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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貸款貸後管理建議

發布時間:2022-07-10 03:35:23

『壹』 如何控制消費信貸的風險

一、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風險的表現
(一)作為優質資產的住房業務現在正承受著更多的潛在風險
近十年我國經濟進入上升期,作為國家支柱的房地產業發展發展迅速,帶動住房價格上漲。在消費信貸業務中佔比最大的個人住房業務都是在重復著這樣一種循環:每次我國實行房地產調控政策後,消費者持觀望態度,房產交易減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隨之收縮。等調控政策被市場消化後,市場進入穩定期,個人住房貸款再次進入擴張期。商業銀行也因此承擔了更多的政策風險。
(二)銀行消費信貸業務被借款人用作投資的資金來源
相當一部分投資客戶看中了銀行消費信貸業務還款靈活、利率低的特點,通過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資料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套取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用於投資資本市場、樓市,一旦碰上投資失利,樓價下跌,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回收將失去保障。
(三)間接貸款為主的業務模式使房地產中介機構向商業銀行轉嫁業務風險
房地產市場的分工使我國商業銀行對中介機構的依賴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數銀行只負責消費信貸業務的審批環節,其他環節則由中介機構代辦。由於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的監管立法存在缺失,無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多方面約束,使房地產中介很容易將業務風險轉嫁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中介有的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發布虛假廣告招攬客戶,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有的參與炒房,扭曲了市場價格;有的違反了國家的稅收制度,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幫助客戶逃稅,種種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商業銀行的信譽、利益受損,嚴重的還會影響貸款的收回。
(四)虛假交易現象頻繁出現
在樓市低迷時,「假按揭」是開發商套取銀行資金的一種常見手段。現在全國樓價上漲,「假按揭」則有雙重含義。一種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請貸款,自己每月還款。實質是借款人為了爭取低利率貸款或想利用銀行資金投資炒房。另一種方式是通過借款人聯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過虛構購房者的形式,採用欺騙或偽造手段,製造虛假貸款申報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使銀行蒙受資金損失。
二、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規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依賴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消費信貸業務才能良好的發展。但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涉及個人信用方面的規定較少,且對於個人失信行為也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尤其是抵押變現難的問題一直難以解決。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導致個人信用行為徵信困難,隱藏著嚴重的法律與道德風險。
2.缺乏成熟完善的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和個人信用評估體系
在我國,民眾信用觀念匱乏、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缺乏共享。造成銀行與消費貸款者之間信息不對稱,致使消費者發生惡意騙貸和行為,商業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門檻高」和「手續繁」,消費信貸風險增大。總之,個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費信貸風險根本原因。
3.消費信貸風險轉移機制不完善
(1)消費信貸的商業保險制度發展滯後
為了使銀行和消費者雙方利益都能獲得安全保障,國外都建有與之相適應的保險制度。如法國住房貸款保險模式,義大利、西班牙採用團體保險模式對住房貸款進行保障,美國在汽車貸款中要求借款人擁有足額的人身保險,駕駛責任保險和對新購汽車的汽車保險,有的國家還要求消費者對其作為擔保的抵押物辦理火災保險等。而我國目前消費信貸的商業保險發展較為緩慢。
(2)消費信貸證券化發展不夠成熟
消費信貸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對解決消費信貸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抵押貸款資金的良性循環,優化消費信貸資產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後,商業銀行可以將長期的抵押貸款債權通過包裝上市轉化為證券,並相應地將證券化後的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以達到合理降低銀行風險資產總額,減少資產規模,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抵押銀行將持有的抵押貸款轉化為證券在市場上交易,這樣就把原來由銀行獨家承擔的借貸風險分散給多家投資者承擔,實現了風險的分散。
(二)銀行方面原因
1.銀行貸款設計不夠合理
部分貸款種類自身存在嚴重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天然存在。如「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貸前有可能出現假的單位收入證明的風險;以汽車作為抵押品亦存在較大的風險。目前汽車貸款大多以汽車作為抵押品,這種方法簡單而又直接,但是與房地產等不動產相比,汽車的折舊、降價速度快,二手車的變現也相對困難。
2.銀行操作中存在違規現象
銀行為了市場份額與盈利,違規操作是從銀行內部形成資產風險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或思想素質不高、控制風險意識差,貸前審核不嚴格及貸後監管不及時。貸款發放前審批程序流於形式,貸款發放後,銀行監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賴帳或拖欠等行為。
(三)消費者方面原因
消費者方面的原因主觀性強且隨意。不確定性導致的風險屬於信用風險的范疇。
1.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
現階段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致使消費者惡意騙貸或拖欠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明確借款人行為十分必要。
2.消費者償還能力的不確定性
消費者收入的可靠性、職業的穩定性、家庭結構的變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貸款期內有可能發生不利的變化,其中任何一個因素的變化都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償還能力,可見消費者的償還能力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如果消費者的償還能力波動到不足以償付應償付貸款額時,損失就會轉嫁給貸款人。因此,正確分析消費者償還能力和採取措施彌補消費者償還能力的不足,是消費信貸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之一。
三、加強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風險控制的對策與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消費信貸風險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政策、建議並協助政府和社會完善制度環境等措施來防範和化解消費信貸風險,提高消費信貸質量,將損失減少到最小的程度。
1、營造有利於消費信貸風險控制的外部環境
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是有效進行個人信貸風險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管理中懲戒制度的有力保證。而當下我國在消費信貸方面的立法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配套的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大量債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應將控制消費信貸風險列為亟待立法完善的課題。應盡快制訂一部綜合性的《消費信貸法》,規范有關問題的流程、制度,從而引導我國商業銀行順利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2、建立消費信貸的擔保保證制度
擔保是為社會化風險轉移機制。擔保分為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消費者以自己擁有的不動產、動產和有形資產為抵押和質押擔保債務償還,如到期不能履行其義務,銀行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人的擔保是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在消費者不能按期償還其債務時,擔保人將承擔其償債義務。
3、規范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流程
要規范信貸流程,必須從源頭加以控制,層層落實。要建立健全貸款管理責任制度,該文原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總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轉載須注名來源審貸分離制度和貸款檢查制度。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流程包括產品的設計與影響、貸前審批、貸後管理以及清貸管理幾個步驟。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從而從流程上有效規避消費信貸風險。

