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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於抵押消費貸款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03-09 10:08:34

㈠ 銀行要求抵押物全額保險的規定是否違反銀監局相關文件規定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合規和合法?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

自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其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社會各界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屬於銀行的非法得利產生了較大的分岐和爭議。後又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的出台,又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構成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和不正當競爭產生了分岐。現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2)銀監會關於抵押消費貸款的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貸款抵押率,人民銀行或者銀監會有沒有規定

不超過抵押物估值的70%,因為考慮到拍賣時的市場環境會與現在不同,銀行或者宜信為了規避風險,都不會貸給你估值的100%

㈣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㈤ 銀監會中長期貸款規定

如果超過5年就是長期貸款了,對於長期貸款要對貸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評估,只有有還款能力的人才可以申請長期貸款,否則的話帶款不會審批通過。

㈥ 銀監會對以貸還息規定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

㈦ 求《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這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汽車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銀行業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推動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活躍和擴大汽車消費,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市場競爭不規范、汽車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汽車貸款風險孕育較大風險,各級法院陸續受理了大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汽車貸款借款人及經銷商的汽車貸款合同糾紛案,審理發現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時審核不嚴、管理不力,問題突出。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貸款風險,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貸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空白汽車貸款合同必須由銀行控制,嚴禁由經銷商掌握;在發放汽車貸款時,必須要與借款人本人面簽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還款金額等重要事項,不準由經銷商代替,避免合同將來產生訴訟爭議。二、加強對經銷商擔保能力審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經銷商即擔保人誠信狀況、擔保能力,嚴禁經銷商超能力擔保,防範擔保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時下落不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問題。對經銷商的授信要嚴格按照公司業務程序辦理,不得將其歸入零售業務進行操作與管理。三、加強貸前調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提交申請資料的審核,重點審核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償還能力的真實性。要科學制定個人資信評估標准和識別業務真實性的貸前審查制度,實行雙人調查。要藉助個人徵信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了解審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誠信狀況;必須要與借款人進行見客談話,實地調查借款人真實居住地、核實貸款抵押真實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權、變現能力等情況。四、嚴格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批程序,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尤其是對借款人和經銷商誠信、還款能力等事項要進行嚴格和獨立的審查。在貸款發放後,要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密切檢查和監控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和還款意願,一旦發現不良還款記錄,要及時督促借款人和擔保人履約還款,必要時依法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五、規范賬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賬戶管理,借款人還款賬戶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證件開立,避免經銷商直接控制貸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實施嚴格問責制。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查處汽車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假車貸」較多、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對授信工作不盡職等違規行為實施嚴格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八年一月三日

㈧ 銀監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就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我國銀監會對《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揭露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法》有關內容答復了記者的提問。


問:《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跟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開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潑,個人告貸事務開展迅猛,僅2009年上半年就累計新增個人消費告貸6508億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億元。但相對於數量日益添加、品種日益多樣的個人告貸現狀和趨勢,我國尚缺乏規范這類告貸的一致的辦理方法。商業銀行個人告貸經營辦理雖然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但彼此之間缺乏一致的規范,面臨較大的法令危險和名譽危險;一起,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事務違規操作現象,特別是「假按揭」、「頂冒名」以及告貸移用等時有產生,不只嚴峻危害到告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到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影響到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添加的持續支撐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添加、促開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方針要求,提振個人告貸的決心,進一步加大信貸對擴內需的支撐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維護告貸人和告貸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明,我國銀監會在歸納學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事務先進辦理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方法。
問:《方法》中對「個人告貸」是如何界說的?
答:《方法》從維護個人告貸合法權益的角度將個人告貸界說為「個人告貸是指告貸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的自然人,按約好條件提供告貸資金並回收本息的經營行為」。《方法》包括了從告貸受理直至告貸回收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了告貸活動中告貸人、告貸人以及買賣目標、中介機構等首要當事人行為,從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進行准則組織。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個人告貸辦理的法規,也是銀監會近兩年一攬子告貸事務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方法》的施行是否會添加個人告貸請求的難度?是否會按捺商業銀行個人告貸事務的添加?
答:《方法》不針對詳細個貸事務品種的請求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告貸全過程的監測和辦理,沒有抬高個人取得告貸的門檻,因而不會對取得授信產生影響。在告貸用處方面,著重不得發放無指定用處的告貸,明確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進行辦理和控制,實踐上,現在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告貸在實踐中現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買賣實踐情況,力求符合客觀實踐,在尊重方法共性規則的基礎上,詳細由各商業銀行依照相關方針要求,施行個性化辦理,擬定詳細的辦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方法》中的個人告貸詳細條件和門檻沒有新的變化,不只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合理添加產生按捺作用,而且由於《方法》對個人告貸付出方法的組織愈加有利於個人告貸的安全運用,反而會添加告貸需求人運用告貸的決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開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問:為什麼對個人告貸施行付出辦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告貸人的成本?
答:《方法》對個人告貸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和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貫徹「實貸實付」告貸理念的詳細表現,一方面能夠有用監控告貸按約好用處運用,防備告貸移用危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危害告貸人利益等情況的呈現,實在維護告貸人合法權益。在告貸的付出辦理上,原則上都施行受託付出,這在我國個人告貸中現已是比較遍及的慣例。一起考慮到個人告貸中告貸人買賣目標的復雜性,《方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詳細買賣目標且額度不超越30萬元的或買賣目標不具備條件有用運用非現金結算方法的,經告貸人同意,可採納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添加事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告貸移用危險的削減,信貸質量將得到進步,歸納效益也將得到進步。
問:《方法》對個人告貸資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告貸人應依照告貸合同約好,經過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的付出進行辦理與控制。
二是對告貸人受託付出、告貸人自主付出兩種方法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則。
三是明確要求告貸資金的運用需告貸人提出付出請求,所有個人告貸需依照合同約好告貸用處運用,告貸人有審查相關買賣資料及憑證的責任。
問:為什麼要求告貸人有必要堅持面談、面簽准則?
答:從國際上個人告貸事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時間事務實踐看,經過面談准則,能夠有用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告貸的實在用處,查詢告貸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才能,然後有用防備個人告貸危險。因而,《方法》在進一步強化告貸查詢環節,提出了告貸查詢的詳細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貸查詢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要點著重有必要建立並嚴格執行告貸面談准則,確保告貸的實在性,把握告貸人買賣實在、告貸用處實在、還款意願和還款才能實在,謹防虛假按揭事務的產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告貸的質量。《方法》規則,告貸人應要求告貸人當面簽定告貸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確保告貸人有用識別告貸人的實在身份,防備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定相關文件可能引發的法令糾紛,在維護告貸人利益的一起到達防備信貸危險的意圖。
問:銀監會如何推動《方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則了不適用的事務范圍。《方法》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告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告貸,可暫不執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方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方法》的相關要求,擬定或修改各自的辦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施行准備工作。
三是親近跟蹤《方法》執行情況。《方法》施行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呈現的問題及時採納相應的監管措施,實在進步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辦理水平。

㈨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㈩ 銀監會對房產抵押貸款的規定,是否需要承租人簽字確認

這個規定各行要求不一。有的銀行確實是需要承租人簽署放棄抗辯權與購買權的聲明。這個主要是銀行為貸後處置抵押物風險設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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