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在哪起訴 未央法官告訴你
提醒 維權中盡量「少走彎路」
法官表示民事訴訟中的管轄問題既復雜又重要,科學合理地釐清管轄問題,不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職權、履行審判職責,更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在此提醒大家,起訴前一定要釐清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依法確定管轄法院,再進行起訴,盡量在維權中「少走彎路」。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火熱,產生的糾紛問題也越來越多,那麼因購買房屋發生糾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今天這期「以案釋法」我們通過未央區法院民二庭審理的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2012年8月19日,原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任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其開發的未央區某處房產。之後,雙方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由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50萬元,原告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並約定出賣人向貸款銀行履行了保證責任的,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被告任某某未按時還款,銀行起訴後,法院依法判決其償還剩餘貸款及利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進行了扣劃。現原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被告任某某違約,而涉案房屋位於未央區為由,訴至未央區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任某某支付違約金並配合其辦理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
主審法官韓霞審查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及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該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和履行地點,而原告訴訟請求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支付違約金等,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標的」,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任某某住所地陝西省子長市。綜上,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未央區,故未央區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韓霞法官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該案系合同糾紛,屬於債權糾紛而非物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將幾類特殊的債權糾紛納入到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范圍內。而該案中的房屋為商品房而非政策性房屋,故不在此列。因此,該案不能適用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㈡ 貸款房屋如何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解決合同糾紛有四種方式。談判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關部門通過調解的方式幫助解決問題;仲裁解決;採用訴訟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解決糾紛。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㈢ 五大常見案例分析!買賣商品房遇上這類案情,法院會如何判決
買房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是人生大事,每一位購房者都期望可以順利買到心儀的房子,然而現實生活中關於購房的維權糾紛時有發生,遇到這類案件該如何處理?法院又會如何判決?鳳凰網房產攜手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為你分析常見的購房和維權案例。
1、「雙合同」銷售房屋引發糾紛該如何解決?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與購房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約定房屋是裝修交付。同時,購房人與案外人某裝修公司簽訂《裝飾工程委託協議書》。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後,購房人支付了裝修款和房價款,兩公司分別開具了發票。後因房地產公司逾期辦證產生糾紛,購房人起訴要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購房人述稱其簽訂的《裝飾工程委託協議書》是在售樓部簽訂,簽完後由房地產公司拿回去蓋上房地產公司的公章。裝修公司不予確認,但並未明確否認。購房人稱裝修款項是支付到房地產公司的賬戶。
一審法院判決:
一、房地產公司為購房人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並交付給購房人。
二、房地產公司向購房人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的標准]。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房地產公司向購房人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以房屋價款1603785元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的標准,從2017年11月1日計至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辦妥之日止,違約金總額以本金為限]。
裁判要旨:
近年來,在政府對房地產市場不斷出台調控政策下,部分樓盤開發商利用「雙合同」(買賣合同+裝修合同)模式銷售房屋引發糾紛。開發商主導購房者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並非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6條的規定,簽訂裝修合同是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該裝修合同應為無效。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是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以虛假的裝修合同表現出來的行為後果應該由真實的買賣合同來承接,故案涉房屋實際交易價款應為買賣合同價款與裝修價款之和。
2、面對虛假銷售宣傳,法院會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與多個購房戶分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各戶所購房屋面積及價款不等,房款均已付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購房者獲悉房地產公司銷售宣傳的「水景公園」區域實為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該區域市政規劃也未明確存在「水景公園」規劃建設。並且,購房者所購商品房臨近「變電站」項目,該變電站屬於電磁強輻射設施,對所售商品房的居住品質存在一定程度的損害。但是在購房者購買商品房時,房地產公司從未以任何方式告知過該變電站在所售樓盤臨近選址規劃擬建的事實。購房者以房地產公司對並不存在規劃建設的「水景公園」進行虛假銷售宣傳,故意隱瞞高壓變電站選址規劃擬建的事實,構成欺詐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房地產公司補償購房等人損失(金額按照購房款2%確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出賣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房屋認購定金能否退還?
