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費貸款的用途能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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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變貸款用途的後果
法律分析:改變貸款用途涉嫌貸款詐騙罪。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謂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 小額消費貸取出轉行存再進股市會被發現嗎
不會的,除非你自己舉報自己,一般這個款銀行一般不會查,只要你不是直接從銀行貸款的,或者套現信用卡的,一般銀行不會來查你的,資金使用是你的自由,只要控制好風險就行,按時還款,雖然規則上是不允許的,但是目前不會查得,也沒有消費貸進股市處罰的案例。
但是你有貸款,你可以自由使用,除非你投降,否則其他人無法檢查你。
4. 改變貸款用途算是貸款詐騙嗎
改變貸款用途,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5. 使用pos機套現是什麼行為
使用pos機套現是違法行為。
只要是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的都屬於套現行為。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
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並逐年遞增。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後,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並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後,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一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利用程序時間差詐騙。不法分子利用POS機、銀聯與銀行系統信息傳遞的幾分鍾時間差,進行套現。一般與卡主合謀,由卡主持現金到銀行櫃台存入賬號,嫌疑人在其他地方與此同時用資金積累好的POS機刷卡將錢轉出。而後在銀行櫃台的卡主以填錯賬號等由而拒絕簽名,將錢取回或存入其他賬號。而POS機的刷卡交易信息,通常要延遲一兩分鍾之後才能從銀聯系統反饋到銀行,因此一般不易被銀行察覺。
收銀員以用POS機為客戶刷卡結算之機竊取銀行卡信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會到酒店、商場、超市等銀行特約商戶刷卡消費。而少數收銀員利用這個時機,趁持卡人酒後無防範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6. 改變貸款用途是犯罪嗎
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的,不是犯罪,只是一般的貸款糾紛而已。行為人通過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二(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7. 改變貸款用途構成什麼罪
改變貸款用途具備下列要件即構成騙取貸款罪: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因行為人違反規定,採用虛構、隱瞞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簽訂虛假合同在銀行辦理個人消費貸,金額20萬,套現購房,違法嗎會受到什麼處罰
違法的,屬於金融詐騙,根據金額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