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個人財產嗎
【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如果該房產僅登記男方個人名字的,該筆首付款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進行分割;但對於婚後女方和男方共同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B. 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在誰手裡
是在購房者手上,但是需要每月按時還貸款
如逾期會有利息及滯納金,逾期時間長,平台有權收回購房者所買的房屋,作為抵押債務,期間房子會被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償還債務,剩下的金額給購房者
C. 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時登記結婚,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是屬於婚前財產,而且新婚姻法明確指明,父母給予首付,就算是在結婚後,也是屬於贈與財產,和妻子無關
D.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前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婚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由一方貸款買房支付的首付及償還的房貸,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後收入除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的屬於個人財產外,用於償還房貸的均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因此此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 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屬於。貸款買房,只要婚前貸款沒有還完,婚後還貸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沒出首付的一方,一般可以分到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增值的50%。離婚房產涉及以下類型: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婚前一方貸款,婚後雙方還貸的,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進行分割。結婚前,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屬於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總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離婚時還存在三種財產性的請求權。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給與適當幫助。第二,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一方平時照料老人、孩子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婦,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適當補償。
F. 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前協議歸女方,離婚時房子歸誰
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前協議歸女方,還款期還是婚姻期內完成的,仍屬婚內共有財產,'由此可見,男方還有分割財產權利。
G. 男友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沒下來前我和他結婚房子是屬於我倆的嗎
不算,房產證已發,在銀行低壓著,什麼時候貸款還清了,房產證才能給他。
H. 婚前用女方公積金貸款買房,房子是誰的
這部分財產說清楚。沒有人會理會應該是女方的財產。因為男方付的首付沒有證據,就是共同財產了。以後離婚好算賬。而女方的公積金貸款和月供都是女方的。至與誰供月供是你們子商量的事。大家只要一起過日子,怎麼說都行。因此最好做個婚前公正。
當然如果男方的首付能說清楚
I. 領證前買的房子算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領證前買的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購買的房子是全款還是貸款。首先,如果是領證前全款購買的房屋,且婚後未發生房產證更名或者加名的情況,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其次,如果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且房屋登記在出資首付一方的名下,則房屋屬於不動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動產權登記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共同還貸的折價款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次,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屋,雙方均有出資,或者一方出資,但是登記在對方或者雙方名下,則通常情況下會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婚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溫馨提醒,婚姻家庭中涉及的房產問題通常比較復雜,且法律上的規定較為簡單。建議遇到此種問題是咨詢專業婚家律師,以獲得准確的回復信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J. 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和男方有關系嗎
如果你們的婚姻存續,當然是有關系的呀,一家人還分的這么清楚,如果你們之間產生了矛盾,然後又分了,肯定和她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