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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貸款合同出質人是誰

發布時間:2022-05-11 01:16:34

A. 在擔保合同中,出質人是擔保方,還是被擔保方

如果出質人就是債務人自己,被動產質權擔保的債務就是他自己的債務~出質人(債務人)用自己的動產來擔保自己的債務~這個關系中是沒有保證人的,也就談不上擔保方~

如果出質人是第三方,那麼出質人是擔保方~

B. 我售出一套房,對方申請工行的商業貸款,要求我在貸款合同的出質人一欄簽字,是為什麼我必須簽嗎

買方貸款買房,需要買賣雙方一同在貸款合同上簽字。銀行要買賣雙方本人到場,及相關手續。簽字是肯定的。

C. 住房貸款的規則

2 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商應與我行(河北省中國銀行河北分行)簽訂協議,為購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貸款,並在我行業務部門開立結算帳戶和保證金帳戶。

2.2.1 業務定義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各類住房的商業性貸款。

2.2.2 貸款對象
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2.3 貸款條件
1、在中國境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已經簽署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購買期房(多層住宅主體結構必須封頂、高層住宅必須完成總投資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確權的房屋應提供手續齊全的房屋建設和銷售證明文件;

4、必須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首期購房款。

5、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2.2.4 貸款幣種
個人住房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2.2.5 貸款限額
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值或評估價值的80%。

2.2.6 貸款期限
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外幣個人住房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8年。

2.2.7 貸款利率
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住房貸款利率。五年(含五年)以下年利率4.77%(月利率3.975‰),超過五年年利率5.04%(月利率4.2‰)。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按原合同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的利率。

2.2.8 辦理貸款所需提供的資料
1、借款申請書;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或其它有效居留證件);

3、支付所購住房首期購房款的證明;

4、貸款人認可的經濟收入證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證明、納稅證明、銀行對帳單、銀行儲蓄薄等的原件及復印件);

5、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擔保的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及抵押物估價文件;

7、保證人同意為其提供借款擔保的書面文件及其資信證明;

8、開發商證明借款人所購期房(多層住宅主體結構必須封頂、高層住宅必須完成總投資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確權房屋的建設和銷售文件資料;

9、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2.2.9 貸款的擔保
在辦理貸款手續時,貸款人可委託律師事務所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和承辦相關法律事宜,以保證有關資料和貸款手續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驗證房產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履約保證保險(亦稱還款責任險)。借貸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選擇擔保方式。原則上個人住房貸款只能選擇一種擔保方式。如接受兩種擔保方式,貸款人應要求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提供擔保,並明確表示放棄其抗辯權。

一、以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的有關規定。抵押物首先應是抵押人所擁有的房屋或預購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貸款人認可的其它有效財產。

(一)以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應分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後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2、以現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以取得《房屋他項權證》。

(二)以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以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抵押權設定後,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等,均由抵押權人執管並承擔保管責任。抵押權人收到上述文件單證後,應出具保管證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變賣、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四)抵押物發生繼承、遺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必須提供有關法律文件並與貸款人簽訂有關補充文件,承擔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責任。

(五)以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資產抵押,當事人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質押方式可以是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質權人和出質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採取權利質押的,質物一般為銀行存單、國債、金融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AAA級企業債券等,股票暫不接受質押。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和生效日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

(一)對出質人提交的質物,貸款人應進行查詢和認證。出質人應將確認後的權利憑證交貸款人執管。質押期間,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物,如造成質物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移、或重復質押已被質押的財產,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三)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在質押期內,有價證券到期時,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兌現,並償還貸款或轉換為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2、借款人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有價證券替換到期的有價證券。

用於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託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估價。以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以其它房產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70%;以相同期限的銀行存單和憑證式國債質押的,質押率不得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以其它有價證券質押(暫不接受股票質押)的,質押率需視質物價值從嚴確定質押率。

