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錢不還起訴了,沒有房產證的樓房能執行嗎
借錢不還起訴了對方,對方沒有房產證的樓房能執行。
只要有證據證明屬於被執行人的房屋,即使沒有房產證也能執行。但是沒有房產證如果法院也無法確定房屋產權屬於誰,因此也不容易拍賣房產償還債務的。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相關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❷ 你好!如果我欠銀行的貸款還不上了,法院會查封我名下唯一的一套有貸款的住房嗎
如果你欠銀行的貸款還不上的話,法法院是會查封你名下的房子的。
❸ 法院可以查封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嗎
摘要 親,您咨詢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這個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也是可以查封的哦,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但應當在拍賣過程中,將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告知買受人。沒不動產證也會是會查封。如果你已經網簽,法院會根據產權產籍信息對不動產進行預查封。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❹ 欠銀行的錢還不上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唯一的一套房子
你好,這得看你的房子地段是否黃金,面積是否很大。如果有大、地段又好、單價又高,那很可能給你在郊區弄個兩室小房子給你住,把騰出來的大房子拍賣還貸。
❺ 房產證還沒下來的房子,法院能查封嗎,只有合同
樓主只要沒有欠放貸款,沒有開工廠倒閉,破產,即使只有合同,沒有房產證,法院也不會隨便查封的。
❻ 銀行按揭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執行所得先用於償還有抵押權的銀行,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其他債權人。
❼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法院可以強制查封或者拍賣嗎
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但應當在拍賣過程中,將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告知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
通知
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
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
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
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
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
人自行負責。
❽ 買了安置房,但他還欠銀行貸款沒辦法還,房子會不會被法院查封
買了安置房,但他還欠銀行貸款沒辦法還,房主如果沒有變更,會被法院查封。如果房主已經辦理商品房進行過戶,那麼房子屬於買方財產,不會被法院查封。
法律分析
安置房能夠買賣,最主要就是看有無全產權。如果安置房有進行產權登記,並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就能夠在市場中買賣,沒有的話就無權買賣,也不能夠過戶。根據安置房的性質,過戶也分兩種情況:一、由政府補貼給被拆遷方的安置房 需要當事人去辦理房產證,一般需要時間比較長。而且要五年後才能在市場上交易、過戶,而且還需要補完國有地稅。要辦理安置房過戶時最好是找律師,以正規渠 道辦理。如果是不滿五年但是要著急過戶的,可以辦理贈予或者繼承過戶,不過這時候需要交納較高的國有地稅。二、由拆遷方安排的安置房 是比一般的商品房市價要便宜的,所以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一旦是沒有房產證的,就很難進行房屋的買賣。具有正規房產證的安置房,如果需要過戶,費用與普通商品房過戶費一樣,只要將國有地稅補完,就能正常進行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