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地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根據國家政府的政策,很多地方、省市在房地產專業加強了個人住房信貸的管理,我認為這樣做的目的首先堵住了第二次貸款,可以更好的控制了房地產的風險,因為我國人口眾多,對住房的需求量比較大,很多人目前沒有房子他們去銀行借貸款來買房子。對於我國來說,房地產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行業,房地產行業的方法發展掛鉤於中國的經濟發展。並且房地產的金融安全也直接關系著我們國家的金融安全 他是一個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 因為畢竟房地產它是一項長久的事業,它是關於民生的重要產業,所以近幾年來國家和政府為了控制房地產專業出台實施的很多相關政策。
同時,政府出台了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的管理 。但是這項政策出台的同時我們也需要知道,在短期內我們的房子供應會減少,供需關系變得更加緊張 。但是從資源利用的角度來看,國家是鼓勵和促進了信貸機制的建立,對於中華人民的信貸消費國家持中立態度。我家這樣的做法是為了讓預防房地產行業到金融危機。因為在歷史上的幾次大的金融危機的本質原因都是因為供給關系和需求關系的影響。中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前做好預判,做好乾預,體現了我們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同時國家干預信貸管理 是為了禁止信貸的錢向奢侈品 消費劉東 從而督促了我們社會成員將錢買用來買需要的東西 ,合理的利用信貸,還需要注意防控風險。
B. 監管部門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據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從加強從業管理、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等7個方面,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了監管措施。
意見要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演算法人實體。
為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同時,意見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C. 簡述200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有關部門規定的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二、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應以抵押貸款方式發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後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四、嚴格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
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業用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的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對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性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
商業銀行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企業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違約情況等。
商業銀行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房屋抵押狀況以及違約信息等。
六、加強房地產貸款監測和風險防範工作
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房地產價格變化及其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狀況,切實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積極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應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管理的「窗口指導」,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跟蹤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商業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等)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規定,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發放商業性房地產貸款。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銀發〔2007〕45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依據國家住房消費政策和相關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第三部分「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通知》及本補充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D. 六部門發文加強住房租賃企業資金監管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和銀保監會近日共同發布《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堵住租金監管漏洞
規范租賃市場秩序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末,我國租房群體達2.1億人。相關機構更是預測,到2025年,租房群體規模或增至2.5億人,而相應產生的租賃市場資金規模將超3萬億元。
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的租賃市場規模絲毫不亞於商品房市場。尤其是未來隨著商品房由增量轉向存量,租賃市場進一步發展壯大,租房將成為絕大多數大中城市解決居住問題的主流方式。
如此巨大的市場資金規模,一方面考驗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讓一些房屋租賃企業「牟利無下限」。近年來,部分一線城市不乏房東任意驅趕租客、房屋中介惡意剋扣租客押金等情況,更有部分「黑中介」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然後「跑路」的惡劣事件發生。
為此,《意見》將加強租賃資金監管力度放在首要目標,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商業銀行落實責任,確保資金監管到位等。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認為,《意見》要求租賃企業務必將租金納入監管賬戶,意在重點整頓長租公寓、房產中介以及一些自然人性質的「二房東」。將租金納入監管賬戶後,中介不能隨意剋扣租客租金,中介也無法挪用租客租金,這在客觀上為那些長租公寓「拆東牆補西牆」的盲目資金擴張行為設置了「防火牆」,堵住了資金監管漏洞,可以起到有效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作用。
精細化全程化監管
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明確提出,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且單次收取押金超1個月的,應該在銀行開個監管賬戶,去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並定期公示。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規范租賃中介市場主體登記和上述建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措施相得益彰,從人員和資金兩方面入手加強租賃市場監管,可以從基礎條件上擠壓各類違法房屋租賃行為的活動空間,杜絕之前引發全社會關注的「黑中介剋扣押金」「任意驅趕租客」「租賃資金斷裂侵害租客權益」等現象的發生。
為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意見》還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落實互聯網管理各項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管理,並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信息等。
2017年,浙江杭州被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為住房租賃試點城市。為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託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杭州在全國首創租賃資金監管機制,通過出台《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落實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租賃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專用存款專戶,將租賃資金繳入存款賬戶管理,其中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企業,還須在專戶中凍結納入租賃平台管理房源量對應的應付委託出租人月租金總額的兩倍為風險防控金,實現對住房租賃活動精細化、實時化、全程化監管,有效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
今年5月18日,杭州公布了首批50家落實資金監管的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白名單」,幫助市民選擇租賃企業,保障合法權益。目前,全國已經有杭州、重慶、西安、成都、深圳等多個城市發布規定,要求房客的租金必須存入監管賬戶。
近年來,部分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還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從而引發企業資金鏈斷裂,給房主和租客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為此,《通知》強調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其中,明確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合理調控租金水平
建立健康租賃市場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職能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致力於建立穩定而健康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此次,《通知》將工作重心放在了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方面。
《通知》要求,在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同時,再次強調要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城市政府對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承擔主體責任,要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等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並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通過平台實施穿透式監管,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哄抬租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壟斷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公安部門要對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必要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網信部門要對違規發布虛假信息的網路信息平台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通知》還要求,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充分發揮基層網格管理人員作用,督促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協助排查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情況。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調解機制,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
E. 住建部等六部門聯合發文 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特別是長租市場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長租公寓亂象也頻頻發生。為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從從業管理、租賃經營、資金監管、消費貸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提出,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等。