基本案情:
吳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單1份約定:吳某認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一套,認購總價為人民幣1000萬元,簽訂認購書時付定金人民幣52萬元;簽署認購書後,購房人應在10月10日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及本房屋認購單至售樓處簽約,逾期按購房人違約處理,賣方可不經催告,將房屋另行處置。購房人所交定金,不予退還。……當日,吳某向該公司支付了52萬元,該公司向吳某開具了收款事由為「訂金」的收據。後因為雙方在10月10日為花園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認購書約定需要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能訂立。10月14日,該公司向吳某發出違約告知函,稱認購單已經失效,所交定金52萬元不予返還。房地產公司承認其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曾經承諾購整層房屋贈送花園。雙方一致認可是因為花園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沒能訂立。
一審法院判決:
某公司應在七日內返還吳某定金52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定金只是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就商品房買賣進行誠信談判的一種擔保義務。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後,只要當事人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誠信磋商,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磋商不成,並非一方當事人對認購協議無故反悔,應認定雙方均已履行了認購書約定的義務,對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無過錯,定金罰則不應適用,賣方應向買方返還定金。
4、房屋交付不符合標准,購房者該怎麼辦?
基本案情:
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分別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兩套,合同約定房屋價款分別為99萬元及14萬元,兩份合同均約定交房日期為2017年2月16日前,房屋交付條件為「該商品房五大主體驗收合格」。合同簽訂後,張某依約繳納了購房款,但某房地產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且未出示房屋經過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及《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庭審中張某自認於2017年8月10日拿到房屋鑰匙並開始裝修。現張某主張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另,涉案房屋已於2015年9月25日經過五大主體即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單位驗收合格。
法院判決:
某房地產公司應支付張某逾期交房違約金(從2月16日計算至8月10日)。
裁判要旨:
關於竣工驗收標准問題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之間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為「五大主體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驗收由建設部門組織驗收。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某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樓座已經過五大主體驗收合格,故涉案房屋已經達到交付條件。張某主張涉案房屋未經驗收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5、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卻未如約向銀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是否構成違約?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算為80平方米,單價每平方1萬元,總價款80元。李某的付款方式為簽約時支付30萬元,餘款50萬元申請按揭貸款。李某應向指定銀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辦妥按揭貸款所需的相關手續,逾期視為違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李某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30萬元的購房款。李某應最遲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向銀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辦妥按揭貸款所需手續。但是李某並未如約向銀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沒有按時辦妥按揭貸款所需手續。為了催促李某盡快履約,房地產公司向李某發送告知函,但李某仍置若罔聞。
法院判決:
李某應向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
裁判要旨:
若商品房買受人以買賣合同中關於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期限約定不明確為由而拒不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在辦理按揭貸款的條件已經成就,經開發商催告後買受人仍不履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㈣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㈤ 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房屋是我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現在沒有房子的朋友們也是在加倍工作為自己為家人購買一套房子,現在購房的糾紛隨著購房數量的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多,大家在購房之前應該對這些糾紛有所掌握在,這樣才能更好的避免在購房中遇到這些糾紛,那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1、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
2、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為,幾乎所有的買賣合同中都約定,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
3、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咨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家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家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
1、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的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等。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於哪裡,好具體到門牌號。
2、房屋產權情況
房屋性質: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購公房、經適房還是小產權房,這點必須明確。產權情況: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權人是誰,何時可以辦理解抵押手續等。租賃情況: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過,那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明確清楚租戶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並好附有租戶簽署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什麼的全部內容,每個行業都有糾紛,但其實在房產行業,有的糾紛是可以避免的,看新聞的時候就能看出有的糾紛如果大家多一點了解就不會發生,希望看過本文的朋友都能成功避免所有的糾紛,順利購得房子。
㈥ 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房屋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遇到不同房產糾紛處理的方式不盡相同,具體如下:
(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不管房產糾紛是由貸款還是其他方面的原因產生,只要出現了房產糾紛而影響到了自己權益,建議你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在處理的時候該怎麼樣維護自己權益。
法律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㈦ 浙江男子買房子爛尾,拒還貸款被銀行追債,法院對此是如何判決的
浙江男子買房子爛尾,拒還貸款被銀行追債,法院對此是如何判決的?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最後,嘉興中院二審判決銀行明確提出的由許先生償還剩餘貸款、付款貸款利息等要求不可以創立,不予以適用。
㈧ 以房屋買賣為名套取銀行貸款,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辦
當自己上當了,最好就是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