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因素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⑵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哪些
你好,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發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貸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戶的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5、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⑶ 這個個人消費貸款保證險是什麼
個人消費貸款的保證險,是指你個人消費由於還款能力的風險進行的保證險,你可以跟貸款人員進行溝通一下。
⑷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風險管理現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耐用消費品或其他費用支出,是指用於購買那些具有較高價值和普及趨勢的生活消費品,以及用於教育、醫療、旅遊等生活消費方面的較高價值費用的支付。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逐年增長,並逐步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和效益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個人消費信貸始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制約,發展極為緩慢。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額為172億元,僅佔全部貸款余額的0.23%。為應對當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政府制定和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了啟動民間消費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力度。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兩項重要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1999年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自1997年以來,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有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為3.94萬億元,是1997年的229倍。隨著我國銀行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助學消費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迅速發展,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2009年一季度末數據顯示,我國居民住房消費信貸余額為3.49萬億元,占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總額的近90%,仍然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形式。前幾年,住房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各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而放鬆了發放住房貸款的條件,導致不良貸款率有所增長。從國外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後10年左右中逐步顯現,這使得住房貸款潛在風險不可低估。我國現在的個人房貸余額中,超過80%是2000年以後發放的,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個人房貸風險將有增無減。
個人消費信貸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經營范圍廣泛、貸款的期限較長、資信調查困難,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帶來了風險隱患。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二、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成因
消費信貸風險是指銀行消費信貸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性。個人消費信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隱含其中。對於消費貸款業務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是信用風險,即因個人消費者不能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行事而對銀行信貸資產收益造成的風險。
1、制度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有關規范消費信貸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消費信貸期限長,客戶分散,不確定因素多,銀行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進行欺詐。此外,關於抵押物的處理、拍賣等問題,銀行在處置個人抵押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場保障。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變現成本較大,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由於缺少法律規范,個人消費信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隨意性很大,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商業銀行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消費信貸資產,增大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信用觀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雖然已經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並投入使用,但系統內許多個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使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得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的不對稱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將貸款惡意挪用,用於經營或投機活動,經營失敗導致貸款償還出現問題。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還僅限於金融部門,信用信息也僅限於金融信息,很難實現其他非金融信息的匯總。
2、銀行方面
(1)銀行消費貸款設計欠缺
有的消費貸款種類自身存在較大的先天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如2000年興起一時的「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令禁止了這種「零首付」,但無指定用途的所謂綜合消費貸款在貸款設計上也存在問題。這種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甚至不受限額,這一設計明顯不是或並非主要是為了借款人消費使用的,更不是為普通消費者著想,它是迎合少數優勢消費群體擴大生產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主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視信用風險,對各部門、各職員的考核只注重業績而忽視風險和損失,造成損失後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機制予以制約。一方面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致使潛在風險進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貸人員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欠缺。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重貸輕管,重放輕收,崗位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些都是導致銀行貸款風險顯著增加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由於客戶分散,銀行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書面信用材料進行篩查,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簡單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由此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現階段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對落後,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跟不上,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和經驗。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消費者個人方面
