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
我讓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我認為婚前貸款的房產是個人貸款買的房子,應該歸自己,那貸款的錢也得自己付,如果在婚後雙方共同來付貸款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兩人共同的財產
② 我名下有四套已經還完款的房子 男朋友目前沒房子 准備貸款買一套 他說就寫他的名字 我要簽婚前協議
應該簽協議,如果男的自覺的話根本不用你說,自己會主動要求簽協議的,這是尊嚴問題,潛台詞就是女方的財產什麼都不用動,既然敢娶你,你又敢嫁,那麼以後富貴了更好,如果貧賤了,起碼女方找不到任何埋怨的借口,因為男方當時靠的是自己,沒靠女方任何外力,即使以後貧賤了也是自己的問題,自己的問題自己承擔,不會讓人說靠別人才成功的,而且一旦失敗了也不會牽連別人,這樣做人光明磊落才是個爺們。
③ 我想寫一份婚前協議 不知道怎麼寫 我對象家買了一個貸款房 名字是
去離婚那有專門寫這個的給錢就行了
④ 婚前貸款按揭的房子,可以用來寫婚前協議嗎
這種情況下最好去公證。公證需要具備如下材料:
1.證明房子是婚前購買的:購房合同和發票(日期)、結婚證(日期)
2. 銀行付款記錄,證明你的首期房款來源不是配偶。
3. 按揭還款記錄,證明按揭款是以你的個人財產償還的。
但是一般要證明是比較難的,因為結婚之後,你用於還款的個人收入和房產增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⑤ 婚前協議(關於房屋產權)
1作為贈與人必須對贈與物有處分權,當然你可以對自己的那部分房產進行處分,就是說,你如果簽了協議說將房產變為夫妻共同所有了,則合同效力也僅及於你享有處分權的那部分,即80%是你倆得了,另20%還是你父親的。
2不公證也沒有失效期,贈與這樣的事情吧,交付即生效,也變不回來了。
3女友不構成善意第三人。首先,她沒有支付對價,是白得的,其次,善意取得僅適用於動產,而房子是不動產。所以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
補充下吧:你們簽了協議後,什麼時候去房屋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把女友列為共有人後贈與才完成,如果你們把父親的名字從共有人里劃掉,那麼老人家可以要求變更登記,給變回來的。
個人愚見。
⑥ 有婚前協議了,貸款房產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
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為保證銀行自身利益,已婚的情況,基本都會將夫妻列為共同還款人。辦理房屋登記時屬夫妻其中一方單獨所有的房屋,申請辦理單獨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⑦ 婚前房產協議,男方付首付了,還貸款1年了,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名字是我的,想定個婚前協議,
可以出資委託律師代擬!
⑧ 老公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婚後我們一起還貸款,需要寫個什麼協議證明為夫妻共有財產。
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⑨ 婚前父母貸款購買房產,簽訂婚前協議有用嗎
你好,正如你所說,婚前按揭買房,即使婚後一方獨自還貸,婚後還貸的部分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依法分割。但通過你的描述,該房屋是女方父母出資貸款購買,也應該是登記在女方父母名下,因此只要女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予,房屋所有權仍歸屬女方父母。此外,如果離婚時男方主張分割婚後還貸部分,也需要舉證證實女方婚後確實有幫助女方父母還貸的事實,否則法院也不會支持。當然,更穩妥的方式是男女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自願幫助女方父母還貸,若離婚,男方對還貸部分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