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案例及其分析
那是什麼意思啊
B.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分析
1、要承擔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
2、李四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C.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訴被告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網上購物而引發的糾紛。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賢士湖住宅區54棟3單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網」注冊,並在網上拍下商品編號為5596482的二手筆記本電腦一台,價格為3350元,賣家為湖南省長沙市建設北路華天商城楓祥科技,聯系人是李鳳。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網上資料向楓祥科技的個人(財務人員楊永花)帳戶匯款3400元,但沒有收到電腦。此後,聯系人李鳳手機關機。經向湖南省長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詢,發現長沙市並無建設北路,也沒有華天商城,設在華天商城的楓祥科技更屬子虛烏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浪「一拍網」的所有人和經營者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含旅差費)。經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新浪「一拍網」提供雙方買賣這一平台,負有對賣家起碼的審查義務。但「一拍網」向網民提供完全虛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於對「一拍網」此知名網站的信任,與虛假的楓祥科技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一拍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調解,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但要求原告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網上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屬首例,隨著市場化程度不斷拓展,開展網上購物、網路經營活動大勢所趨。應如何維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網路經營者的行為,是擺在我們執法者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今互聯網迅猛發展,傳統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聯網的沖擊,網上交費、網上證券買賣、網上購物等形式多樣的網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交易是一種以互聯網為操作平台和數據傳輸媒介的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豐富、操作便捷等優勢。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 網上交易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在此背景下,這一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諸多問題:首先,中國網民存在網路購物恐懼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國第二大在線拍賣網站淘寶網(www.taobao.com)的總經理孫彤宇說:「中國人的確很想在網上購物,但很多人都害怕邁出第一步,他們有很多擔憂:在線支付安全嗎?我買的產品會不會有瑕疵甚至是假貨呢?」 現今,中國約9000萬的上網者中,僅10%的人通過互聯網購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國該比例達到38%。分析師也曾指出,因為中國仍然以現金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網上交易還是交易者們當面結清的,而僅有30%是通過網路來支付的。數據也顯示,中國有13億的人口,但信用卡發卡量卻不足200萬張。究其原因,中國人缺乏在網上購物的足夠信任。其次,郵遞系統難以信賴,配送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網上交易的出現與發展是時代的需要,它必將促使傳統相關業務的轉型,並對未來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雖然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這些也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范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業務的發展,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中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是不容迴避且又亟需解決的。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路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我認為,網路本身的特點就是快捷、短程,風險與利益並存,網上交易是抓住商機的最佳選擇,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可以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另外,發出要約時,網路一般會讓使用者再次確認要約內容是否正確,如果加以確認,可以視為放棄要約的撤銷權。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路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路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志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合同法》已經把數據電文視為書面資料,筆者贊成將數據電文歸入書證類證據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損失時當事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網上交易業務的正常開展對服務系統的依賴性極強,網路系統的事故和障礙所引發的民法律責任是銀行和客戶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尚未規范,筆者認為:病毒入侵、「黑客」襲擊網路系統等網路犯罪不應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因為網上交易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服務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術系統,如果該系統出現故障或被破譯,以致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害,該安全系統的提供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網路服務系統在提供在線平台服務中,負有謹慎注意之義務,對買賣雙方負有審查職責,買賣雙方也是基於對網路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路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路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目前中國正逐步開放快遞市場,中國郵政很快將面臨來自諸如敦豪速遞公司(DHL),聯合包裹服務(UPS)及其聯邦快遞(FedEx)的競爭,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中國的某些網站也在嘗試新的配送機制,比如,組建由年輕人構成的自行車配送隊伍,這些配送員會負責收取用戶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為網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網。
D. 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的案例
一、 消費者汽車維保 4S店使用拼裝機油案
【案例簡介】
溫嶺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部分保養、維修車輛的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未告知客戶機油使用量的真實情況,而以整瓶結算費用,多餘的機油則被回收、拼裝成整瓶後重新入庫按新品予以再次銷售。
【案例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在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本應按實際機油使用量與消費者結算費用,卻未告知消費者真實信息,並以整瓶的機油使用量為單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實屬謊報用工用料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費投訴「一賠三」
【案例簡介】
2014年4月份,消費者陳女士在台州臨海某珠寶店花了4908元,購買了一副千足金手鏈,事後卻發現其購買的是足金首飾,而不是千足金首飾。與店家協商不成後,陳女士向臨海市12315中心投訴。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結果成色是足金、黃金含量為99.00%,而不是含量為99.9%的千足金。
【案例點評】
該案中珠寶店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的銷售行為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退一賠三規定,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啟動「訴轉案」,以行政剛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 全省首例違反新消法 侵害個人信息案
【案例簡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某家裝公司經營場地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有部分樓盤業主名單。
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為了推廣公司的家裝業務,提高公司業績,該公司業務員從市場圈內朋友處收集了已銷售某樓盤部分業主名單,名單內容包括業主姓名、所買樓層號碼、聯系電話等,且當事人所得業主名單信息均未經業主同意或授權。
【案例點評】
當前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濫用現象日益嚴重,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時有發生。案件中當事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不正當的方式收集業主名單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
四、 串通設計師給回扣 櫥櫃企業受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14年4月,金華市工商局在開展家裝服務和家居建材商品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市區某從事櫥櫃銷售的傢具用品店通過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誘導消費,以達到拓展市場份額目的。
【案例點評】
案例中部分家裝企業在經營中通過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採用財物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以達到拓展市場份額目的,通過設計師開展誘導消費,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購物成本。此類現象一度成為了家裝服務行業的潛規則。
五、 微信虛假促銷 水果店受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14年12月紹興某水果連鎖零售企業為吸引人氣,通過微信平台等宣傳方式,發布「瘋狂車厘子」廣告,其內容稱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載活動APP客戶端、點擊我要分享、積滿29個贊」,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種黑色櫻桃。
廣告吸引參與者上萬人,然而完成「集贊換禮」三個步驟的消費者到該公司總店,欲以承諾優惠價格購買櫻桃時,被告知必須購買充值一定金額的預付卡作為購買前提。
【案例點評】
微信廣告、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是一個新興事物。「集贊換禮」則是一種向不特定人群發布的懸賞廣告。
依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經營者在履行過程通過隱瞞事實和隱藏設置條件誘使消費者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合同違法行為,理應依法處罰。
E.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
1、商店表明「換季商品、概不退換」,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責任的,應當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三包」是消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責,本案中商店規定「概不退換」顯然違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櫃台租賃期滿後,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這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可見,櫃台出租者應當對其出租的櫃台商品質量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擬制,是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本案中,商店抗辯認為「店內該櫃是出租給個體戶的,現在他已破產,租櫃台的費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顯然不能成立,其應當賠償消費者張女士購買假羊毛大衣的損失。
你是不是做遠程教育的題啊,我也剛做完這道題:)
F.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職員,經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簡訊或者電話,內容包括房產廣告、發票、保險等垃圾信息和詐騙信息。和王某一樣,相當一部分消費者也會遭遇這樣的情形,垃圾簡訊和騷擾電話無孔不入,甚至影響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費者普遍認為隱私很難得到保護。
分析:
(1),超市、商場或其他服務機構,多數都會要求消費者辦理會員卡,一部分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的同時,無形中泄露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在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後,經營者依然發送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G.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的介紹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是山西教育出版社在2004年7月1日出版的一本百姓法律通叢書。
H. 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發展與現狀,有關案例分析,以及建議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護意識,讓人民意識到通貨膨脹等對財產的掠奪
I.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解答
www.315do.com 消費者網 315 消費投訴 消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