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制高消費令解除,沒上徵信可以貸款買房嗎
高消費令解除了在徵信上沒有誠信度也不能貸款買房
⑵ 限制高消費能買房嗎
不能。夫妻一方信用不良另一方貸款買房會受影響的,購房貸款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有一方信用不良的,銀行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個人徵信情況及收入能力最終確定是否同意貸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⑶ 自己被限制高消費有半年時間,現在限制解除了,我馬上准備按揭買房,對我貸款有影響
你已經被列入信用黑名單了。
即使履行信用,也要等5年才能從黑名單中清除。
所以,5年之內,不要想貸款了。
⑷ 法院禁止高消費了,可以買房子貸款嗎
可以申請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根據年齡可以貸到69歲。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面簽銀行;
銀行報卷和審批;
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⑸ 身份證限制高消費了,可以買房嗎
不能。如果你買房了,房子會被強制沒收,拿去還欠賬。真不是亂說,我找到了依據: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規定》列舉了八類禁止的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⑹ 我老公的身份證被法院限制高額度消費了 會影響貸款買房子嗎
已經貸款的不影響繼續還款,
但是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產!
⑺ 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配偶可以買房嗎
⑻ 限高令可以貸款買房嗎
法律分析:限高令不可以貸款買房。限高令,即被限制高消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⑼ 限高解除後多久可以貸款買房
法律分析:限高取消之後,對於貸款是沒有影響的,只要符合貸款的相關條件就可以,通常情況下申請銀行貸款的條件有以下4點: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2、借款人實際年齡加貸款期限不超過70歲。3、具有穩定的職業以及收入,擁有償還本息的能力。4、信用良好,並且貸款用途合法。同時,限高令的法律執行期為持續到義務完成時,如果未履行義務則將會一直持續。在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之前一直會被限高,除非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否則直至履行完畢。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