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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女方有份嗎

發布時間:2022-05-23 11:00:54

A.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後也是男方公積金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首付這一部分離婚全歸男方,婚後雖然男方是用男方的公積金還貸,但是婚後男女雙方所有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所以婚後還貸的一部分是要平分的。

B. 房子只有男方名字,兩人共同還的貸款,離婚時房子有女方的那部分嗎

女方有房子的所有權
婚前著付部份為男方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

C. 公積金貸款買房子離婚應該怎麼分

離婚時,涉及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由於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用公積金購買的房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對半分,也可以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分割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D.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算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E. 婚後一方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怎麼算

婚後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離婚就需要協議分割房產產權。

F. 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前協議歸女方,離婚時房子歸誰

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前協議歸女方,還款期還是婚姻期內完成的,仍屬婚內共有財產,'由此可見,男方還有分割財產權利。

G. 婚後男方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配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公積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所以就算離婚也是可以分的一半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男方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女方有份嗎擴展閱讀

案例:

汪女士和章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章先生經濟上比較困難,30萬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為汪女士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故房產證辦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現在汪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記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個人財產出資對對方的贈與,所以涉案房屋按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H. 買婚房,婚後男方父親用公積金,然後我和老公商業貸款,公積金商業貸2合1,房子有女方的份嗎

如果買的婚房,婚後,男方父親用公積金,然後你跟老公用商業貸款,使用二合一的商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子,那麼這個房子,於女方來說,也是有一份的,因為你們兩個人共同還貸,而且你們兩個人共同貸款,所以說房子,女方如果在離婚當中也是有權分割的,

I.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新婚姻法》規定: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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