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抵押給銀行了,又被法院起訴了,該怎麼辦
如果不能清償銀行貸款,銀行會申請拍賣抵押房屋,採納謝謝
⑵ 房子判決後被告又拿這個房子做了貸款怎麼辦
房子判決歸你後,對方又拿該房做貸款根據我國民法屬於無權處分,因為判決後所有權歸於你,除經追認後,該合同有效。無權處分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即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房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可以想無權處分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⑶ 如果房子有貸款沒有還上,被告了,信用卡還可以用嗎
房貸逾期後,銀行有權利凍結借款者名下是房產、車輛、銀行賬戶作為償還房貸的資本。
期名下的信用卡或被凍結,暫停使用,預防借款者惡意透支,造成逾期,造成更大的資金損失。
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信用卡逾期透支未還的,不予受理貸款申請;貸款人申請貸款前兩年內,夫妻任何一方逾期連續6期及以上的,不予貸款。
國管公積金完善了徵信記錄使用標准。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償還的逾期貸款,或有貸記卡、准貸記卡逾期透支未還的,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如果居民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對其未來購房、買車、借貸等經濟生活也會產生非常積極的作用。
若辦理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需查看個人徵信系統記錄,若貸款人近兩年內累計達到6次或連續3次逾期還款記錄,則不可以申請貸款。
⑷ 貸款買房,定金交了,我成了被告
為什麼不能貸款了,有房產證怎麼不能貸呢?這個你自己補了欠條,就是承認認可債務,起訴交尾款,也沒辦法。
採納謝謝
⑸ 親戚用我的名字貸款買房我卻被告上法庭怎麼辦
親戚用你的名字貸款買房,你卻被告上法庭,不知道你是不是事先知道並且同意親戚拿你的名字貸款買房的,還是你親戚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這樣做的,不同情況結果會不一樣的,處理起來也不一樣了。~
⑹ 房產抵押貸款因無力償還被告上法院,如果還了所有欠款,以後還能再貸款嗎
房產抵押無法還款,被告上法庭,那麼你的信用就已經被拉入黑名單就算還了所有的欠款,以後貸款也非常困難,幾乎不太可能。
⑺ 房屋房貸還沒,房屋已評估,法院將房屋判給被告,被告是不是可以將房屋過戶或贈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後,房屋所有權就歸屬於被告了。被告可以根據判決去做不動產變更登記,並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包括買賣和贈與等行為。
⑻ 幫別人以我的名義貸款買房,現在對方無法還款,銀行已經要起訴了,用什麼方法可以把這個房子處理了
這房子就是你的,你想賣掉誰也阻擋不了,把房子賣了,自然有錢還貸款了,還有錢剩餘。
「借名買房」指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後,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能簽買賣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戶。在此情況下,個別購房者採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一)規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再比如,已經擁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證登記購買房屋,以規避「限購令」關於不得購買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規定。
(二)貪圖便宜享受優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還有單位建集資房的,價格實惠,但單位員工卻沒有經濟實力,單位有明文規定,集資房只對本單位員工出售,所以購房人與員工私下簽訂買房協議,以該員工的名義先簽訂購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購房人支付,並另外給該員工一定的轉讓費,待到房產證下來以後,再根據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給債權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四)簡便手續,減少稅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
⑼ 按揭貸款的房子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已經設定按揭抵押的房屋,可能採取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但拍賣所得的價款,要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歸還貸款後剩餘的價款,才用於履行法院判決,給付申請執行人。
⑽ 因房子抵押貸款被告到法院,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拘留執行人
在執行階段經常適用司法拘留的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不按時、如實申訴財產的。二是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妨害執行、轉移財產的行為也適用司法拘留。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