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後的買房寫雙方的名字離婚怎麼分割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② 婚前買的房子,首付貸款都是男方父母付的,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要是以後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住房實行的是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合法所有。該住房雖然是婚前購買,但是房產證登記人是兩位當事人姓名,那麼住房產權是兩位共有,在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住房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父母婚前出資部分,如果沒有事先書面約定是贈與子女個人所有,那麼父母的出資屬於對雙方當事人的贈與。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四諦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③ 男方出首付買房,夫妻一起還貸款,房產證寫雙方名字,離婚怎麼分
首付款,你需要去公證處公證一下的,屬於婚前財產部分。至於後面餘款屬於你們兩共同部分,如果離婚,除了首付是你私有,其餘的,你兩平分。望採納,謝謝
④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但婚後辦理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貸款買房,說明借款人是1人,那麼銀行是權利人,是不允許你發生產權變動哦(100%變為1/2產權)
2、婚後未還清貸款,分配為:( 房產現時總值 - 婚前首付及還款部分 - 現時所欠貸款 ) / 2
3、如果婚後已經還清貸款,辦理加名手續,那麼離婚後,就是平分
⑤ 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怎麼分
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如雙方自願離婚,對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一致意向,那麼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對離婚後房屋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在辦理完離婚後,一方應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果是法院訴訟離婚,首先由法院審理確認雙方是否簽訂有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如夫妻財產協議中雙方已經對房屋的歸屬進行了約定,那麼離婚時該房屋會按照雙方約定的意思進行判歸一方所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法官會先尊重雙方協商結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將會視財產的具體情況將房屋判歸一方所有,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處得到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內容參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⑥ 男生付首付,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離婚後怎麼分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於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後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於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
對於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並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採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⑦ 我是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怎麼分呀
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明份額,離婚後房子平分配。。。
因為房產是屬夫妻的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時,沒有其它要求和說明,就是不均分配了。
如果要有、棄權或其它要求,並達成共識,就按協議執行
⑧ 如果離婚,房子貸款怎麼分,房產證有兩個人的名字
如下
二、 借款主體變更
(一)辦理規定
1、借款人離異、死亡,抵押物權屬發生轉移,抵押物承受人須在正常還款情況下申請辦理主體變更業務,原借款人存有逾期須先辦理逾期還款。
2、因離異原因辦理主體變更的,需借款人及抵押物承受人(原配偶)親自到場辦理,如不能到場辦理,必須提供公證書委託辦理。法院判決或裁定離婚,抵押物承受人自願承接還款義務且具備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辦理借款主體變更手續的,抵押物承受人須持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及生效裁判文書,申請辦理借款主體變更手續。
3、因死亡原因辦理主體變更的,財產繼承人持繼承法律文書親自到場辦理。
4、抵押物承受人不具備市管理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的,可追加連帶責任擔保人,擔保人簽署《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人既可為自然人,也可為具有擔保資質的法人機構;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原則上應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二)辦理場所
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的市管理中心管理處。
(三)辦理要件
提示:借款主體變更業務,主要適用於借款人因離異、死亡抵押物權屬發生轉移,而導致的借款主體變更。
1、因借款人離異發生借款主體變更辦理要件: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民事調解書、裁判文書;
(3)《借款合同》;
(4)房產證原件、復印件(尚未辦理房產證的需提供辦理房產證相關材料);
(5)變更後借款人收入證明;
(6)變更後借款人公積金聯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或材料。
2、因借款人死亡發生借款主體變更辦理要件:
(1)抵押物承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借款人死亡證明原件、復印件;
(3)財產繼承公證書原件、復印件;
(4)變更後借款人收入證明;
(5)《借款合同》;
(6)變更後借款人公積金聯名卡;
(7)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或材料。
(四)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變更抵押登記→審核→審批
1、申請
借款人離異、死亡,抵押物權屬發生轉移,原則上應一次結清貸款業務,抵押物承受人確實無力一次性結清貸款,抵押物承受人提出借款主體變更申請。借款主體變更,原借款人及配偶曾申請支取劃付業務的,需先注銷此項業務,再提出主體變更申請。
2、受理
申請人提交變更材料,簽訂《借款合同主體變更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變更協議》,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如抵押權證審定的抵押權人非市管理中心,需到相應的受託銀行辦理簽章手續。
3、抵押登記變更
申請人與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約定時間,一同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
4、審核、審批
取得抵押登記變更材料後,通知申請人辦理還款卡變更手續,列印未來還款明細,審核審批後,變更後的借款人按合同約定還款。
⑨ 婚前貸款買房寫的雙方名字,婚後一直是男方在還錢,如果離婚房子怎麼分
雖然說你們是在婚前貸款買的房子,並且是寫的雙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是歸你們兩個人所有的,然後你認為婚後一直都是男方還錢的話,這樣的說法其實是不正確的,因為結婚之後,男女雙方的工資就會算作是一個婚內的共同財產,所以說就算是男方一直還錢,他用的也算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你們在婚前一起貸款買的房子,婚後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來還錢,所以呢,那離婚的時候,房子一定是平分的。
那麼很多人都會認為如果女方結婚之後是一個全職太太,沒有任何收入的話,他會認為因為是男方一直在還貸,那麼這個房子就跟女方沒有任何關系,其實也不是這個樣子的,女方雖然說沒有工作,但是他是為了家庭在付出,他也應該得到一個相應的尊重,不能夠說他在負責孩子負責家庭,就沒有任何的功勞。所以說不管怎麼分,兩個人都是有份的,只是比例的多少而已,其實如果沒有太大的矛盾的話,還是不要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