消費者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的存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有可能為獲取更多的消費信貸而誇大自己的償還能力,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另外,消費者在取得消費信貸之後,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債務,即為道德風險。以助學貸款為例,由於大學生畢業後,社會就業壓力大,人才的流動十分頻繁,原就讀學校找不到人,造成貸款無法歸還,道德風險因素較大。
三、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確保消費信貸市場的有序運行,應該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規,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義務和相關權利,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健全消費信貸法規體系,一是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個人消費信貸法》,對與個人信貸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充實我國《擔保法》中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條款;二是要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懲罰辦法,用法律手段規范消費者的借貸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2、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將有利於降低消費信貸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環節,是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起點。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會范圍的個人徵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使用尚處於初級階段,仍需不斷完善。應做到及時更新個人金融信息,做到電子化、集中化、及時化;同時,要加快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全國徵信系統信息,實現信息聯網共享,滿足銀行放貸審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消費貸款風險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風險評分系統,通過給個人信用打分,嚴格劃分客戶的信用等級。首先對消費信貸的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分;然後再根據消費信貸對象的信用記錄、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消費信貸項目等方面的情況對消費信貸授信對象的信用評分進行調整,得出該筆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評分,確定其風險等級;對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進行預測,為最後的決策作依據。
3、完善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必須嚴肅信貸紀律,責任明確到位,一旦出現問題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貸前要嚴把信貸入口,有規劃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主要側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負債比率、個人保險等。抵押擔保並非萬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風險,要明辨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貸中,進一步明確各操作崗位的關鍵所在,規范操作,做到任務、許可權和責任的統一。貸後,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貸款發放後,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的還款動態,當有拖延現象時,及時找出原因並採取措施。對於具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者,從信函通知到口頭通知、加收逾期貸款罰息,直至處理抵押物甚至訴諸法律。對於多次惡意拖欠貸款者,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貸款。對於貸款到期潛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應提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查尋。
⑸ 論述銀行從業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收獲
根據我們關於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點、熱點問題,依據目前的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框架進行由淺入深的思考,運用辯證思維的方法,對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進行總結分析;立足於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金融行業發展狀況,提出了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相關設計與完善措施,力圖使本文能夠在同行業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中具有實踐性、指導性、前瞻性。 對於我國銀行業來說,近年來,伴隨著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個性化、專屬化,圍繞著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行業內如何有效地維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日漸突出,有關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更是變得炙手可熱。銀行消費者作為直接介入金融服務活動的參與者,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重視。由此,開展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哪些問題、如何高效開展工作;銀行作為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專門機構,怎樣履行自身義務,保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顯得日益突。
銀行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現實狀況 立法方面不足的現狀 銀行消費者這一概念本應是普通消費者在金融業這一專業領域的具體延伸,但並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別是來自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方面的確認。 現階段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法律依據就是目前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該法頒布實施於1994年,至今已經有19年的歷史,顯然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比如對新興的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二是從該法第2條來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對調整主體稱呼為「消費者」,本身就很模糊,沒有對主體的身份性質給予明確的定義,經過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將自然人歸為《消法》領域保護對象的通行做法,但這僅僅是一種通行做法或者說習慣成自然。僅從這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們現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義中「生活消費」的這個消費目的來定性顯得過於狹隘,無法適應金融行業的消費交易特點,比如,就我們銀行業來說,基金理財、代理國債以及一些中間業務的開展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這個范疇.這還不涉及我們銀行業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復雜程度這個方向上來認識這個局限性。
