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車貸款需要什麼流程和手續
流程如下:
1.借款人提交申請材料;
2.經辦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和客戶評價;
3.對通過初審和資信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4.通過審批的,通知借款人辦理合同簽訂、放款、抵押或質押等相關手續;未通過審批的,須向借款人進行說明;
5.借款合同生效後方,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採取專項放款方式,即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經辦行直接將貸款轉入借款人購車的經銷商賬戶。
不同的汽車抵押貸款機構,申請時所需要的手續也略有不同。基本的手續如下:
1.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2.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3.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4.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發票;
一:車貸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一種新的貸款方式。汽車消費貸款利率就是指銀行向消費者也就是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汽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家用轎車或7座(含)以下商務車)的貸款數額與本金的比例。
二:汽車消費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借款人必須是貸款行所在地常住戶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個人貸款購車業務分為直客式、間客式、信用卡車貸三種。直客式一般為客戶直接見面進行貸款的銀行車貸,間客式一般為汽車金融公司轉接客戶的汽車金融公司車貸。直客式銀行車貸,所收的費用項目為押金、本息、3%擔保費等,銀行優質客戶費用還會有所優惠,不過每家銀行的優惠政策各有不同。
四:間客式汽車金融公司車貸除了繳納以上費用外,還需負擔監管費、車隊管理費、質保續保押金還有一種就是信用卡車貸,信用卡分期購車貸款只對銀行信用卡用戶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條件都可以辦理,還要有一個審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信用卡用戶就很難辦理。
五:買車是否貸款,這要看車主的資金情況。在被問到買車貸款的利弊時,多數車行相關人士多少都有點閃爍其詞。他們認為,貸款買車,不但可以讓資金不夠的市民提前消費買到中意的汽車,也可以使一些雖然資金足夠卻另有用途的市民騰出一部分本來會墊在車價里的資金用於發展。但是,由此產生的利息和附加費用卻被忽略了。
六:在做車貸時最重要的還是要貨比三家,消費者應該選擇具備一定資質和實力的正規汽車貸款服務公司,其在服務、收費等方面不僅規范,而且不會給您留下隱患。
❷ 公司對貸款車輛的管理辦法
新公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與1998年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相比,在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上與以往有四大不同:
一是擴大了貸款人的范圍,將貸款人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擴大為包括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擴大了借款人的范圍。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其中,對個人借款人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
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和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比如,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五年,其中,二手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三年,經銷商汽車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定貸款人發放自用車、商用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70%和50%等;
四是強化了對汽車貸款的風險管理。專門設立"風險管理"一章,要求貸款人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和汽車貸款預警監測體系,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對汽車貸款實行分類監控以及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❸ 汽車消費信貸的信貸方式
汽車消費信貸一般有3種方式。 1、對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中國公民;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能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戶,並存入不少於規定數額的購車首期款;能為購車貸款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措施;願意接受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對法人:具有償還貸款能力;能為購車貸款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措施;在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並存入不低於規定數額的購車首期款;願意接受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5年----1998年9月)
中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起步較晚,也就是在1995年,當美國福特汽車財務公司派專人來到中國進行汽車信貸市場研究的時候,中國才剛剛開展了汽車消贊信貸理論上的探討和業務上的初步實踐。這一階段,恰逢國內汽車消費處於一個相對低迷的時期,為了刺激汽車消費需求的有效增長,一些汽車生產廠商聯合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在一定范圍利規模之內,嘗試性地開展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但由於缺少相應經驗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逐漸暴露和產生出一些問題,以致於中國人民銀行曾於1996年9月,下令停辦汽車信貸業務。
這一階段一直延續到1998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為止其主要特點為:
汽車生產廠商是這一時期汽車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推動者。
受傳統消費觀念影響,汽車信貸尚未為國人所廣泛接受和認可。
汽車信貸的主體——國有商業銀行,對汽車信貸業務的意義、作用以及風險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認識和判斷。 (1998年10月-2002年末)
央行繼1998年9月出台《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之後,1999年4月又出台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至此,汽車信貸業務已成為國有商業銀行改善信貸結構,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的重要途徑,與此同時,國內私人汽車消費逐步升溫,北京、廣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購車比例已超過50%。面對日益增長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需求,保險公司出於擴大自身市場份額的考慮,適時推出了汽車消費貸款信用(保證)保險。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為推動汽車消費信貸高速發展的主流作法。
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為:
汽車消費信貸占整個汽車消費總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
汽車消費信貸主體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擴展到股份制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在整個汽車信貸市場的作用和影響達到巔峰,甚至一些地區汽車信貸能否開展,取決於保險公司是否參與。 (2002年末至2003年)
從2002年末開始, 中國汽車信貸市場開始進入競爭階段,其最明顯的表現為: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已經由汽車經銷商之間的競爭、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上升為銀行之間的競爭,各商業銀行開始重新劃分市場份額,銀行的經營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由過去片面強調資金的絕對安全,轉變為追求基於總體規模效益之下的相對資金安全。一些在汽車消費信貸市場起步較晚的銀行,迫於競爭壓力,不得已採取「直客模式」另闢蹊徑。
