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未辦抵押登記,抵押人在借款過程中又把這套房子抵押給了他人,現在起訴有用么
第一、你們的抵押合同時生效了,但抵押權卻未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明確要求是要去辦理抵押登記的。
第二、既然當時他的房屋上沒有他項權利,那處分房屋的行為就不受限制,不管你知不知道。
第三、合同要彼此收到約束,既然他跟你簽了抵押合同,他當然有義務跟你去辦理抵押登記。但你這65萬,要在人家40萬之後
第四、你說的權證現已到期,就這個期限我一直是這樣理解的,這不是抵押到期期限,這是發證日期,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的行使自主債務到期日的兩年內行使。如果說這個權正的日期是到期日,那抵押權的行使期限可以設為100年。
第五、你現在就一個債權,拍賣後剩餘的價款你不能優先受償
❷ 因債務糾紛導致我無法正常還房屋抵押貸,我是原告,可以在起訴對方強制執行期間對我的房產進行保全嗎
繼續還貸,另起訴對方法院不一定支持你,因為你超過了銀行同期利息的4倍!
❸ 借款人欠錢,但他現在把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我可以起訴他嗎還是等他還完銀行的錢再起訴合適
可以起訴,他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與他欠你錢在法律上不具有必須的聯系。至於等他還完銀行錢再起訴還是現在起訴?你可能考慮的是對方的履行能力,現在直接起訴,拿到判決書,等著執行就可以了。
❹ 債務人有兩套房子,都做了抵押貸款,再起訴起作用嗎
是的,法院在擔保人有可執行財產時會拍賣房產抵債。除非擔保人只有一套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❺ 如果當一個人被起訴過後在用房子做抵押貸款可以嗎
房子沒有被法院查封就可以自由處分,即使被查封了只要借款人同意也要做抵押貸款
❻ 我想保全欠債人的房子,但他的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我還能保全嗎保全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可以申請保全,可以申請執行,有權在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扺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晌扺押人、質押人、留置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在有關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第40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6)欠債人房子抵押貸款了起訴還有用嗎擴展閱讀:
案例:財產保全申請人能否優先執行受償
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楊某、劉某分別借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生意失敗,無錢歸還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某、楊某、劉某先後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償還借款。在起訴前,周某了解到李某有價值約50萬元房產一處,於是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也將李某的房產查封。
判決生效後,周某、楊某、劉某均向法院申請執行。周某以其申請了財產保全為由,主張對查封房產優先受償。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不能優先受償。
享有優先受償權須有法律明確規定,而與是否財產保全無直接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條文規定財產保全與抵押權等競合時的處理原則,也進一步說明申請財產保全並不會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優先受償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財產保全對申請人創設了優先受償權,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將會存在多個優先受償權,必然造成權利沖突無法執行。
❼ 房子抵押貸款後還不上被起訴對孩子有影響嗎
不會影響孩子的銀行信用,但會影響日常生活。天天被催款,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