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丈夫私自貸款用作他用妻子有連帶責任嗎
沒有
不管是哪類的貸款,都是必須要簽訂貸款合同的,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男方簽字,女方並未知情的情況下,女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一對夫妻名下有套房產,這套房產是屬於他們共有財產,那麼房產證上就會登記兩個人的名字,在房產局備案時,也是備案夫妻共有,沒人各佔50%的產權,如果說男方想把這套房產作為抵押,到銀行貸款,那麼就必須要女方簽字同意,才可以成功,如女方堅持不同意,不去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那男方根本不可能成功下款,
第一:女方不同意,房產局備案信息里,男方只有50%的產權,只有男方一個人簽字,產權比例不完整,不能作為抵押物,
第二:銀行會根據客戶的不動產,抵押物,評估報告收入情況等等綜合評分,給出客戶可貸款的額度,一般情況下,房產抵押,銀行給出的貸款額度是房產評估結果的60%到70%,根據各銀行規定判斷,這些手續的辦理,都是需要雙方全部同意才可以完成。
第三:還有一種就是擔保,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都可以為他人擔保,在銀行做貸款,這種貸款也必須是夫妻雙方同意之後,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夫妻雙方於擔保人共同簽字,才可以生效,三個人缺一不可,不然這個貸款業務,都不可能辦理成功。
不過,夫妻自結婚領證登記開始,滿七年之後,個人名下財產均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國有婚姻法有這條規定,但是,即使共有了,女方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就算是企業倒閉等情況,國家查封一部分財產,也只能查封流動產,如公司等等,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國家是不會查封的,也不能查封,法規有規定,夫妻只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在沒有觸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任何機構部門沒有查封權與拍賣權。
② 老公房子抵押貸款老婆要一起還嗎
法律分析: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分析。若貸款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需要女方償還;若貸款是男方個人生活所用,或者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將房子抵押貸款,其債務屬於男方所有,女女方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 老公偷偷貸款老婆怎麼辦
這要看貸款的使用目的。如果是用於非法活動,或完全是個人消費,老婆可以不還,但要老婆舉證。
但如果是用於家庭生活或正常經商等,那麼老婆就有義務償還。因為這些活動,如果產生收益,這個收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因此產生的債務風險,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④ 丈夫拿房子抵押借款妻子不知道合法嗎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舉證證明在你先生抵押房產當時你確實不知道該情況,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抵押權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⑤ 妻子不知情,丈夫將房產抵押,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嗎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關於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9條和第32條的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並且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由此,妻子不知情,丈夫將房產抵押,銀行不可以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說,共有房屋抵押登記時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因此抵押登記缺乏必要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房屋抵押是無效的。房屋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的一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個人都有房子的處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作了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拓展資料>
1、 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4、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⑥ 房產是男方單獨所有作為抵押貸款,離婚後女方還要負擔債務嗎
把房產作為抵押物去貸款,是很多人都會做出來的行為,如果還不上欠款,那麼房子就會被依法查封,戶主需要搬離住所。有關房產是男方單獨所有作為抵押貸款,離婚後女方還要負擔債務嗎?我覺得不需要妻子還錢,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該套房產是丈夫的私有財產,房本上也沒有寫妻子的名字,所以無法看做是兩個人之間的共同財產,這筆債務和妻子沒有關系。另外,要看男方拿這筆錢去幹嘛了,是否用在了女方身上。如果有的話那就負擔,反之,就不用負擔。再次,女方還錢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法院判定女方不用還錢,那她就無需承擔,直接和男方離婚之後,將財產分配好就行了,債務直接讓男方自己去還。夫妻原本是要一起風雨同舟,共同進退的,沒有義務要還的錢就別還了。
1、該套房產是丈夫的私有財產。
房本上也沒有寫妻子的名字,所以無法看做是兩個人之間的共同財產,這筆債務和妻子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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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再婚丈夫用他的房子做抵押貸款,但我是第一貸款人,現在想離婚,怎麼辦
你好,首先要確定該筆貸款的性質,通過你的描述,丈夫用其個人房屋作抵押,以你的名義向銀行貸款,這種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分擔債務,由於房子是丈夫個人所有的,所以離婚時不受影響。
⑧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不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
4.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⑨ 丈夫私自將房子做抵押!妻子不知情!
你可以向法院舉證證明在你先生抵押房產當時你確實不知道該情況,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抵押權無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54條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而丈夫用房產抵押貸款時,並沒有徵得妻子的同意,房產抵押登記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證明,雖辦理了抵押登記,但缺乏抵押必備條件,最終認定此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⑩ 老公拿他房子抵押貸款,夫妻雙方都簽字,妻子需要承擔責任
就是說妻子在這套房產中的份額也被抵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