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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頒布時間

發布時間:2022-05-31 19:31:13

『壹』 公司對貸款車輛的管理辦法

新公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與1998年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相比,在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上與以往有四大不同:
一是擴大了貸款人的范圍,將貸款人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擴大為包括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擴大了借款人的范圍。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其中,對個人借款人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
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和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比如,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五年,其中,二手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三年,經銷商汽車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定貸款人發放自用車、商用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70%和50%等;
四是強化了對汽車貸款的風險管理。專門設立"風險管理"一章,要求貸款人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和汽車貸款預警監測體系,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對汽車貸款實行分類監控以及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貳』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了嗎

11月8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為進一步支持促進汽車消費,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辦公會議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同時廢止。

為此,各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不斷完善客戶資信評估體系,保證貸款第一還款來源能充分覆蓋相應本金利息;不斷加強殘值經驗數據積累,落實抵押品、質押品價值審慎評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完善貸款分類制度,加強不良貸款監控,足額計提相應撥備。

為保證政策實施,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汽車貸款資產質量、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及時發現、有效應對潛在風險,促進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健運行。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

『叄』 汽車信貸的國家政策與法規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肆』 中國人民銀行是在何時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伍』 2018年有哪些新規將施行

全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將施行;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服役」近30年標准化法完成「大修」;公共圖書館這四類服務全免費;導游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遊客購物;外賣商戶應有實體店;央行調整車貸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施行,影響我們的生活。

車輛購置稅將由7.5%恢復到10%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1.6L及以下排量汽車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目前車購稅的計算方式是:汽車銷售發票價格÷1.17×10%=應繳納車輛購置稅。

我國將對進出口關稅進行部分調整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進出口關稅進行部分調整。

據了解,根據國務院全面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的有關精神,與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調整時間相銜接,取消廢鎂磚、廢鋼渣、廢礦渣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恢復執行最惠國稅率。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和出口情況變化,將取消鋼材、綠泥石等產品的出口關稅,適當降低三元復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鉻鐵、鋼坯等產品的出口關稅。

新《地圖審核管理規定》正式發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

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7號令,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4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定》對地圖審核的申請與受理,以及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進行了規范。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地圖審核申請表、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央行調整車貸政策

為進一步支持促進汽車消費,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行、銀監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指出,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0%,商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

BIM標准獲批2018年1月1日起實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7年5月4日發布第1534號公告,批准《建築信息模型施工應用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51235-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是我國第一部建築工程施工領域的BIM應用標准,填補了我國BIM技術應用標準的空白,與行業BIM技術政策相呼應。

明年起增值稅發票 代碼增至12位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要,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到12位。

『陸』 汽車消費信貸的起源與發展

世界汽車保險的起源與發展

國外汽車保險起源於19世紀中後期。當時,隨著汽車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出現與發展,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隨之增加。盡管各國都採取了一些管制辦法和措施,汽車的使用仍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險人對汽車保險的關注。

『柒』 汽車貸款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 貸款擔保情況;
(三) 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 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 貸款催收記錄;
(六) 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 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它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捌』 深圳二手汽車不押車貸款怎麼辦理利息低嗎

只要你是全款車,車輛手續齊全就可以申請辦理,只要質押登記證即可,車你照開,利息一般是在1分到1分5左右,具體看你個人條件

『玖』 個人汽車貸款的發展歷程

國內最初的汽車貸款業務最早出現於1993年。銀行業的汽車貸款業務萌芽於1996年,當時中國建設銀行與一汽集團建立了長期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作為合作的一項內容,中國建設行在部分地區試點辦理一汽大眾轎車的汽車貸款業務,開始了國內商業銀行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嘗試。
1998年9月頒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試點辦法)》。
200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頒布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拾』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解讀

即將實施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消費者、銀行、汽車銷售商到底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呢?首都經貿大學金融保險系主任庹國柱分析,這次的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特別是汽車金融市場,同時加強了銀行的風險管理,從根本上改變和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從消費者來講,盡管貸款條件提高了,但是對消費者從信用方面是一個很好的規范。至於對汽車行業來講,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了,但資金來源的渠道擴大了。這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新的條件和環境,對推動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也非常有好處。
變化一:車貸不再銀行壟斷
從1998年人民銀行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以來,車貸業務都是商業銀行「獨享」業務。而伴隨著新辦法,能經營車貸業務的機構也擴大到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汽車金融公司,該條款其實也是在法律上給已經獲批的大眾、豐田等汽車金融公司一個「名正言順」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後,估計屆時獲批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有望在車貸上「插上一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變化二:外國人也能申請車貸
外國人能夠申請車貸,在以往的眾多管理規定中從來沒有一個明確說法。而新辦法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均可申請車貸,不過申請條件是「在中國住滿一年」。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四)個人信用良好;(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變化三:二手車首付上升為50%
與1998年車貸管理辦法相比,車貸新辦法的最大改變是,對自用車、商用車還是二手車等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其中,新辦法對二手車的貸款規定最為嚴格,首付金額必須為所購汽車價格的50%以上,而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次是商用車貸款,首付比例為30%,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對與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自用車貸款,則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的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的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變化四:二手車貸款不得超過3年
國內車價不斷「跳水」,二手車價格「縮水」更快。新管理辦法要求「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變化五:貸款參考價跟著「低價」走
生產商降5000,經銷商暗自降8000,在車價可能有多個版本的情況下,怎樣來衡量車價?新的車貸管理辦法也第一次規定了車價確定的參考原則。即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於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二條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變化六:蓄意騙貸者列入黑名單
與1998年的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專門設立了一章內容,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貸款人之間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這意味著如果借款人出現任何晚還或不還貸款的「蛛絲馬跡」,其信息將很快在「黑名單」中出現。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並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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