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審計時會重點關注哪些點
一、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的下達和執行情況。
將上級下達的項目計劃與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對比,審查財政、計劃及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是否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是否將年度項目計劃層層落實到具體實施單位,項目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實施,有無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問題。
二、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和使用情況。
通過對財政部門、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檢查,重點審查各級財政部門是否按計劃籌集、落實配套資金,配套資金是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有無通過虛假報表、虛開發票、虛列支出、虛增工程量或將群眾自籌的實物和投入的勞力來抵頂配套資金等方式搞虛假配套的問題,如未配套,應分析原因;資金是否按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分配;是否及時、足額撥付到下級財政或用款單位,有無截留欠撥、平衡預算及擠占挪用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審查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將撥入的資金及時足額撥付使用單位,是否存在欠撥、出借、放貸、彌補經費、改變資金投向、提取或變相提取項目前期費、吃回扣迴流資金等謀取小團體利益問題。審查項目實施單位對撥入的項目資金是否及時入賬,有無賬外設賬,是否按規定時間開工和完工,是否按批準的項目和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完工的工作數量和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擅自更改項目內容、工程位置、違規提取項目管理費、虛列支出、截留轉移、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貪污私分、揮霍浪費等問題。
三、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情況。
通過對會計資料進行檢查,審查財政、項目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實施單位對專項資金是否實行專人專賬、專戶管理,資金安排、支出核算和管理是否到項目。有無擴大開支范圍、將一些不合理的費用列入專項資金支出中;有無改變資金用途、將各項專款調劑使用;工程項目的預決算是否真實,有無高估工程量,高套預算定額虛增造價,虛列支出搞計劃外工程套取專項資金等問題。
四、項目實施和效益情況。
重點檢查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是否經有權部門批准,是否實行了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承包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勘察、設計施工及供貨單位是否具備工程建設所需的資質等級;是否存在層層轉包;工程建設中有無重大損失浪費及質量隱患等問題;檢查項目計劃制定是否合理,完工驗收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益,有無因立項不準、責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等原因造成損失浪費或事故隱患問題,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如未達到,應進行原因分析,並結合實際提出改進意見或補救措施。通過揭露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服務於領導決策和管理,提升審計工作自身的地位。
2. 對貸款業務進行稽查審計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審計重點
除通過以上提到的審計思路和內容,核實貸款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外,在對商業銀行貸款進行審計時,還應從每筆貸款的管理入手,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審計正常貸款獲取並審閱其餘額積數表時,審計人員應關注重復出現的借款人及相關聯的借款人。為完成某些經濟指標或出於種種目的,有些商業銀行採用借新還舊形式,造成虛假還貸還息現象;有些商業銀行通過多次更換借據,將不良貸款從形式上變成正常貸款。
由於商業銀行貸款內控制度的制約,商業銀行對同一貸款戶的貸款受金額的限制。為避開各種限制,有的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採用分次形式發放貸款,或通過借款人的關聯企業分戶發放貸款。更有甚者為了獲取貸款,弄虛作假,利用虛假會計資料,應付銀行內控制度的要求,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而且嚴重影響信貸資產的質量,甚至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審計人員在對正常貸款進行審計時,應高度重視重復出現的借款人和與其相關聯的借款人,除獲取並審閱其相關法律性文件外,還應採取延伸相關單位,通過對工商、稅務、法院、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詢問、調查等形式了解情況,取得證據,從而發現正常貸款中存在的風險和違法違紀問題。
(2)重點關注損失貸款的金額、結構以及形成的原因和責任。查清確已流失、無望收回的損失貸款的金額;查清損失貸款造成的應收利息壞賬金額。對損失類貸款的審核,要延伸到貸款企業逐筆調查核實。重點核實企業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要查明損失貸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區分銀行貸款管理不善責任、銀行人員以貸謀私責任、企業經營不善責任、企業故意逃廢債責任、政府決策失誤責任等不同情況,對損失數額較大的貸款,要追查落實責任人。確保銀行內控制度得到完善和改進。
(3)重點關注不良貸款,在查清不良貸款數量的基礎上,查清次級、可疑類不良貸款在各行業的分布結構及其所佔比重。對形成不良貸款比重較高的行業,尤其是1999年以後發放的貸款形成不良的,通過調查了解和分析,總結其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及盤活信貸資產的有效途徑,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4)重點關注票據貼現、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的金額和原因。從台賬入手,可採用書面審閱、前後核對、口頭查詢、延伸審計等多種審計方法,審查票據法定要件和商品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揭示其中的違規貼現、騙貸行為。
3. 銀行審計應該關注哪些問題,怎樣去審計比較好,有沒有
對銀行審計中要「盯住」的六個重點:
一、內部控制方面