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是:
銀行「直客模式」與「間客模式」並存。
銀行不斷降低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長貸款年限,放寬貸款條件、范圍。競爭導致整個行業平均利潤水平下降,風險控制環節趨於弱化,潛在風險不斷積聚。
汽車消費信貸占整個汽車消費總量的比例繼續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
保險公司在整個汽車信貸市場的作用日趨淡化,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開始出現,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2003年、2004年及以後)
長期以來積聚的信貸風險在一些地區已表現出集中爆發的態勢,縱觀整個中國汽車信貸市場,正在逐步由競爭階段向有序競爭階段發展,衡量標准為:
汽車信貸市場實現分工分業,專業經營,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己成為整個市場發展的主導者利各方面資源的整合者及風險控制的主要力量。銀行成為上游資金提供者,汽車經銷商和汽車生產廠商成為汽車產品及服務的提供者。
產業趨於成熟,平均年增長率穩定為5%--8%
產品設計更具有市場適應,風險率控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
❹ 中國人民銀行是在何時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❺ 汽車貸款的具體流程
汽車的貸款流程為,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然後提交證明與當事人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的有關材料,再由貸款機構進行審核,最後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就可以申領貸款。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❻ 中國銀行個人消費類汽車貼息貸款管理及變更
嚴禁多個借款人使用同一賬戶進行還款。
如因正當理由不能按原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可與中行貸款經辦行協商進行債務重整,即調整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重整時貸款不能有逾期,且調整後合同期限與原貸款合同期限之和不得超過5年。貸款重整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並採用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方式的,因正當理由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具體展期條件按中國銀行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❼ 國商業銀行個人車輛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或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保證信貸資產安全,根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汽車消費代款管理辦法》及我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第三條未經總行批准,不得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可以申請汽車消費貸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穩定的職業、經濟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與貸款人指定銷售商簽下的指定品牌汽車的購買協議或合同;
(五)能提供貸款認可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抵押、保證貸款必要時應購買信用保險或由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六)購買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
(七)貸款人同意貸款時,能提供不低於購車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證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貸款人將所貸款項劃入汽車銷售商在北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帳戶;
(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企事業法人單位可以申請汽車消費代款:
(一)持有經國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並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合法證件);出租汽車公司應具有營運許可證;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信用良好,收入穩定,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與貸款人指定的銷售商簽訂的指定品牌汽車的購買協議或合同;
(四)在本行開立帳戶,並存有符合規定的購車首付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
(六)購買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行認可的銷售商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經營管理水平、信用等級較好、能與本行密切合作;
(二)與本行簽訂《汽車消費信貸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明確可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汽車品牌和型號;
2.明確本行提供貸款的總額;
3.明確銷售商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4.合作協議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汽車消費貸期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下同)。其中:對出租汽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貸款最長不超過3年;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個人,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汽車消費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的利率自貸款本金實際發放之日起計收。利率調整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即一年(含)以內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據當時利率水平,按相應利率檔次確定當年的利率。
第九條汽車消費信貸額度符合以下規定:
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付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20%,借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抵押、保證方式申請貸款並購買信用保險或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付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30%,借寺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企事業單位、個人以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擔保除外),首墳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4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條貸款申請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自然人、第五條規定的企事業法人均可以申請汽車消費貸款:
(一)借款人為個人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貸款人指定汽車銷售商蓋章認可的《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及與同簽訂的購車協議或合同;
2.購車人為夫妻雙方或家庭共有成員,必須共同在《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上簽字;
3.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原件;
4.貸款人認可的部門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經濟收入證明(如工資單等);
5.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資產評仨報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證應提供身份證、戶口薄、經濟收入證明等;
7.銀行同意貸款時,在貸款行開立京卡儲蓄卡,並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證明;