《意見》明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採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於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意見》還提到,要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發揮住房租賃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市場租金水平方面的示範作用。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長租公寓市場首個系統監管的政策,也成為今年在經營貸管控基礎上,房地產市場迎來的第二個金融市場監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前述規定直擊長租公寓企業各類違規做法,有助於規范市場經營,同時防範經營方面出現金融風險。
F. 浙江加強房貸審慎管理:全面自查開發貸、按揭、經營貸等涉房貸款
房住不炒要求下,涉房貸款嚴監管仍在繼續。繼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之後,浙江省也發文嚴查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消費類和經營類貸款以及「凍資」等涉房貸款業務。
3月22日,記者獨家獲悉,人民銀行杭州中支、浙江銀保監局、浙江省住建廳2月末已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審慎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機構對2020年以來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消費類和經營類貸款以及「凍資」等業務進行全面自查,並於3月15日前向當地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
目前,浙江已出台一系列樓市調控政策。3月3日,杭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嚴格防範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法拍房也被納入限購范圍。3月15日,嘉興市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一份第三方統計,2月杭州樓市一改春節淡季常態,成交量突破萬套且創歷史新高。3月初,據媒體報道,住建部官員帶隊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蘇省無錫市調研,會商督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落實情況。此前1月下旬,住建部亦赴上海、深圳等地調研督導房地產市場情況。
房貸佔比提升異常將予以重點關注
《通知》稱,將各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情況作為宏觀審慎評估(簡稱MPA)、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監管評級的重要內容,與貨幣政策工具運用、金融市場准入、國庫現金管理等政策掛鉤,對房地產貸款增速過快、佔比過高的金融機構強化政策約束。對於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企業,各級人民銀行、銀保監、房地產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予以公開通報。
各金融機構應認真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各項要求。超出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應穩步有序落實調整方案,逐步向管理目標收斂。符合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應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基本穩定。對於佔比提升異常的金融機構,金融管理部門將予以重點關注,並採取相應措施。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要在堅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的同時,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合理的信貸需求。嚴格執行審貸標准,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轉按揭」「加按揭」業務。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金融管理部門將相關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列為現場檢查重點,並加大處罰力度。
嚴防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市
對於按揭貸款首付資金,《通知》要求,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各金融機構要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核,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格執行收入認定標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加強對借款人全口徑償債能力的審查及跟蹤,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各金融機構應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做好購房人「凍資」資格審查和賬戶對賬,完善內控機制,審慎合規開展相關業務,確保「凍資」賬戶為購房家庭成員名下賬戶,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對提供不規范「凍資」業務、弄虛作假的金融機構及相關業務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對於房地產開發貸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合規性,落實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封閉管理要求,根據項目工程進度放款,杜絕超規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貸款資金挪用。嚴禁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發現開發貸迴流至借款企業或劃轉至股東等問題,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在審慎經營原則下,嚴格規范房企表外短期融資業務。
對於經營貸、消費貸,《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嚴禁發放用於購房首付款或償還首付款借貸資金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和消費貸款,嚴禁資金通過流動資金貸款、物業經營性貸款、項目貸款和影子銀行業務等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要加強客戶資質和信用狀況審核,關注客戶獲得經營性貸款借款人資格的時間,審慎發放僅以企業實際控制人身份申請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關注第一還款來源,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納稅信息,不得簡單以抵押物估值代替借款人收入審查。審慎向近期申請過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或購買住房的客戶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審慎開展第三方合作貸款業務,如審核發現為借款人違規獲得經營性貸款提供「過橋」資金、以「空殼公司」包裝借款人資質等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立即終止業務合作,並及時上報相關線索。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平台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不得協助購房人弄虛作假。
今年以來,多地發布房地產調控政策。僅3月以來,上海市多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標志著上海正式進入個人購房限售城市行列。無錫發布了《關於規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
G. 多地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住房管理對我們有好處嗎
根據經濟周刊的報道,現在多地已經出台了相應的措施,加強了對個人房貸信息的管理工作。其實這主要是因為希望能夠通過這樣的管理,嚴查進入房地產的資金。這樣的住房個人信息管理工作肯定對我們個人是有一定好處的,要知道,如果大量的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就可能導致房價再繼續升高。所以為了能夠穩定住現在的房住不炒的政策,才會加強信貸管理。而這個消息被一些買房的人看到之後,他們也是議論紛紛,因為如果加強信貸管理的話,可能會對他們的買房也造成一定的影響,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政策到底有哪些影響。
第三,如何看待這樣的政策?
很多人都認為如果嚴格審查個人貸款的話,可能會導致他們不容易拿到銀行的房屋貸款。但是我們要知道,如果大量的資金流入到房地產市場,提升房價的話,也就意味著我們買房的成本會上升。所以卡著這一個環節將可以降低我們的購房成本,對於我們個人來說還是非常有利的。當然,如果想要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法來買房的話,也勸你打消這個想法。
H. 上海銀保監局: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
為督促轄內商業銀行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滬銀保監通〔2021〕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上海轄內商業銀行就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住房信貸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對轄內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促進上海地區商業銀行住房金融業務穩健運行和上海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以下為全文:
在滬各中外資法人銀行、中資銀行分行、村鎮銀行、外國及港澳台地區銀行分行、外資法人銀行分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根據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的總體要求,現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二、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0〕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三、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四、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六、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託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採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七、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八、全面開展風險排查。各商業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對2020
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並於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檢查內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等;整改方案應包括時間表、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整改措施及目標等。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從機制上查找問題,並立即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上海銀保監局將對各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I. 六部門要求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其中包含哪些規定
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將房源信息納入經營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不超過3個月,支付給房主的租金不得高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嚴禁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有關部門要依法對存在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屋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調查,企業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也要落實好市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合作的房屋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考慮到年輕人和大學畢業生的房租壓力,我們不僅要保護他們免遭信用欺詐,還要為他們提供普惠性的金融支持和服務。針對個別房屋租賃企業哄抬租金等行為,當地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市場租金水平,有利於承租人掌握市場情況,引導當事人簽訂合同備查,避免市場價格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