銀行的內部控制是防範金融風險,是保障銀行健康運行的前提和保障。審計中應充分了解銀行的組織框架、發展戰略、公司章程、業務決策規則、流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情況、執行情況,分析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目前審計中發現各銀行盡管在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制定了多項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但在執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有些制度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貸款程序、風險防控、信息科技等方面問題突出;部分貸款方式、程序不合規,審核程序流於形式;有的商業銀行重業務開展輕貸款管理,貸前審查不嚴、把關不夠、貸中檢查不認真、貸後檢查不到位,導致部分信貸資料不真實、不齊全。如有的貸款一發放就產生欠息情況,有的貸款戶提供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有的稅票經核實已經作廢,有的信貸資料已經提示存在「銀票資金嚴重挪用、資金流緊張、到期銀票兌付困難」等風險狀況,銀行仍然為這些貸款戶發放了貸款。
二、信貸資產方面
貸款是銀行的一項基本業務,也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審計的目標即審查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包括貸款程序、貸款主體資格、貸款用途、信用情況、利率合規情況審查,擔保貸款還應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擔保能力進行核查,其中重點對貸款展期、不良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及銀票墊款進行審查。同時,將貸款業務與表外業務審計相結合,重點關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對其業務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資金用途進行必要的延伸審計。
近年來的審計情況表明,目前銀行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仍然占據銀行審計問題的大頭,主要問題為:一是未能嚴格執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部分不良信貸資產沒有真實反映,粉飾年度財務報表。如通過辦理貸款展期、「貸新還舊」、貸款重組等手段,轉化逾期貸款,掩飾不良貸款。有的貸款公司已走破產清理的司法程序,已形成潛在損失;二是改變貸款用途,如將貸款轉定期存款,貸款轉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有的貸款人通過多次轉賬等手段,改變貸款用途,用於房地產行業、股權投資、歸還銀票墊款或是購買理財產品等;三是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企業簽發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手段多為企業向銀行貼現後將資金通過轉到其關聯企業賬戶,最終迴流到出票人的存款賬戶,達到套取銀行貼現資金的目的;四是違規發放貸款,部分借款人、擔保人關系關聯,有的擔保人貸款已經逾期,根本不具備擔保條件;有的審前調查不盡職,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五是部分銀行將信貸資金業務轉化為同業金融資產業務,規避監管機構對信貸規模的監控。
三、資金業務和中間業務方面
隨著國內金融市場日益完善,各類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銀行的資金業務逐步成為其利潤增長的重要通道。銀行資金業務具有涉及產品類別多、更新快、環節過程復雜、交易手段靈活等特點,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也帶來更多新的挑戰。其業務主要包括:同業間存放和拆借、投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流動性管理、利率管理等。審計的目標是檢查各類資金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資金管理風險性,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授權規定。重點對主要賬戶、敏感業務、異常事項等重大項目進行詳細審計,包括現金業務、同業往來業務、主要融通業務、理財業務等。
審計反映的主要問題有:與他行達成協議,通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資產交易,達到做大年末資產和負債規模;通過購買信託受益權、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模式發放貸款,規避國家信貸規模控制,且有的貸款改變用途。理財業務方面,利用銀行貸款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未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原則,理財收入核算不實;部分銀行在未取得債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情況下,開展同業機構理財、公司理財業務;部分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明確對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風險披露透明度不高;有的理財產品未與投資資產一一對應等問題。
四、投資業務方面
銀行投資業務包括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審計目標是對其業務流程即投資決策過程、執行過程、業務核算、管理等環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重點審查投資業務批准程序,是否經過集體決策,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風險控制與投資收益的匹配性,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反映的主要問題有:因歷史原因部分銀行以前年度的股權投資、拆借資金難以收回,長期掛賬,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因企業改制等原因,有的銀行固定資產有賬無實;違反市場公允原則,向股東發放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信用貸款;有的投資開發項目採用「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等。
五、信息科技方面
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是與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的高度融合,金融行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直接影響到國家財產安全、經營目標的真實反映,因此如何促進銀行業加強信息系統安全控制,防範信息技術漏洞帶來的風險,保證業務數據、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日漸成為審計監督的關注重點。審計目標:一是了解信息系統的業務流程式控制制、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維護情況;二是了解數據輸入、輸出及數據處理情況,檢查信息系統的安全控制。商業銀行的主要子系統包括:核心業務系統、信貸管理系統、資金管理系統、信用卡發卡系統、財務管理系統、管理會計系統等。
反映的主要問題有:核心業務系統中部分信息與財務管理系統信息不匹配,摘要欄位表述設計有誤;信貸管理系統中五級分類查詢結果表與信貸流水表中對部分貸款的形態認定在同一時點不能統一;新舊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的對接不嚴密,在新系統上線當日全部貸款均重復記入兩次等問題;個別銀行軟體開發公司員工利用徵信審批系統的漏洞,非法操作,擅自違規為客戶開立信用卡,造成逾期透支;有的銀行僅在異地建立數據備份,尚未建立應用級災備等。
六、財務管理及財務收支方面