8.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借款人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貸款申請書及與貸款人指定銷售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貸款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經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上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有和現金流量表;
4.不低於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證明;
5.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資產評估報告、保險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等;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借款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收到貸款申請後,貸款項目經理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償還能力抵押(質)物的合法性與變現能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項目經理調查認為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的,簽署調查意見並將《個人消費貸款審批表》(個人)、短(中長)期貸款審批表(企事業法人)及有關貸款資料報信貸部主管、主管行長、貸款審查小組和貸款人簽批人審查簽批。
第十一條貸款審查
信貸部主管、主管行長、貸款審查小組、簽批人應進行下列審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備借款資格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購汽車是否符合本行與銷售商協議確定的范圍;
(三)作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實有效;
(四)貸款擔保的合法性與代償能力;
(五)貸款法律手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在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貸款申請進行明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月均還款愈期罰息、抵押物或質物的處理方式和春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簽訂借款合同
經審批同意貸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時要求借款人購買信用保險。
項目經理應協助貸款人簽定相應擔保合同。
(一)抵押貸款須對抵押物的現狀、權屬及價值進行檢查,並辦妥財產保險、抵押登記手續;
(二)質押貸款須對質物權屬和價值進行檢查,辦妥質物交付手續;
(三)必要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公證。
第十四條放款與轉帳
本行辦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續後,在《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交特約銷售商發貨。企事業法人汽車消費信貸由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交特約銷售商發貨。
銷售商應協助客戶辦妥有關購車手續和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填寫《委託付款通知書》並附加正式發票、保險單正本、車輛有關手續復印件,交銀行放款。銀行根據《委託扣款授權書》將貸款和作為首付款的存款劃入銷售商在本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五條還本付息
(一)貸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實行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
貸款本金X月利率+貸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總月數-1
(三)按月等額還本付息的,借款人應執行下列規定:
1.在本行辦理京卡領儲蓄卡,並於每月公歷20日前足額存入每月還本付息的資金;辦妥本行從其京卡儲蓄卡按月代為扣收前述款項的委託;
2.企事業法人的汽車消費貸款應辦好本行按月代為扣收前述款項的委託。
(四)經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但必須提前三個銀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請。
(五)凡逾期貸款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逾期利息。
(六)凡連續三個月未按合同約定還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擔保人行使追索權。
第五章貸款擔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的要求辦理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證擔保的,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購買信用依附。貸款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保險期內,如生發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八條以個人產權房作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貸款金額應根據房產的地段、環境、結構、朝向、層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房產價值的50%。
第十九條同一產權房已作其例子貸款抵押的,抵押權人必須同是本行,且貸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房產價值的50%。
第二十條房產價格按下列標准認定:
(一)購房未滿一年的(以購房合同為准,下同),按購房總價值直接認定;
(二)購房已滿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評估機構評估總價認定。
第二十一條以國債現券、AAA級企業債券、本行人民幣或外幣定期存款存單,在本行購買的依法可質押的憑證式國債為質物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確認及止付等手續;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有價單證累計金額為95%。
第二十二條由企事業法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按《關於貸款擔保的若干規定》進行審查,核對並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自然人擔保須對代償能力進行嚴格審查,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失運河保證能力、保證人破產或保證人分立等影響保證人履行保證能力的情況發生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重新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愛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貸款,挪用貸款的;
(四)套取貸款相互借貸謀取非法收入;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予或重復抵押或質押的;
(六)借示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使用情況的;
(七)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因意外情況不能代償貸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3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物權或質權證明等憑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抵押物、質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因購買汽車與銷售商發生糾紛或汽車質量存在缺陷時,由借款人與銷售商或生產廠家協商解決。借款人及擔保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總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
❽ 如何做好汽車貸款的風控措施
汽車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購買汽車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選擇汽車按揭貸款服務,汽車也可以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在面對汽車金融市場不斷壯大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汽車金融的高風險點:市場潛在風險;貸款前客戶資料風險;還款期間客戶信用風險;逾期後處置風險。而想要把各個風險指數降到最低,汽車金融的風控是重中之重。
對於汽車金融平台而言,如果風控做得不好,關乎企業生死。那麼我們要如何做好車貸風控呢??