三、以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失去保證能力、保證人破產或保證人分立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重新提供足額擔保和重新簽訂《保證合同》。

(一)採取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和債權人必須簽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辦理變更擔保手續,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貸款行開立存款帳戶。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具有足夠的代償能力,在銀行存有一定的保證金,不從事冒險行業和高風險活動。

(三)保證期應延續到借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到期之後兩年。借款合同變更時應按《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有關事項。

借款人以購買保險公司履約保證保險(亦稱還款責任險)申請貸款的,保險單應註明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並由貸款人執管保險合同。購買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保險期不得短於貸款期限。

四、貸款人可與選定的保險公司商議代理開辦個人購房貸款保險事宜,並簽訂代理保險協議。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必須在合同簽訂前向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指定的險種為抵押物辦理房屋保險,也可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房屋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投保期應長於貸款期,同時保險單必須註明貸款人作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2.2.10 貸款的發放
在《抵/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劃至借款人指定購買住房的開發商或售房單位的專用帳戶。

2.2.11 貸款的償還
貸款人與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本付息計劃,授權貸款人可在約定的還款日主動從借款人指定的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採取企事業單位代扣現金還貸的,可以簽訂委託代扣協議。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可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償清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應按月並自使用貸款後第二個月開始按月或按季償付貸款本息。

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可選擇一次性還本付息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後,若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可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還款申請,貸款人可視情況按提前還款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目前,未收取)。

2.2.12 貸款重整
貸款重整處理。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原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可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進行債務重整,即調整貸款期限和每期還款數額。貸款重整原則上不超過一次。重整後的貸款金額應小於原借款金額,貸款利率執行原貸款發放日至重整後的貸款到期日的同檔次期限利率。

2.2.13 展期貸款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並採用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具體展期條件按中國銀行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展期協議須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並辦理延長抵(質)押登記、保險手續;對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貸款的,不得辦理展期,但借貸雙方可協商進行貸款重整。

D. 中行個人商業用房貸款貸款擔保怎麼辦

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必須進行抵押擔保,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在此基礎上是否追加質押擔保、保證擔保。
1、以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設立應符合《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抵押物應是抵押人所購商業用房,抵押人所擁有的其他商業用房不能用於抵押。
2、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質押方式可以是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質權人和出質人必須簽訂質押合同。採取權利質押的,質物只限於債券和存單,其它權利包括股權等暫不接受質押。質物、質押合同和質權的設立應符合《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貸款人應及時要求出質人交付質物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以確保貸款人質權的有效設立。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當辦理公證。出質人應將質物或確認後的權利憑證交貸款人執管。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移、重復質押已被質押的財產,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3、以所購商業用房進行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以存單和憑證式國債作為質押的,質押率不得超過90%;以其他債券作為質押的,質押率需視質物價值從嚴確定。
4、以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且必須符合《擔保法》的規定。
採取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和債權人必須簽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辦理變更擔保手續,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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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 和銀行簽權利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分別指哪方

出質人指將其質物(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交給質權人作為其債權擔保。如果你們向銀行質押,你們就是出質人,甲方;銀行就是乙方了。

F. 留置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質押轉移標的物的佔有,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一) 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共存的情況。

該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於質權人受償。」該規定中沒有區分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設定的時間順序對各權利的影響。由於《擔保法》本身並未規定這兩種權利之間誰更具優先性,因此該規定的含義明顯超出了《擔保法》關於抵押權與質權均具有優先性的規定,其它民事法律也無類似的規定,最高院的解釋屬擴張解釋,但筆者這樣規定有失偏頗。

先設定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後設定動產質權的情況。由於該抵押權在先且也登記在先,此抵押權優先於後設定的動產質權較合理。因為該抵押權已經登記,它具有一定的公示性,所以質權人在同意以此動產質權擔保時可以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已經被抵押,質權人在同意該動產質權擔保時應當預見到優先受償的難度。而且即使同是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優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此時將該動產質權與抵押權放在並列的地位作比較,也可得出該抵押權優於該動產質權的結論。