財務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銀行審計的重要部分,審計目標即檢查銀行財務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重點:一是其審計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了金融機構發生的主要經濟事項;二是各項收入、支出及成本核算是否按照財務准則的要求;三是風險與效益、成本與收益是否匹配。主要審計問題表現為:一是少計收入或應轉未轉營業外收入;二是多計或少計費用和支出,如信用卡透支余額未按照五級分類標准劃分,少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三是在費用中列支福利性支出,如在「公雜費」、「業務管理費」、「宣傳費」中列支各種名目的節假日福利,為促銷業務答謝客戶購買的購物卡等;四是違規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五是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超標准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六是財務核算不規范等問題。
4. 職工向單位借款審計關注重點
借款合同(金額大小,利率,期限);職工是不是投資人
5. 專項資金審計重點關注什麼方面
1、實際項目的審計。
審計往往只是將被審計單位的專項資金收支總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送達審計組,審計完後即為審計結束。即使到實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馬觀花,沒有認真丈量、記錄,也沒有計算材料實際用量與賬面決算數所使用數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實際使用量小於決算量的現象。
2、銀行票據的審計。
由於某些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多數採用配套資金空運行方式,即真撥付、後轉回、賬面反映配套資金到位了,而實際上根本沒有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查閱開戶行銀行對賬單所反映的收支明細與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收支欄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額的一收一支,而且時間相近;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審計單位賬上反映現金增加而銀行對賬單沒有記錄付出,則採用現金支票存根聯入賬,提款聯沒有取款、主觀上也不想取款,客觀上也無款可取。只要重視加強對銀行票據系列的審核力度,弄虛作假的現象便一目瞭然。
3、資金使用效益。
主要看在建工程項目借方數或專項支出數,累加後與上級下達計劃指標進行對比,看資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視為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沒有被擠占、挪用,忽略了該項資金的使用經濟效益,有的即便在審計報告中有所反映,也總是很勉強,其數據不夠准確真實。形成的主要原因:
(1)某些地區或部門為了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早日投入,項目立項具有盲目性、隨意性,缺乏對當地經濟社會等現實環境的可行性論證,從而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益;
(2)工程項目竣工時間較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效益不明顯;
(3)由於審計人員少,時間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實地調查了解,往往是「從書本到書本」的反映效益。
4、資金到位的時間性。
在對各項專項資金審計中,審計人員總是查找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文件,然後與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額進行對比,計算資金到位率,比例大則資金足額到位,比例小則到位小,並在審計中予以評價。
但是,較多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由於財力有限調劑其他用途,下撥渠道不暢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強撥付完畢,資金到位時間遲緩,嚴重影響工程項目設施建設。
(5)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審計關注重點擴展閱讀
審計方法
1、順藤摸瓜法。
通過對資金運動軌跡的跟蹤,對每一筆資金的來龍去脈追查到底,沿著資金流向,資金到哪追到哪,涉及哪個單位查哪個單位,一直查到資金的最終用途。
2、調查法。
此法適用於發現賬外線索和核實發票審計,是獲取賬外審計線索或審計證據最有效的方法。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賬外收支款項或支出票據中存在虛假發票,就要採取延伸調查的方法予以核實。
3、銀行存款核對法。
適用於專項資金審計,是發現專項資金轉移 挪用最有效的方法。不僅要對余額 未達賬項進行核對,而且要對每一筆發生額進行核實,對不符的款項或雖然相符但認為有異常的款項,要進行延伸審計開戶行和到對方單位進行核實,查清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用途。
4、分析性復核法。
分析性復核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分析,主要目的是發現異常事件和數據,是審計人員進行綜合判斷的基礎。對分析中發現的差異,特別是對異常變動進行調查,必要時要適當追加審計程序。
存在問題
1、審前調查了解和准備不充分,對專項資金的「 專項性」 不熟悉。
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與審計風險評估是編制審計方案的三個重要參數. 由於審計機關人力與時間的限制. 審前准備時間受到很大壓縮. 專項資金在項目的立項背景、政策制定、資金管理和運作模式、
申報批復和驗收程序等方面具有專業性和其行業特殊性. 審計人員在審前調查階段. 主要忙於對上述基本情況的初步收集和專業概念的學習與理解。
2、實質性測試不足. 樣本不充分導致審計取證不足以透徹說明問題。
專項資金重在發揮國家扶持和引導示範的作用, 其業務性質、運作方式和效益水平錯綜復雜。
3、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相對落後影響審計信息准確。
(1)專項資金的審計大多還停留在賬項基礎審計層面。仍以資金記錄為主線, 從賬戶人手, 倚重傳統經驗, 從現象推斷本質、部分推斷總體進行分析判斷。這種思維慣性會在審計縱深交錯的項目時. 導致不成熟的觀點和錯誤結論產生。
(2)一項資金涉及幾百上千項目甚至千家萬戶,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未設立系統的項目庫和信息庫, 項目單位也未建立業務信息台帳. 審計設計表格多是閉門造車, 與實際運作不銜接, 表格數據分析利用價值不高。
(3)專項資金的政策投向主要在基建投資,項目主要工程量的落實需要到現場查勘、丈量、測算、抽樣化驗,但審計測量工具和手段無法達到專業驗證.在大部分審計領域仍採用相當傳統落後的驗證手法,
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導致審計發現的諸如工程預算與結算不符、實際建設與設計不符等問題只能淺表定性。
6. 個人信貸業務貸前調查應遵循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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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個人消費貸款,消費貸款基本知識點講解