汽車金融貸前風控注意
貸前風控主要是針對借款人而做的資料審核,包括信用審核和資產審核,俗稱「人車審核」。通過有效的貸前資料審核能夠幫助車貸公司排除掉部分風險。審核的內容包括借款人的工資情況/公司經營狀態、信用情況、車輛價值判斷、是否負債等,確保借款人貸款後有能力還貸,避免逾期和壞賬。
汽車金融貸後風控要注意
貸後風控則是針對貸款發放後對車輛的監管,根據車輛行駛數據判斷風險,這是避免損失的最後一道屏障。借款人的行駛軌跡若是出現以下異常,車貸公司就要著重關注了,因為這往往是借款人違約的前兆:
1.車輛停留點與資料申報常用點不一致
這類用戶會向車貸公司提供虛假的家庭住址、單位地址等信息,屬於欺詐類用戶,往往是導致車貸公司壞賬率、逾期率居高不下的罪魁禍首。
貸款公司可以藉助查車平台的停留數據發現此類詐欺型用戶,並在一開始就密切留意這類人的動向,莫要等到他們預期不還款後才有動作,否則往往會落得「人車兩空」的結局。
2.借款人行駛軌跡出現異常改變
若是通過查車平台的軌跡回放發現借款人的行車常用路線和行車時間忽然發生較大變化,則可懷疑借款人是否出現了資金周轉不靈,正忙著到處籌備資金。對車貸公司而言,這類情況也是需要注意的,借款人若是無法還貸則可能會選擇二押或者逃貸。不管是哪一種,對車貸公司而言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3.借款人車輛在敏感地點停留
如果借款人的車子停留在其他車貸公司或二押公司,那麼管理人員就要馬上行動起來了,這些借款人,極有可能是想以虛假信息向其他車貸商進行騙貸,或是對車輛進行二押,一旦他們簽署合同,對原車貸公司而言都將造成不可逆轉的巨額損失。
如何才能及時地制止?車貸公司可通過在查車平台上對其他車貸公司或二押地點標注圍欄,借款人的車一旦進入這些區域,平台就會彈出警報,為車貸公司爭取反應時間。
4.借款之後,借款車輛在某地長時間不動
如果查車平台上顯示某借款人的車1-2天內都停留在某一地點,則可能借款人已經將車輛二押出去了。管理人員應立即上報情況並到場核實情況,若發現情況不對應盡早進行催收。
5.GPS定位器顯示離線
車貸公司為降低風險一般都會在借款人的車上安裝2個以上GPS定位器,若是車上某台設備忽然顯示離線,可能是設備損壞,但也很有可能是設備被借款人拆卸,應及時聯系借款人探問情況,並據此作出相應措施。
此外,若是所有設備都同時離線,也可能是因為車子駛入了GPS信號弱(如地下室、隧道等)地方,這時可與借款人進行聯系。但若在這之後設備很長一段時間都處於離線狀態,這就值得注意了。
設備離線的確是很難幫助車貸公司判斷風險,在選擇定位器時,盡量選擇定位模式多的定位器,如GPS+LBS基站定位這種雙模定位方式,在衛星信號不好的地方還能自動啟動基站定位,減少設備離線現象。
總結:汽車金融風控不單單需要各個環節加強自身風險管控能力,更需風控人員自身具備一顆不斷學習和在學習中變強的心,打造汽車金融服務行業的第一道防線。
❾ 汽車貸款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 貸款擔保情況;
(三) 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 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 貸款催收記錄;
(六) 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 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它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❿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試點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第三條汽車消費貸款的貸款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商業銀行,借款人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中國公民及企業、事業法人單位。汽車消費貸款的借貸雙方應簽訂書面貸款合同。第四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夠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質物,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作為保證人;
4.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限額的首期付款;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1.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2.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存有不低於規定數額的首期購車款;
3.有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4.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汽車消費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下同)。第七條汽車消費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第八條借款人的借款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的2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
(二)以所購車輛或其他不動產抵押申請貸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的3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額不少於購車款的4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第二章貸款條件第九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當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
1.貸款申請書;
2.有效身份證件;
3.職業和收入證明以及家庭基本狀況;
4.購車協議或合同;
5.擔保所需的證明或文件;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1.貸款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3.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4.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5.與貸款人指定的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抵押物還須提交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估價、保險文件,質物還須提供權力證明文件,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文件;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和限額第十條貸款人在收到貸款申請後,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並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一條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便宜期罰息、抵押物或質物的處理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第十二條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應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對於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應說明理由。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貸款支用方式必須保證購車專用,並須經銀行轉帳處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在貸款有效期內,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和收入狀況以及抵押物保管狀況進行監督。第十五條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第十六條以抵押形式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貸款人在獲得貸款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42條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
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所購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