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假如地震中房屋倒塌了,那麼還需要繼續還貸款嗎
按揭商品房在4.20地震垮掉了,一個律師就此問題解釋說,「如果人在房子沒了,則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的解釋是,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補充。因此,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停止還月供。表面上看這兩種解釋都是合理的,但按照法律和政策條文細摳就會發現這兩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這位律師沒有給出購房合同的全部內容,他只是有選擇的為合同中另一方即地產商主張權益,而對於地產商應該承擔的責任隻字不提。我們知道,雅安地區在汶川地震後蓋起的那些商品房,國家規定的相當明確,須能抵抗8——9級的地震,如果地產商不做出這樣的承諾,國家顯然不會允許地產商參與房地產開發。現在的問題是,地產商承諾了,卻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房子在遭遇7級地震的情況下就倒塌了。地產商顯然是要負全責的。打個比方說,某律師按揭買了一輛賽車,廠家在銷售時承諾,該車的最高安全時速是300公里/小時,但該律師在行駛的時候僅僅將車速開到200公里/小時,該賽車就散了架,那麼責任是該由該律師負擔呢還是該由廠家負擔呢?顯然該由廠家負擔,這不過是個常識性問題罷了。另外一個不能免責是銀行。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是銀行為該廠家按揭銷售提高信貸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客戶提供貸款的時候間接向客戶做出了該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的承諾,否則用戶就不可能發生按揭貸款的行為,因為從銀行貸款是要還利息的,沒有人會傻到為一輛質量不合格汽車給銀行送錢的地步。而現在該賽車既然被事實證明是質量不合格產品,那無疑說明銀行和廠家,要麼至少有一方對客戶實施了欺騙行為,要麼就是銀行與廠家聯手欺騙用戶。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不能判明具體責任人,那麼肇事責任就該由相關連帶方即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擔,這是有案例的,2001年9月27日,重慶人蔣祥發被高樓墜下的花盆砸成7級傷殘。最後,渝中區法院判令文華大廈B座的50家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各賠償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戶因不具有花盆墜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責。商品房按揭合同與汽車按揭合同具有同一性,房屋建築質量若與合同規定不相符並導致房屋垮塌,銀行必須與地產商共同承擔責任,除非銀行能夠證明自己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一氣欺騙按揭用戶。退一步講,即便銀行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但銀行如果知道地產商製造的產品即房子根本不能抵禦8——9級地震,還繼續向用戶提供按揭貸款,也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還有一種情形是,銀行知情並通報了按揭用戶,在這種情形下向用戶提供了按揭,也同樣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只不過這一次按揭用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一個必須清楚的問題是,商品房購買《合同法》中規定的標的物不僅僅是房子,而是指建築物、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三大部分,這也就是說,銀行的按揭貸款並不僅僅是針對建築物本身的,其中還包含著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因此即便銀行和地產商都沒有違規行為,樓房倒塌後按揭用戶也不必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償還貸款。第一、房子倒塌後,建築物佔用空間問題已經不存在了,與此相關部分的按揭他有權拒絕償還,因為銀行可以收回該建築物所佔空間;第二、房子倒塌後,該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事實上已經提前終結,按揭用戶有權拒繳因空間所佔用的時間產生的費用。至於銀行對於該空間未來的時間怎樣利用,那就跟按揭用戶無關了。
B. 地震過後,房屋全部倒塌了,房貸還要繼續還款嗎
眾所周知,大自然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時會有一些無法避免的自然災害,面對這些突發的災害,人類是非常微不足道的,我們經常會看到有關地震的報道。那不知道你是否想過:地震過後房屋全部倒塌了,房貸還要繼續還款?專家給出解釋,一起來看看!
看到這里,你對此還有什麼看法?歡迎大家留言分享!
C. 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近年來,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給人們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特別是當地震的振幅達到一定程度時,它甚至可以瞬間摧毀上千座居民樓,顯示出其破壞力。鑒於地震造成的毀滅性災難,很多網友都有疑問:如果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地震後,如果房子倒塌或變成了一個破舊的房子(即房子不見了),難道以前每月的房屋貸款不應該還嗎?或者,如果房子還在,老百姓不在,那按揭呢?
另外,現在很多房子都上了保險。如遇火災、地震等災害,保險公司可以賠償。但是,建議您清楚地看到保險條款的內容正在購買,因為有些保險只支付火災而不是地震。
房子不見了。它成為一種遺產接著,一位網友又問:房子里的人都走了,月供還會繼續,那麼如果房子走了,怎麼處理月供和房子?
地震發生後,如果一人死亡,房地產仍然存在,根據有關繼承法的規定,房地產將被列入遺產繼承人。首先,繼承人在死亡前將清償用人單位遺產的債務(當然包括抵押和其他債務),但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父親債」還債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對於不動產以外的債務,法律並不禁止繼承人自願支付債務的實際價值。
D. 如果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欠銀行的貸款還要還嗎
1、如果在地震中,房子倒了但人還活著,那麼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還清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原因可用購房過程中借款人與開發商、借款銀行三者的關系中得到解釋:借款人通過向銀行借款的方式將房款全額支付給開發商,從而獲得房屋所有權,此時開發商與借款人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只剩下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的借貸關系,而房產在這層關系中只是一個補充物,即作為保證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並不能以房屋倒了為理由停止向存在借貸關系的借款銀行支付月供,這個道理就如同您向朋友借錢買了部手機,但在還未還清借款時手機就被偷了,但是您還是需要還朋友買手機的錢是一樣的。
2、如果在地震中,人死了房產還在,則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債務,即房貸由該人遺產支付,但清償債務以該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為「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因此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即使不償還也不犯法。
3、與情況二相似,當借款人通過向借款銀行借款購得房產這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借款人,因此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同時法律有規定借款人的其他遺產,必須優先償還房貸。
E. 法律上 地震中房屋倒塌還需要還貸款么
銀行不能再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