⑹ 消費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購物等。
1、消費貸可以用於購買生活,汽車,珠寶和旅遊留學,消費者只要不用於投資就可以了。就消費貸那邊接單,必須要滿足這些錢適用於生活中的消費的,而不是用於做投資的,因為投資理財風險太高,消費貸是不會允許借錢去投資的。
2、消費貸:用作消費的才叫消費貸,用作投資的那叫融資。消費貸的借款平台,他們是需要考慮你本人能否償還再貸款的。用作投資的錢是風險的,是無法保證能夠歸還的。不管是什麼樣的貸款,最先考慮的就是個人的償還能力,如果沒有本錢還款,任何借貸平台都是無法通過的。
3、消費貸只要你用這錢去消費就可以貸款,不管是購買東西還是去旅遊或者去外國留學,都可以借用消費貸,這些都是屬於消費,消費包括但不限於物資和文化上的。如果去理才去做投資,那就不叫做消費了,投資理財從來都不屬於消費。股東如果要通過從其他方向借貸來擴充手中的資金,在證券法上也是不允許的,貸款的錢從來沒有用於投資的道理。
4、不管是何種的貸款,最先考慮的是本人的償還能力,借錢都是借給有錢人的,沒錢人沒有人會借你錢。有了償還能力,平台才敢借錢給你,用消費貸去投資,那肯定是不行的,借錢投資本來就不受法律所保護。
拓展資料:
1、消費貸款亦稱「消費者貸款」。對消費者個人貸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各種費用的貸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主要對工商企業或其他各類機構和團體發放貸款,一般不對個人消費支出提供資助。
2、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商業銀行所以大規模開辦消費貸款業務,主要原因在於:①金融業競爭日益激烈,為謀求發展,商業銀行需要開拓新的業務領域。②戰後西方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個人有比較可靠的貨幣收入。③日益增多的各類徵信機構的出現,使銀行可以較低的成本了解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保證貸款的安全。④西方國家居民為避免通貸膨脹影響,也樂於利用消費貸款。消費貸款的迅速發展,對於推銷產品、促進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消費貸款依不同標准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從償還期看,可分為一次償還貸款和分次償還貸款; 從銀行與消費者的借貸關系看,可分為直接貸款與間接貸款; 依據貸款的用途,又分為汽車貸款、住宅貸款、住宅改良或修繕貸款、教育和學資貸款、小額生活貸款、度假和旅遊貸款等。
⑺ 個人消費貸款的基本特點及作用有哪些
消費貸款的用途並不指所有的消費都可以申請貸款,最常見的購置房產,雖然也是一種消費行為,但是並不能申請消費貸款。消費貸款用途大致有以下三種。
第一,購買大額耐用品或者奢侈品。例如購買汽車、家電、珠寶或者黃金等等。這一類產品都可以長期保值或者使用,通常可以申請消費貸款。
第二,留學或者旅遊。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朋友選擇留學或者國外旅遊。這些情況都是可以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
第三,經營需要。目前不少微小企業想要申請企業貸款,但是又無法達到貸款機構的要求。那麼可以選擇申請個人消費貸款,這也是可以的。
(7)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消費者保護擴展閱讀:
申辦流程:
1、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質押、抵押、保證人擔保的證明文件到貸款經辦網點填寫申請表。銀行對借款人擔保,信用等情況進行調查後,在15日內答復借款人。
2、借款人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相應的擔保合同。
3、借款人在額度有效期內,在可用額度范圍內,可以隨時支用,支用時填寫貸款支用單支用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4、借款人在額度有效期滿前,應償清額度項下貸款全部本息,並在償清貸款本息後20日內到銀行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自行終止。
⑻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農村金融要改革,要發展,必須首先要考慮為農民搞好服務,堅持以農村客戶為中心,為此,各級農村金融機構,一是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規來約束金融機構自身行為,知道中國的老百姓在想什麼?盼什麼?增加金融業務透明度,不能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二是要加大處罰力度。針對金融機構出現的問題,金融主管部門要及時、審慎、嚴肅處理,一時無法解決的,也要向客戶講清楚,不能留有隱患。三是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路等多種形式,使廣大金融消費者,了解銀行,知曉銀行,理解銀行,熟悉銀行理財產品,並逐步增強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做到自我理財,自擔風險。四是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通過各種政策的實施,努力營造和諧、寬松的金融消費環境,做到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同時保護,不顧此失彼,力爭達到金融管理經營者利益與金融消費者利益趨於一致。同時,要繼續深化農村金融改革,逐步改變「國家信用包打天下」的局面,讓市場成為真正的金融主體。
(一)、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這項工作,必須明確金融消費者可以享受的權利和相關知識:
金融消費者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非按照法定原則,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得查詢、凍結、扣劃金融消費者賬戶和錢款。2、個人信用信息、賬戶信息、身份信息、財產信息、交易信息等,都受法律保護。3、購買金融產品時,享有自主選擇權、機會均等權以及合理付費等公平交易的權利。4、有權知悉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5、有獲取相關金融消費或接受金融服務真實情況權利。6、有投訴、檢舉、控告金融機構侵害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金融消費者在投訴時,應提供如下信息:
1、本人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投訴理由;3、明確投訴處理請求。
(二)、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機構應承擔的義務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保障金融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有助於提高金融機構自身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是改進金融服務的必然選擇。金融管理部門要統一制定工作規劃,扎實推進,穩步實施。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為三農服務的意識,量化服務細則,如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以最快的時間,以電話、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投訴者。
1、農村金融機構在營銷產品時,要充分考慮消費者心理,兼顧消費者利益,以雙贏為手段,以消費者利益為保障,以銀行信譽為核心,以金融業務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不能見異思遷,隨心所欲。
2、進一步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逐步把金融體系消費者納入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救助制度,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後追償權和投訴裁量權。
3、進一步細化、量化金融機構的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通過規范指引,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
4、要搭建多層次的金融消費者訴訟處理平台,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
5、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處於我國金融體系宏觀管理和相對中立的地位,應主動承擔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任,並增設相關維權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處理各種業務糾紛。在法律層面上,要著眼維護金融消費者弱勢訴訟地位,以促進公平合理消費環境的逐步形成,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