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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談談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

發布時間:2022-07-08 12:27:51

1.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近蘇州六家財險公司聯手發公告暫停辦理機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廣州、深圳、海、北京及錫等少城市前已陸續暫停車貸保證保險停辦業務僅針銀行等金融機構包括車商與門辦理相關保險各保險公司往已經簽發保單照履行至於該業務何恢復目前仍未明確間表車貸險叫停:根源何處
原:貸款高違約率嚇退車貸履約保險
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面臨問題社信用體系缺失由於目前內企業金融信用體系沒建立起缺乏信用等級監督失信者進行懲罰機制部消費者信用觀念淡漠道德風險益突且汽車同於房產等建築物其易於隱匿移作抵押物品較難保全所道德風險非難控制購車錢、催、催想拖情況比較普遍道德風險已保險公司面臨風險
同些難規避系統風險政策風險目前汽車進口關稅內汽車價格斷調情況汽車作抵押品價值降幅度、降速度太快加每固定折舊率抵押車價值能難抵頂所欠債務新車性價比超貸款車輛能影響借款貸意願部講誠信消費者能鑽律空故意車抵貸放棄款本該貸錢用買新車銀行收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取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討債能著已經值少錢車乾瞪眼保險公司數車貸糾紛扮演吃虧者角色
原二:利圖使車貸險難繼
面中國手續費高返、扣頑症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收益水平雖按照保監規定保險中國能夠傭金返所收取保費金額吧%搶市場些保險公司實際給予保險中國返已經超限度甚至達二0%—三0%
另面保險公司賠付壓力斷增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承擔保證風險部保險公司操作夠規范甚至委託商家或銀行具保證保險單信貸象信用情況調查審核難發揮作用行使關權造理賠風險加重要原同由於投保雙信息稱沒投保理賠信息跟蹤制度部高風險投保自由流使保險公司制定高風險條款形同虛設
原三:各主體間權責利益等
銀行義務清信貸管理主體偏移少銀行能准確理解履約保證保險內涵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夠重視認汽車消費貸款由保險公司提供履約保險借款期由保險公司賠償銀行並存風險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程往往放棄自身優勢應屬於自履行義務放手讓保險公司、經銷商辦理本該由銀行落實購車資信狀況調查等基本由保險公司操作銀行根據保險公司調查情況結論凡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貸款履約保險購車銀行幾乎求必應少借款資信、款能力收入水平進行實核查
二保險公司簽訂協議夠規范保險責任限擴保險公司承保貸款履約保險目爭奪由履約保險鎖定新車機車險保險市場由於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保險公司於擴自身機車輛保險市場份額考慮惜放寬借款投保汽車消費貸款履約險資格審查投保客戶特別汽車經銷商施各種優惠條件銀行則競相加自負荷客觀致使貸款銀行轉嫁風險放鬆信貸管理恃恐貸款逾期現象比較漠視降低車貸發放標准爭奪市場甚至違反關規定滿足汽車經銷商合理貸款要求致現戶貸、惡性貸款、效擔保等現象給終承擔貸款風險保險公司造較經營風險
三部汽車經銷商責任明確別銀行、保險公司、經銷商三合作協議未明確銷售商車輛質量風險特別營運客車許附加設備與原簽訂購車合同所變由於沒明確條款加限制旦現質量問題理賠隱患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合作沒統操作模式汽車消費貸款業務抵押物受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保證金比例各相同隨著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發展缺乏統游戲規則極易引發行業間序競爭
保險公司角度看履約風險超保險公司風險承受能力保險公司必要作相應調整目前高賠付率、高貸款逾期率、高險率低費率、低追償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致命硬傷蘇州各家保險公司終奈放棄車貸履約保險塊蛋糕相關熱詞:保險公司車貸

2. 中國銀行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抵押物的保險規定

借款人以所購車輛抵押或(和)所購車輛外的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
1、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經辦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經辦行應再次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
3、對於貸款期內的保險應爭取一次性投保,在僅投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次年的保險提供一定的保證方式。
4、對於以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抵押物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3. 保證保險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你說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是就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有以下特徵:
擔保合同的特徵

1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後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本人愚建,僅供參考!

4. 什麼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第一條 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時起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時止這段期間內,投保人連續三個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以及貸款利息,向被保險人賠償實現抵(質)押權後的差額部分。

第二條 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時起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的24時止這段期間內發生以下情形時,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以及貸款利息:

(一)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經鑒定(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9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達到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表》列明的一級至三級傷殘;

(二)投保人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起180日後(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導致身故,或者自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內經鑒定(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9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達到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表》列明的一級至三級傷殘。

第三條 發生本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追償欠款的過程中需要提起訴訟時發生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

(二)被保險人在實現抵(質)押權的過程中需要提起訴訟時發生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且不能在處分抵(質)押物所得價款中扣除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

5. 車輛貸款期間保險應該怎麼買這之中都有哪些問題

許多車主會反映,他們從4S店借錢時,被告知要接受捆綁規定。他們不僅需要從指定的公司購買汽車保險,而且還必須在貸款期限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保險。這比自己購買汽車保險要復雜得多,這就提出了這樣的行為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購買汽車貸款保險的問題。其實在購車貸款汽車保險中有兩個概念:一個是汽車貸款保險,一個是汽車保險。

汽車貸款保險是汽車貸款的必備保險。在車險的類型上,只有交強險是法律規定每個車主必須購買的,商業保險可以選擇購買,購買不購買,在哪裡購買都遵循自願原則。銷售汽車共享保險是不合理的行為。商家強制購買汽車貸款保險和從指定公司購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消費行為,侵佔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業主有權拒絕的權利。

6.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意思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分類:
1、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為用貸款購買汽車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這一險種是將向購車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確定為被保險人,借款購車人為投保人。目前,除少數保險公司重新開辦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尚處於觀望狀態。
購車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貸款人根據《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的規定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後,投保人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被政府徵用;
(2)因購車人違法使其車輛及其他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轉讓、轉賣;
(3)所購車輛毀損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
(4)因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2、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為以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向銀行進行抵押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是購買商品房並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銀行借款的個人。被保險人是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銀行。保險期限是自保單簽發次日起,至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6個月時止。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代償要求時,投保人尚未償清貸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險人對發生以下情況承擔還貸責任:
(1)投保人喪失償還能力;
(2)投保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無償還能力或喪失償還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7. 貸款保證保險 定義

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
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8. 這個個人消費貸款保證險是什麼

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分類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1.概念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為用貸款購買汽車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這一險種是將向購車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確定為被保險人,借款購車人為投保人。我國於1997年由平安保險公司試辦汽車分期付款銷售信用保險,1999年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開辦《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也大大推動了汽車消費貸款的開展。但由於汽車消費貸款拖欠貸款情況嚴重,該險種承保責任大、風險高,到2004年,很多保險公司開始停辦這一業務。目前,除少數保險公司重新開辦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尚處於觀望狀態。
2.保險責任
購車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貸款人根據《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的規定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後,投保人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3.除外責任
保險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被政府徵用;
(2)因購車人違法使其車輛及其他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轉讓、轉賣;
(3)所購車輛毀損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
(4)因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
1.概念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為以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向銀行進行抵押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是購買商品房並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銀行借款的個人。被保險人是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銀行。
2.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發生以下情況承擔還貸責任:
(1)投保人喪失償還能力;
(2)投保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無償還能力或喪失償還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3.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自保單簽發次日起,至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6個月時止。
5.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代償要求時,投保人尚未償清貸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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