時加強銀行員工行為管理,積極開展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和警示教育。

倡議規范與第三方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嚴格落實名單制管理要求,明確中介機構業務職責邊界,加強對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和監控。一旦發現有中介機構打著銀行旗號向不符合條件客戶兜售個人經營性貸款或協助客戶偽造貸款資料的,應立即中止業務合作,及時予以公開譴責,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倡議加強輿情聲譽風險管理,如在互聯網或其他渠道發現任何機構或個人盜用銀行本銀行名義命義向不符合條件客戶兜售個人經營性貸款類產品或協助客戶偽造貸款資料的,應及時在官網向公眾公開澄清,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倡議書》提出要認真履行《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的各項要求,加強強化個人貸款業務盡職調查,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並積極開展針對廣大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提示,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政策宣導,重點對套取和挪用銀行信貸資金所產生的嚴重後果進行警示教育。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稱,下一步將繼續配合監管部門做好個人信貸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研究制定針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的行業懲戒措施,確保各項監管政策要求落到實處。

另據公開報道,3月18日,上海銀保監局將針對個人住房信貸管理開展專項檢查,目前上海地區135家商業銀行已經完成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專項自查工作;3月16日,截至目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銀保監局轄內(不含深圳)銀行機構已完成個人經營性貸款自查的銀行網點共4501個,排查個人經營性貸款5678億元、個人消費貸款2165億元,發現涉嫌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問題貸款金額2.77億元、920戶。

⑸ 銀行人員挪用本人貸款什麼罪名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⑹ 銀監會為何要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據報道,日前,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在「今年以來銀行業運行及監管情況」通報會上指出,監管層將嚴厲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防範房地產泡沫風險。

但是實際上有不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貸款資金管理不嚴格,導致消費貸款資金最終流向了股市、房地產等領域的現象,嚴厲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也是確保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防止居民杠桿率過快的上升。

希望類似的情況可以早日被查處!

⑺ 法律問題: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唆使利用他人辦理貸款挪為己用,屬於什麼形式的犯罪

你好,我是一名律師,我可以給你解答。如果那個信貸人員不屬於公務人員而是合同制工作人員的話,按我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他人名義貸款並佔有貸款,使他人成為貸款人的,按貸款詐騙罪處理!!!--------------前提這個信貸人員不是公務員而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這個信貸人員是公務人員,按我國刑法規定:金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的,按貪污罪定罪!!!現在問題又來了,因為你的父親是知道他這樣做的還給他貸款,如果不能證明你的父親沒有與他共同占該貸款目的的話,你父親與這個信貸員按貪污罪的共犯處理,貪污數目為2萬!!你也別怕,處理這種案子其實也不是很難,我的辦法盡可能使你父親盡可能的避免不利,首先,只要能證明你父親是受這個信貸員的指使,而且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串通,能證明有向該信貸員追貸的且他不還得,這就免除了你父親與這個信貸員共謀侵吞的嫌疑,排除了共犯的問題!
這個案子是刑事案件,因為你父親是知道這個信貸員違法借貸還給予條件幫助,你父親是無論如何也逃不了干係的,如果你父親不歸還貸款,按我國刑法你父親也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如果你父親貸款是為了放高利貸,那麼可以構成高利轉貸罪,這就看司法機關的認定了,基本上是不會追究的。上述情況都沒有的話那麼你父親與那些犯罪就是無關的!只要你父親能證明上述所說的而且能夠像司法機關澄清事實,你父親基本上是沒有事情的。拿好,現在那個信貸員欠你們的錢也會安民事案件借貸處理,但是問題是,你父親和那個信貸員的借貸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違法,因為無效,那個信貸員酒的返還財物既2萬元,但是利息不受保護,你們保存好證據,至於那個信貸員,就是司法機關的事情,他已經涉及刑事犯罪,你們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這個問題!
在訴訟方面你們可以直接去法院,法院會按相關程序走,你們也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報請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
說了這么多還有什麼不懂的,請留言!

⑻ 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會構成犯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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