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的房子還沒有還完可以賣嗎
房子貸款沒還完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賣。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是向銀行貸款去支付房屋款項的,並且用房屋產權抵押作為擔保,來保障日後按時償還本息。所以房屋貸款沒有還完是不可以買賣的,除非是徵得銀行的同意並一次性償還剩餘所有款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② 沒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嗎
有房貸的房子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一般有兩種方法:
1、通過銀行貸款。通常需要提前還款,還清此房產的剩餘貸款之後,再重新到其他銀行進行再次抵押。不過,在部分銀行,按揭房是可以直接再次貸款的。
2、通過擔保公司貸款。不需要提前還款,但貸款額度一般不能超過所抵押房產的剩餘價值。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抵押貸款
③ 沒有還完貸款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貸款沒還完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拍賣所得先用於還銀行貸款。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唯一房屋的,則法院可能不予執行。法院執行一般指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④ 房子貸款沒還完可以賣掉嗎
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房主如果想要賣掉房子是可以的,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由買方還清剩餘貸款。若買方能夠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是剩餘貸款金額較小,買方首付款足以還清的,賣方可申請提前還貸,由買方代為還清剩餘貸款,以注銷房屋抵押登記,使房屋能夠正常過戶交易。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銀行可能在貸款合同中限制購房者提前還貸的時間和次數,如賣方不符合提前還貸的條件,依然難以順利解除房屋抵押。
第二種方式,房貸轉按揭,是指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子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簡單的說就是仍處在按揭中的房屋進行再次買賣,該房屋的買方仍繼續償還賣方的按揭房款。但由於轉按揭辦理手續非常復雜,對貸款銀行來講又存在諸多風險,導致許多銀行不願意開展此業務,所以使得此種操作模式在實踐中非常少見。
第三種方式是借款「贖證」,當賣方無力提前還貸,買房也無法一次性支付足夠房款的情況下,賣方可以通過向第三人借款提前還貸,以解除房屋抵押,也就是俗稱的「贖證」。對此,建議賣方謹慎審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以防止因不能順利得到借款而導致房屋抵押無法解除,造成違約。
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每個地區對於解押時間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會要求在過戶之前完成解押,也就是說這樣的房子即便沒有辦理完解押,也是可以去尋找新的銀行進行評估面簽的。而有的地方則是規定,只有在辦完解押手續之後,他們才會有檢驗房子的資格。因地而異,這時候就需要大家自己去了解自己所在地方的政策了。
雖說各地的解押時間規定不一樣,但解押的流程大致還還是差不多的。首先就是先聯系銀行進行解押業務的預約,同時,還應該提前去銀行進行還款。在之後,就可以帶著相關的東西去銀行辦理結清手續,列印還貸清單,然後你就可以到銀行的貸後中信拿出抵押材料去相關地點進行解押。
⑤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貸款
按揭二次貸款業務,對房子進行重新評估後再抵押,所產生的金額減去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便是市民可享受的商貸金額。
按揭房抵押貸款,可分為短期二次抵押貸款和銀行二次抵押貸款。
1、如果只短期著急用錢,想用按揭房屋做貸款:分為兩種情況
(一):有房本,程序:抵押登記-借款公證-放款。可以當天放款,這個是從擔保公司放款的,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金,一般適合短期著急用錢的客戶。
(二):房本沒下:房本沒下,但銀行有貸款,想短期周轉的客戶。這種沒房本的房屋只能走擔保公司,短期貸款也就最長一年,手續不全,辦不了銀行的二次貸款。
2、有房本想長期貸款:銀行的房屋二次抵押貸款,找新的銀行申請貸款,等批貸後再和原先的銀行解押,確保二次貸款一定可以放款。銀行貸款只收貸款服務費,正常商品房的話,是收貸款額的百分之一作為服務費,銀行批貸之後再收費。
3、有房本想長期貸款但又著急用錢:可以當天從公司質押放款,然後馬上幫您操作銀行貸款,正常銀行貸款一個月左右就放款了,銀行放款後還銀行的月供,這樣既解決了著急用錢的困難,也解決了長期貸款月供壓力大的問題。
二次抵押登記流程:
(一)經辦行已按審批要求作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並取得房產他項權證;
(二)擔保公司與抵押人、借款人、經辦行達成二次抵押登記意向後准備以下材料:
1、抵押人提供的出具給房屋登記機構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擔保公司向經辦行出具的《關於後順位抵押權申請人已知曉銀行優先順位抵押權情況的函》
3、擔保公司向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後順位抵押權申請人已知曉優先順位抵押權情況的函》;
4、擔保公司向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其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
5、擔保公司向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原件)。
需要的資料如下:
身份證、
戶口本、
婚姻證明、
收入證明、
銀行流水、
已婚提供夫妻雙方資料銀行的貸款合同、
半年的銀行流水、
居住證明、
水電氣發票、
貸款用途。
⑥ 貸款買房,沒有還完款,可以把這個房子賣掉嗎
可以賣。
1.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這是當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應用的模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經過大量歸還後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
3.轉按揭,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4.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賣家可以考慮用其名下的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結清按揭貸款,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之後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
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
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⑦ 未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借款人必須是貸款銀行一手房抵押貸款的客戶,無欠息行為,收入穩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並已按期償還本息兩年以上。
貸款條件:
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
2. 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3. 房屋是使用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
4. 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5. 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銀行執管;
6. 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貸款幣種:二次抵押的貸款幣種根據貸款的具體用途來確定,原則上與原房屋抵押貸款的幣種一致。申請外幣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有外匯還款來源。
⑧ 貸款沒還完的房子可以賣嗎
法律分析:房子貸款沒有還完是可以賣的,可以簽訂買賣合同,但是辦理過戶手續的話最好還是還完貸款,可以用買家的首付款還完銀行的貸款,解除銀行的抵押,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了。或者經過銀行的同意辦理轉按揭,將剩餘的貸款轉給買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