先設定動產質權後設定法定登記的抵押權的情況。該解釋第七十九條將此種情況也納入了它的調整范圍似有不妥。首先,動產質權與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均具有優先受償性,《擔保法》本身並未規定誰更優先,該動產質權在該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設立前已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後設定的法定登記的抵押權產生的對抗力只能向後發生,否則出質人與其他債權人將動產質物惡意進行抵押登記,將如何應付?其次,該解釋規定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上個重要理由是經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公示性。但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並不完備,該公示性是應當打折的。而動產質權的形成也必須以付質物為生效的條件,交付同樣也具有公示性,現在從一定意義上講交付的公示性並不比登記的公示性弱。再者,因為質權的生效以實際交付為前提,質權人在佔有質物的過程中還負有保管質物的義務,所以質權人承擔的風險較大,並且質物實際交付後還可有效防止出質人惡意轉讓或者損壞質物。

(二) 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共存的情況。

該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在動產抵押中,由於抵押物實際上仍被抵押人佔有,該抵押物的狀況容易隨抵押人的意志改變而改變,該規定也未區分各權利形成的時間將其一概而論似有不妥。當然這樣規定有可操作性強的有利一面,《擔保法》的解釋者也許正是看中了這一點。

先成立留置權後設定抵押權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留置權優於動產抵押權本人持贊成的態度。首先,留置權是法定產生,且具有很強的公示性,在後設定的抵押權產生之前已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其次,留置物未交付給債務人之前,從一般法律意義上來說債務人還未取得該留置物的所有權,如債務人在該留置物上設定抵押權則該留置物屬於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即使將其進行抵押也無效。其三,即使抵押有效其也只應當產生向後的對抗力。最後,動產抵押無需轉移對動產的佔有即可設立,抵押權人無須承擔抵押物滅失的風險,而留置權則以實際佔有為前提,留置權人承擔的風險比抵押權人要大。此時,留置權如優先於抵押權還可以防止債務人惡意地將留置物取走。

先設定動產抵押權後成立留置權的情況。當然,這種情況一般來講很少見。但如果債務人將已經抵押的動產交給留置權人進行加工、添附或者與其它物品混合,原抵押物不能認定為當然地消失,而是改變了存在的方式,且多數情況下還升值了。由於加工、添附、混合後物品不能脫離原抵押物而存在,因此加工、添附或混合後的新物品中應當包含了已經被抵押動產的價值。雖然存在形式改變了,但是事實上已經發生了價值共存。此時若債務人拖欠加工費等,則會產生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此時動產抵押人有權對加工、添附、混合後的新物品價值主張優先權。在該情況中,從保護留置權人的生產成本(有工資或勞動報酬在內)的角度看,留置權仍優於動產抵押權,本人持贊成態度,但留置權的價值內涵不僅僅是生產成本,仍包括留置要權人的盈利在內,這種盈利權與抵押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還有,如果出現留置權人與抵押人合謀惡意將抵押物進行加工或以其它方式來製造一個留置權怎麼辦?這種惡意的行為顯然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抵押權人依本條規定實行佔有抵押物是時,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的善意的第三人。」筆者認為我國的擔保立法應當對惡意的留置權進行限制,增加留置權如優先於抵押權應以善意為前提的內容。否則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全面保護,況且此情況如產生,對抵押權人來講舉證之難是可想而知的

G. 什麼是監管人什麼是質權人,出質人

質押監管服務是一種新型的物流延伸服務創新產品,這一業務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質權人、出質人和監管人,其核心是質權人和監管人對出質人融資風險的控制能力。 比如說,企業資金周轉不開需要向銀行貸款,企業需要拿出貨物做抵押,但是需要有人來監管這些貨物。其中:企業屬於出質人。銀行屬於質權人,監管貨物的人屬於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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