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費金融惡意騙貸是什麼意思,構成這個罪需要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摘要】
消費金融惡意騙貸是什麼意思,構成這個罪需要【提問】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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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回答】
你好【提問】
您好【回答】
我現在想借一筆錢,在網上找了一家金融公司,他讓我簽了一個合同【提問】
合同上寫的如果一方違約就回起訴另一方【提問】
違約責任的承擔,合法的呀。【回答】
還有他讓我提前在我的銀行卡里存貸款的%40或則%100,我說現在沒有那個錢,如果我要有錢就不會借了,【提問】
他直接說我騙貸【提問】
這個說的有點嚴重【回答】
合同上約定的還款時間是什麼時候【回答】
違約是借方如果借到錢之後有違約的行為可以起訴對吧【提問】
對方無權提前要求能還款【回答】
是的【回答】
『貳』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叄』 如果一個信用貸購車!出現騙貸中間介紹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信用卡詐騙罪。代辦公司是否需要擔責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中間介紹人知道對方想要利用信用卡詐騙還提供幫助,則也涉嫌此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肆』 汽車貸款貸了120000就還了一期還不上了算金融詐騙嗎
你好,我認為算作金融詐騙,你只還了一期,貸了12萬元,明顯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惡意騙貸,所以算是金融詐騙。
『伍』 有沒有關於「0首付貸款購車」詐騙的真實案例
2017年3月22日,大河網記者從鄭州警方獲悉,鄭州市公安局東站分局打掉一個利用「0首付貸款購車」的詐騙犯罪團伙,涉案人員達20多人,金額數百萬元,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
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先生等來的不是「餡餅」而是「陷阱」。合同預定的十個工作日已經到了,可是沒人通知許先生提車和提取貸款。許先生就隔三差五的給業務包經理打電話催問,都被以銀行審核暫時未通過為由推脫掉。後來許先生催問的緊了,包經理又把許先生推給自稱和公司對接分期的公司張經理,得到的結果還是貸款沒下來。
眼看著到了12月底,許先生又被該公司以缺少相關證件、手續不全等多種理由持續推脫,居然還要他再交5千多元錢。轉眼到了2017年元月2日,多次輾轉未果的他再次到公司問詢進展,卻發現已經人去鏤空,可笑的是公司居然還在門上面貼了公告:由於公司內部矛盾暫時整頓歇業一個星期,還留了聯系電話號碼!
2017年1月9日,等分期車和貸款等到心痛的許先生雖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騙了,但還是氣憤不過,就直接到東站公安分局報了警。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某雷、呂某陽、羅某周夥同李某、劉某華、謝某強,在鄭州東區某寫字樓內分別成立河南豫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鄭州傅某某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經調查從2016年10月至12月底,兩家公司虛構以零首付購車、購車後再做二次或者三次車貸,達到客戶不花一分錢便能得到一輛價值10萬-100萬不等的汽車,以及能提取與車價相等的銀行貸款等理由獲得客戶信任,然後簽訂訂車協議收取5000至2萬不等的訂車款。
之後再以分期公司家訪等原因為由讓客戶交3000元的家訪費和5000元的管理費。兩家公司收取客戶費用後就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為客戶辦理提車手續,等到收取的錢數達到一定金額後就關門銷聲匿跡。
『陸』 案例分析,騙貸案件頻發的原因和怎樣杜絕騙貸案件發生。
其實兩起案例都是管理出了問題:一案例是內外勾結虛開存單質押騙貸,主要是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沒有到位,沒有實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納管理」「雙人臨櫃」原則,首先劉某是不能既管理存單又能列印存單還可以將存單蓋上公章,這些環節劉某都能一個人處理完成,這在規范的銀行或信用社是不存在的。再就是假名字也能貸到款,這只能說那位信貸員連基本的信貸管理能力都沒有了,最起碼的貸款就是核實名字的真實性,再就是銀行用存單質押為什麼不到信用社來核實呢?還得信用社出具同意質押的承諾,銀行才能貸款;第二案例與第一起雷同,只是單位不一樣而已。
『柒』 通告:涉案人*,身份證號*,涉嫌消費金融惡意騙貸一案,欠款金額7438元
這個意思是你借他公司的錢,需要你償還,借錢需要還,但是其他信息都是嚇唬你的,縣里是基層院,不是中院,500萬元一下都是基層院管轄,不是中院,就是嚇唬你,你如果沒有借錢,就不要管他,那就是騙子胡亂發的。
『捌』 瑞福德汽車金融貸款全是些騙子,我從濟寧市做的貸了45000,一個月讓我還款1654.85,三年36
按照這種還法!三年產生的利息14574.6元,年利率10.79%,按照銀行標准演算法將近20%的年化利率!距離民間拆借還很遠
『玖』 惡意騙貸2.5萬被起訴會坐牢嗎
這種行為涉嫌了貸款詐騙罪,且數額2.5萬元超過了立案追訴1萬元的起點標准,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從輕情情或適用緩刑的情節或可以判緩。
《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1年1月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作為指導性文件明確列舉了幾種情形,諸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新聞鏈接:惡意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新聞晨報 記者:李曉明
晨報訊一場看上去簡單的借款糾紛,竟然引出背後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為騙取銀行貸款,張某表面上通過房屋中介將二手房「賣」給他人,實際上卻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與「買方」私下瓜分了通過房屋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在遲遲收不到還款的情況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抵押房屋實際為有他人戶口,又有人居住的「實心房」,執行遇到難點。昨日,虹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
買賣雙方騙貸瓜分2004年6月,當時王某和夷某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嚴中路的
二手房,並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然而,在還了前8個月的貸款後,兩人便停止了還貸。隨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然而,盡管法院判決王某和夷某必須還貸,但兩人仍然藐視法律威嚴,拒不還貸。無奈之下,銀行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夷兩人給付借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給付義務,但未果。隨後,執行法官在執行行動中逐漸查明了事實真相。原來,這從頭至尾就是一場「名為借款合同糾紛,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騙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張某因經營失敗,急需一筆周轉資金,於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兩人,和他們合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他們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由王、夷兩人將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騙取的銀行貸款由雙方私分。實際上張某並未將戶口遷出該房,一家人繼續在此居住,王、夷兩人也未將戶口遷入,人也未入住。
「實心房」拍賣成難點
經法官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辦理貸款時抵押在銀行的房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將抵押物進行拍賣。然而由於該套房屋有戶口在內,並且有人實際居住,法院一時又難以對其進行拍賣,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執行庭法官趕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電視的王某被逮個正著。面對法官詢問,王某表示當時只是替朋友幫忙才虛構了買房事實向銀行貸款,現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沒有能力還貸。隨後,法官宣布對其實行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目前類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金融犯罪,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虹口區執行庭庭長陳平告訴記者。
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陳平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還貸,第一步將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下一步將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賣方將戶口遷出抵押房屋,再對房屋進行拍賣。
對於惡意騙貸案件,陳平表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買賣雙方甚至
房產中介三方的刑事責任。
鏈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06-05-17/02248942773s.shtml
『拾』 消費金融惡意騙貸是什麼意思,構成這個罪需要
惡意騙貸,是指以虛構的事實來騙取貸款。
個人貸款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則要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 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