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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損失案例

發布時間:2022-07-03 23:33:30

㈠ 新網銀行車貸業務侵害消費者權益遭通報,為何這種情況頻頻出現

現在大家都物質條件越來越好了,對於房和車子也有了自己的追求。但是房子和車子的價格也一直在增長,如果僅憑自己微薄的工資是不可能一口氣買下房子和車子,暫時這個原因,銀行推出了房貸和車貸這個項目。隨著新項目的開發,也有很多人在這上面動起了自己的小心思。對於房帶的巨額和長時間,車貸數額小並且還款時間快。所以關於車貸所出現的業務問題,經常受到消費者們的通報。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原因有三:

第一,監管部門沒有規劃好責任線。

車貸,屬於金額比較小的項目。因此在這一塊,監管部門沒有做好自己的監督和管理責任。往往在出事後,消費者想要找到相關部門進行自己的權利合理維護。卻不知應該找誰,也不知道有誰能夠幫自己解決。再加上車貸本身也是個新興項目,處理問題是沒有太多可以借鑒的案例,所以問題的處理方面不夠及時和果斷。

想要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除了需要監管部門加大力度,更需要消費者們自己擦亮眼睛。發現問題時及時上報,不給犯罪分子作案的機會。

㈡ 我的汽車消費貸款逾期了·,金融公司會如何處理

逾期還款行為在貸款機構看來會視為違約,所以一般會按日收取罰息,罰息自逾期還款的第二日起收,直至還清月供當天停止計收。所以,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還應盡早還款。

補充:由於央行徵信系統的不健全,只有借款人與銀行間發生的信貸交易,才會被上傳至該系統。任何與銀行外機構所發生的借貸關系,均不會體現在信用報告上,更不會對個人信用帶來負面影響。

㈢ 購車貸款,結果貸款人死了,誰來還款

近日,市民王先生撥打12345民生服務熱線反映,他三年前在新泰一家4S店貸款買車,並繳納了3000元的「續保押金」,今年還清了貸款,要求退還押金時遭拒,並被告知「不在4S店買保險,押金不退」。王先生希望部門調查處理,讓4S店退款。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具體內容,及時發現並修訂合同內的「不平等條約」。如有疑問,當場提出;如覺得不合適,就不要簽約。同時,消費者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一定要將口頭承諾落實到書面上。

㈣ 車貸逾期被起訴最壞的結果是什麼

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這個時候就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如果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車貸還不起了被起訴時應該積極應訴,如果起訴人勝訴而被起訴人仍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的,即沒有償還貸款,一般起訴人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如果有相應財產的話,就會進行扣押凍結,直到還完貸款為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這個時候就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如果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車貸出現無力償處於一直拖欠狀態這樣的案例,其判決結果一般仍然需要還清相關貸款,或者是直接將車輛進行抵押,而如果出執行決定的話,就會採取強制執行的方式。

所以當發現自己無力償還車貸時,需要及時想解決辦法,跟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交流,制定出一個合適的方案。如果是想要保留車輛的話,一般是需要自己向親朋好友們借錢,然後先把貸款還上,然後等資金寬裕些,再進行還款,建議最好是有欠條。而如果不想留車輛的話,則可以委託經銷商,進行轉按揭,變更還貸人等。

㈤ 案例分析(急)

童鞋是金融法的期中作業吧~~~
A 過失責任,未得到真實的購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等就把遠高於市價的貸款貸給C,最終C無法償還導致A自身損失擴大。
B 違約責任,違反提供真實的購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等,導致貸款數目加大,擴大A銀行的損失,依照合同必須償還C無法償還(資金無法償還,車輛變賣、拍賣作價後也無法償還的部分)的貸款、即A不能追回的貸款的損失。
C 違約責任。應當償還A貸款本息、罰息,無法償還的由於抵押合同的簽訂,抵押的車輛由銀行變賣、拍賣作價償還貸款。
具體計算啥的因為沒有時間節點啥的可能不作要求,但是有空的話你可以算一算。
錯了的話不要怪我啊,上課沒認真聽課的說。

㈥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1\ 關於離婚案件中彩禮款的定性處理(案例分析)
李憲華 柳海峰
【學科分類】婚姻、家庭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庄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於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並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於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被告所在部隊並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並擬定於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並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後給付原告鑽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並否認收取被告鑽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並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於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並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並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准予離婚。

2、關於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於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鑽戒。雙方爭議並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於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鑽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採信。

二、關於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佔有行為,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佔有,這種佔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佔有權消滅之後,所有人根據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可要求佔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佔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並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後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並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餘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後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並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並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於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於自願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於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於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麼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於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餘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餘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於:(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後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後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台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並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於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於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於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於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於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於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於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餘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並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於抵押車輛屬於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於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於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於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後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於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於我行最後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㈦ 燦小谷汽車金融逾期了兩期沒錢還會怎麼樣

您好,一般來說逾期7天就會上您的個人徵信報告,每一家銀行逾期上徵信的時間不同,但是您逾期2個月,應該是已經上了徵信了,個人徵信逾期太多會對您以後的貸款,信用卡申請有影響,建議您盡快還上款。
以上希望能夠幫到您!

㈧ 調查 | 美利車金融折戟背後

沈榮表示,在這個過程中,過度追求短期利益、追求速度、追求規模,可能會伴生更大的風險。

「此前美利車金融業務拓展的速度和業績的呈現,忽略了或者說是沒有更多地去關注風險控制,導致了風險的疊加和集中釋放,那就導致了這樣的平台和機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因此,對於二手車金融以及包括提供消費信貸等相關業務的這些機構平台來說,有效的風控和監管比大規模的業務擴張更為關鍵。」沈榮告訴智庫君。

因此,沈榮認為,相對於更難監管和控制風險的2C業務而言,2B的金融信貸業務在未來可能更具有想像力。

「車商是經營者,發生業務是高頻的;同時對於車商相關的徵信、業務狀況、經營狀況會有一定了解,可以把質押物車輛進行相對封閉的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因此風險是可控的。」

此外,沈榮認為,二手車發展的瓶頸還在於二手車的稅收問題尚未得到解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實際交易價格的2%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徵增值稅,但經營性使用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此外,對拍賣行受託拍賣二手車,向買方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稅收的不統一對於經營者和對於市場的活躍度來講,並沒有有效助推,希望能藉此機會讓二手車在政策層面能夠有國家稅收方面的改變。而二手車產權流轉帶來交易成本、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勞務成本的增加也阻礙了市場的活躍,希望能建立臨時產權制度,讓二手車成為商品,給二手車行業營造一個更寬松、更有利於健康發展的這樣一個條件,可能是現階段大家共同期待的一件事情。」沈榮最後表示。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㈨ 「被貸款」150萬老人勝訴,交通銀行這次損失有多大

據了解,中國裁判文件網路披露了一個案例: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有限公司(601328.sh)北京冠園分公司(以下簡稱「溝通銀行」)只是老年人,只有讓老人提供房地產許可證,所有其他文件都是偽造的;通信銀行已經向舊銀行賬戶發出了150萬元的貸款,然後收入150萬美元分為其他文件。

從那時起,銀行將告訴法庭要求還款。

這位老人說他沒有去明的房地產登記中心,並沒有簽署抵押申請表,希望法院能夠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院:銀行內部控制機制損失,應承受不良後果

審判結束後,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貸款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一個主要的錯誤,而且通信銀行具有非良好管理和教育不足的問題,也存在問題貸款批准和風險核查部門工作。目前,交通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丟失,應保證相應的不利後果。

法院判決:溝通銀行的所有訴訟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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