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如果我向銀行貸款買房,而按揭還未還完,我的房子可以出租一兩間給別人么
完全可以。但是在未還清貸款之前是不可以買賣的。樓上說的不對,按揭或者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屋過戶進件之後房管局會出一個藍色的小本子叫它項權證,這個東西是交給銀行的,銀行收到這個才會給你放貸款。而房本是在你的手上,只不過,房本的第2頁左下會有你的貸款金額。
② 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部分房東出於開源節流、照顧房子、在外出差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將還在按揭的房子出租。不過,大家都有共同的困惑,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會不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住房按揭是什麼?
住房按揭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按揭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屋使用權。
二、按揭是什麼?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可以選擇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過銀行同意後再出租該房屋。同時,將該房屋出租後,租金歸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
三、抵押權與出租權沖突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給租客時要事先告知其該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房,這個是租客的知悉權。
因為雖然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後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
總結:
按揭人對於按揭房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按揭房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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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未還清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未還清貸款的房子當然可以出租,
但是不可以出售,因為房子被抵押了,
處於抵押狀態的房子是不可以交易的。
出租不受限制
④ 房子能不能在貸款還沒還清的時候租出去
現在隨著房價的一路上漲,買房已經基本上成了一種穩賺不賠的投資手段。因此一部分手頭資金充足的人就看到這個機會把手裡的閑錢都用來買房了,即使自己不住,租出去每年也能賺到不少租金。但有一些房子是屬於貸款還未還清的,這些房子可以租出去嗎?
答案是肯定的。按揭貸款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貸款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給別人使用。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是可以將房子出租的,房租按照當地市場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過在出租給租戶時,要先告知該套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貸款中的,這個是租戶的知悉權。
⑤ 房貸沒還清可以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可以租給別人的。
按揭貸款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給別人。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是可以將房子出租的,房租由雙方協商確定。不過在出租給租戶時,要先告知該套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貸款中的,這個是租戶的知悉權。
(5)還在貸款的房子可以租出去么擴展閱讀
1、避免房租各項費用的拖欠讓房客保留交納水、電、暖、煤氣、有線電視、寬頻、電話費用的收據,避免各項欠費。
2、房東多回訪房客房東要經常和房客保持聯系,經常打電話詢問房屋的情況,並定期看看房屋的基本概況。可間隔一段時間到出租房屋內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況,也可對房屋內設施的使用有所了解。
3、經常了解一下鄰居的反映避免發生損害鄰居的利益或是有違公共道德的事情。
4、出租押金一般簽署合同時,都是留房客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如果房子是新裝修的、新家電,也可以適當的多留一些押金。
⑥ 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抵押貸款合同有約定的,依照合同執行;沒有約定此條款的,在出租房屋的行為未使房屋價值減少,同時不影響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也不與其他約定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出租此房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