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女方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一直是女方還貸款 離婚時 怎麼分
婚前女方貸款買的房子為女方婚前財產屬於女方私有財產,根據民法典,新婚姻法和新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繼承所得,被贈與所得,均為所得人私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婚後一直是女方還貸款,這還款來源是女方的工資收入或共他合法收入的,此款項來源為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這樣子還貸的,此部分房產男方有共享權利,當然婚後所還貸款一直是女方婚前私人財產或其他家人在支付的,那麼部分房產男方也沒份。綜上,離婚時,房子產部是女方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歸女方獨有,男方無權分割,後續女方支付貸款為工資的,那麼視婚姻持續期的共同財產中支付的,男方也享受二分之一。請中介評估後,女方分割首付及其房產溢價部分,婚後共同財產支付的,二人平均分割,然後出錢的拿房,讓房的拿錢,按以比例分割,也可全部出讓房產給他人,然後按以上所說的比例分割財產。
㈡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算共同財產嗎
貸款房離婚分割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房屋產權後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去處理,當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獲得了房屋產權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當事人也是需要將配偶清償的部分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小馬和女朋友小陳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後來兩人離婚,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房全款,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
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後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的結婚而發生轉化。而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因此,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
㈣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要一起還嗎
法律分析: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一起償還也是可以,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㈤ 女朋友要求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從法律上來說,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如果首付全部是男方出資,且房本上只寫了男方名字,則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涉及房屋分割,女方還款的部分視為借款,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如果不加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在物權上來講,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其的增值部分,女方到時候是可以要求分配的!你好,從法律角度來講一下房子的歸屬問題。婚前付首付款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如果離婚,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獲得房子的一方需要向對方給付房屋對價款(房貸加房貸相應升值部分的一半)。
㈥ 女方婚前買房,婚後男方應該幫著一起還房貸么
好,男方是否還房貸以男方意願為主。
如果男方婚後與女方共同還貸,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主張對共同還貸和相應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使女方是以自己的個人收入進行還貸,從法律上來講,也屬於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對共同還貸和相應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因此,為了避免出現財產糾紛,最好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彼此的財產份額及歸屬,保證女方使用個人財產進行還貸,以免出現財產爭議。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㈦ 房子婚前買的,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怎麼算
法律分析:婚前買的房,如果是一方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的,則認為該房產屬於個人房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財產相對應的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是婚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㈧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該如何分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歸購買者,但是需要補償另一半一定費用。
婚姻就是這樣,在結婚之前,大家都非常愛對方,為了對方,可以放棄很多東西。可是當感情破裂的那一刻,雙方馬上就開始關注自己的利益。對於婚前購買房子,婚後一起還房貸,最後這個房子歸誰的問題,其實蠻有爭議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婚前一起出資,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
對於婚前一起出資,婚後共同還貸的這種房子,如果之後雙方離婚,那麼不管婚前雙方出資多少,這種情況下房子都是平分。
當然如果婚姻已經不可挽留,那麼離婚也是沒法的。這個時候,在獲得自己應有利益的時候,也不用把事情鬧僵。畢竟一起過日子這么就,能讓步還是讓步一下,各自能夠開心的去尋找自己的幸福。
㈨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算共同財產嗎
如果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僅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婚前對該房子的出資及其增值部分屬於房產證上登記的一方,婚前這部分出資另一方的出資視為對被登記方的贈與,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歸還貸款,這部分出資及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一)》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