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買的房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房子有房貸,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第一、有財產拒不履行,涉及法律責任。拘留、罰款、拒執罪。第二、按揭房產還未辦理接房手續或者還未裝修入住的話,則極大可能被查封、拍賣。但涉及房產這類不可分的財產,不太涉及超標的問題。畢竟拒不付款,是責任。第三、若已入住,涉及唯一住房,即便不拍賣。也會被查封。
❷ 抵押貸款的房子能在另外民事賠償中被被法院執行嗎
你好,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執行,房子辦理抵押登記後,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可以對抗以後法院的查封,因此在解除抵押登記前不會被強制執行。
❸ 房產已經在銀行抵押貸款法院是否可以進行查封
可以啊,這兩者又不矛盾。查封只是禁止該房產過戶交易,又不是強制執行,沒影響銀行的抵押權。不相乾的。
❹ 我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其他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拍賣我的房子嗎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❺ 法院能否查封已經抵押給銀行貸款的房屋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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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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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房子二次抵押了被別人起訴了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房子存在二次抵押的情況被起訴後,如果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此種情況下,法院會強制執行。並按照抵押權的順位進行清償,抵押財產超過財產價款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因為債權債務糾紛,被起訴到法院,執行階段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先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未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因為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問題,那麼涉及到抵押權行使的順位問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實現抵押權時必須確定各抵押權人的先後順序。一般規則如下: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處分抵押財產,並就其價值優先受償。
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超過財產價款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❼ 房屋已抵押貸款,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7)抵押貸款後的房子可以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明確設立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是要按照特別程序處理。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的還可以收取租金。根據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