個人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個人客戶發放的有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貸款業務,其主要用於個人住房、汽車、一般助學貸款等消費性個人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條件包括這些:借貸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須滿18周歲且一般不超過 55周歲;借貸人要有貸款行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貸款用途需正規
申請個人消費貸款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還要有確認消費行為的相應資料或文件,包括銷售合同、協議或其他的有效文件。此外,還要提供從申請行銷售網點獲得的個人消費貸款申請表。當然,不同的銀行要求提供的材料略有不同。
8. 銀行存款審計的關注點
企業內部資產風險管理的一般理論認為,流動性越高的資產,其控制的固有風險越高,因而,需要更為嚴格的控製程序,以避免資產損失風險和錯報風險,而審計是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銀行存款作為一個單位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審計工作人員在對其進行審計時,為降低審計風險,必須保持合理的懷疑及必要的謹慎。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一 、將銀行存款余額及發生額與銀行存款利息相核對,檢查銀行存款存在的真實性
二、 核對資金流水,關注銀行存款調節表
三、關注銀行存款付款單位的相關情況,注意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線索
四、關註定期存款。對於定期存款的審計,要引起足夠重視
希望採納
9. 結合工作實際,分析論述信用證業務審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
a.單據欺詐(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受益人和承運人勾結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絕大多數欺詐都會表現為單據欺詐,即使在基礎交易中的欺詐也大多與單據欺詐密不可分;
b.基礎交易欺詐:主要指基於合同產生的欺詐。如對貨物品質的虛假描述、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物數量與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異等。
單據欺詐和基礎交易欺詐兩者又相互滲透和重疊,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釋中,第1、4項就主要指基礎交易欺詐和單據欺詐兼具的情形,第2項主要指向基礎交易欺詐,第3項可以歸屬為單據欺詐的情形。
(二)按信用證欺詐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受益人欺詐: 這是最常見、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因為依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全套單據,就可以從銀行獲得無條件的支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 偽造全套單據: 受益人在貨物和船隻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偽造全套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向指定銀行交單,從銀行詐取貨款;
● 偽造部分單據: 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某個單據,偽造其簽字或印章,人為製造「單證相符」表象,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開證申請人簽發的商檢證書,並仿冒其簽字等;
● 受益人在單據中做欺詐性陳述:此種欺詐方式,單據是真實的,貨物也實際存在,但裝運的貨物可能不符信用證要求,而是次品或廢物。由於商業發票由賣方製作,作欺詐性陳述也是極其容易的。運輸單據如提單,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大多數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箱、點數、封箱,對於數量及包裝物,承運人一般根據出口商排載托單及包裝物上的說明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將直接導致運輸單據內容不真實。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完全基於投保方提交的發票,依賴於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並不與貨物做實際接觸。因此,若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會失真。
由於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並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存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
信用證欺詐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崩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刖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塗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町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以足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日的在於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豐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於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後生效;(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並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於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並將當天的日期記載於提單簽發日期欄內的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於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小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 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算,並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後,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幾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後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貸款後,將此款挪作他用或捲款潛逃。
但是UCPSO0中卻沒有對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相關規定,而是留給各國國內法給予補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國法院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於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