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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保證的投保人是

發布時間:2022-05-28 21:31:50

1. 這個個人消費貸款保證險是什麼

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分類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1.概念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為用貸款購買汽車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這一險種是將向購車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確定為被保險人,借款購車人為投保人。我國於1997年由平安保險公司試辦汽車分期付款銷售信用保險,1999年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開辦《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也大大推動了汽車消費貸款的開展。但由於汽車消費貸款拖欠貸款情況嚴重,該險種承保責任大、風險高,到2004年,很多保險公司開始停辦這一業務。目前,除少數保險公司重新開辦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尚處於觀望狀態。
2.保險責任
購車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貸款人根據《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的規定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後,投保人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3.除外責任
保險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被政府徵用;
(2)因購車人違法使其車輛及其他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轉讓、轉賣;
(3)所購車輛毀損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
(4)因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
1.概念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為以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向銀行進行抵押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是購買商品房並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銀行借款的個人。被保險人是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銀行。
2.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發生以下情況承擔還貸責任:
(1)投保人喪失償還能力;
(2)投保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無償還能力或喪失償還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3.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自保單簽發次日起,至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6個月時止。
5.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代償要求時,投保人尚未償清貸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2.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意思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分類:
1、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為用貸款購買汽車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這一險種是將向購車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確定為被保險人,借款購車人為投保人。目前,除少數保險公司重新開辦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尚處於觀望狀態。
購車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貸款人根據《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的規定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後,投保人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被政府徵用;
(2)因購車人違法使其車輛及其他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轉讓、轉賣;
(3)所購車輛毀損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
(4)因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2、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為以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向銀行進行抵押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是購買商品房並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銀行借款的個人。被保險人是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銀行。保險期限是自保單簽發次日起,至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6個月時止。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代償要求時,投保人尚未償清貸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險人對發生以下情況承擔還貸責任:
(1)投保人喪失償還能力;
(2)投保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無償還能力或喪失償還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3.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

投保人一般是借款人
被保人一般是銀行

4. 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什麼意思

權益轉讓書(Subrogation Receipt)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

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

另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4)汽車消費貸款保證的投保人是擴展閱讀:

效力編輯

(一)權益轉讓書的記載內容與客觀現實的矛盾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並在獲得保險賠償的同時,將其有關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追償欠款。

實際履行過程中,保險人往往要求被保險人在提供索賠材料時,一並提供權益轉讓書。保險人經過逐級審查核賠的過程,確定向被保險人賠償的數額。

由於保險人審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段時間內需要理賠的款項的利息在繼續發生,又由於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了保險人理賠時具有10%的免賠額,這樣最終向被保險人理賠款項的數額與被保險人當初索賠時提供的權益轉讓書記載的數額就有一定的差額。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

1、當然代位主義,即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

2、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後並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被保險人明示地將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可見,我國保險立法採用的也是當然代位主義,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就相應取得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無須被保險人確認。

(三)權益轉讓書對代位求償權的影響 在我國保險業務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保險金的同時,往往要求被保險人簽署賠款收據和權益轉讓書,作為被保險人將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的有效證明。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基於過錯造成的保險事故所引起只有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

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我國目前的財產保險合同條款均強調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讓與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為不在承保范圍之內,或者未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其行為可以免責,則代位求償均不得適用。

2、只有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賠償金之後,其代位求償權才成立。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當保險標的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兩種途徑獲得賠償。

5. 中國人民保險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聯系人是什麼意思

就是這個人為你保證個人信用貸款保險的。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6.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

第一條本保險的投保人為根據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汽車消費貸款管理的相關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 《 汽車消費借款合同 》 (以下簡稱 《 借款合同 》 )和 《 汽車消費借款抵押合同 》 (以下簡稱 《 抵押合同 》 ),用貸款購買個人生活用汽車並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擔保的中國公民。
第二條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與投保人簽訂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並向投保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商業銀行或經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中應約定汽車消費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 貸款金額不高於所購車輛凈價格的 70% ,且抵押權人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與本保險有關的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投保人提供的證明資料等其他相關文件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保險責任
第五條當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的 《 借款合同 》 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而由被保險人終止 《 借款合同 》 並根據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規定行使抵押權處置抵押物,處置所得不足以抵減所欠貸款本息和處置抵押物所需的合理的相關費用時,保險人將根據本保險有關條款規定向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導致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 借款合同 》 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 一 ) 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民眾騷亂、恐怖行為、政府徵用;
( 二 ) 因投保人的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使其所購車輛及其它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被轉賣、轉讓;
( 三 ) 因所購車輛損壞、損毀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 四 ) 因所購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7. 加強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思考 信息系統建設

一、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所取得的成績
(一)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加強
一是《保險法》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後的《保險法》著重突出了對誠信原則的保護和運用。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第5條;在分則中也對保險市場的各行為主體圍繞誠信原則進行了規范。二是相關法規充分體現了誠信原則。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規定,高管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等。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的加強為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並未得到根本性解決。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並未根治。由於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並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並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範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後,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02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徵信數據採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資料庫建立滯後,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後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後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採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麼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准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於投保人來說,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後不利於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系於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率如何確定

  • 賠償金額=(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被保險人通過實現抵(質)押權獲得的補償)×(1-免賠率)在上述公式中,貸款利息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所產生的貸款利息,計算時間自投保人未履行還貸義務之日起至貸款期間屆滿之日或保險事故結案之日(以先發生者為准)止,最長不超過一年;被保險人通過實現抵(質)押權獲得的補償一項的數額最低為零;免賠率以保險單載明的具體比率為准,但最低不得低於 10 %。

  •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指貸款人經由委託保險公司向所貸款汽車方進行擔保還款的一種保證,當貸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時候,經由保證保險來進行餘下的償還工作,這類方式減少了貸款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保證了貸款人的個人消費生活的同時,又將貸款轉向了保險人。


9. 信用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誰

首先要搞清楚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區別:
保證保險從廣義上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所以,信用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權利人(也就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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