『貳』 銀行個人徵信有貸後管理是什麼意思

貸後管理是信貸管理的最終環節,對於確保銀行貸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貸後管理是控制風險、防止不良貸款發生的重要一環。

「貸後管理」具體的表現形式是指貸款下款之後或者信用卡下卡之後的徵信管理活動。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給你錢的機構)會在信用卡或者貸款發放以後,每隔一段時間查看一下你的徵信。

銀行或金融機構之所以要進行「貸後管理」,是因為持卡人的還款能力是不斷變化的,可能在審批授信時客戶財務狀況良好,但由於一些原因(比如失業等)會引起用戶的財務狀況發生較大不利變化,影響正常還款。銀行或金融機構需要及時發現並了解這些變化,同時還會根據用戶的財務變化推薦一些業務。大家最常遇到的銀行推銷分期等等,就是一種應對策略。

(2)個人消費貸款貸後管理建議擴展閱讀

徵信一詞源於《左傳·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其中,「信而有徵」即為可驗證其言為信實,或徵求、驗證信用。徵信是依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徵信就是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並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一種活動,它為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意義

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應運而生,但徵信立法工作仍然滯後,《條例》的出台將填補中國徵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對於推動中國徵信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網民提出,《徵信管理條例》一旦立法通過,其內容和規定就可成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這表明我國徵信立法進入了快車道。

中國徵信法律制度建設已有時日,但距離建立統一的徵信法律體系仍任重道遠。現有的徵信規定多為規章、地方法規,呈部門、地區分割之勢,與市場經濟對統一市場的內在要求相悖,加之現有的規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處。

所以,在著眼盡快制定統一的徵信法律或行政法規長期目標下,此次《徵信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對推動整個中國的信用進步,乃至中國經濟長遠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尚不成熟的中國徵信行業而言,加快立法進程,加強對徵信業的有效管理,是確保徵信業和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

通過立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徵信機構報告企業或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時,應提前通知企業或個人,以保證徵信信息的准確性。這一方面有利於提高徵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對減少事後社會成本,包括訴訟成本,不無裨益。

銀行作為經營者應該承擔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風險的社會責任,在將不良記錄提供給徵信系統前,應該建立善意確認制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當事人,給當事人提供異議和申辯的機會與渠道。

『叄』 淺談如何做好農信社信貸業務的貸後管理

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是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的基礎性工作。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信貸業務快速發展,信貸產品不斷豐富,貸款主體、貸款方式、貸款投向等日趨多元和復雜,信貸風險較難把握。切實加強貸後管理,有效防範化解信貸風險,已成為農信社在有效履行職能的同時,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筆者結合目前農村信用社的實際,就加強農信社貸後管理談幾點粗淺看法,以供商榷。
一、當前農信社貸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貸款新規制度學習不夠,理解偏差,執行力有待於提高
2010年,為加強信貸管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台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以下統稱貸款新規),將以往粗放式的信貸管理整合規范為精細化管理方式。但是由於時間緊、工作任務重,部分信貸人員對新制度辦法學習不夠,仍按老一套的方法去管理客戶,在與客戶的合作、風險的預警、傳導、反應和處置等方面還沒有規范化,更談不上精細化,基本上還處於簡單、粗放型的初級管理階段,顯然無法滿足業務快速發展和多元化客戶的需求。
(二)農信社客戶呈現多元化,競爭激烈,貸後管理難度加大
由於農信社現有的考核模式,縣級聯社著重考核基層社的貸款、利潤、不良貸款、存款等主要經營指標。其中利潤指標的考核占很大比重,於是營銷項目,發展業務成為基層社的工作重點。貸款營銷力度大,就能多實現利潤,利潤等主要經營指標完成得好,就能拿到掛鉤績效工資。因此大家都重視貸。重貸輕管現象比較普遍,貸後管理難度卻明顯加大。現階段,農信社客戶呈現多元化,不再是單一的種養殖戶和農事企業,管理難度明顯加大。同業競爭中,部分商業銀行的准入門檻低於農信社,服務水平、服務設施優於農信社,讓企業更青睞商業銀行,導致管理難度加大。
(三)貸款檢查多半流於形式,檢查面窄,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由於基層日常業務繁重,造成貸款檢查流於形式,不能充分暴露貸款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檢查結論定性化、簡單化。比如對於借款用途、擔保能力等內容檢查的結論都是諸如:正常、良好、按規定執行等。二是貸後定期檢查的內容趨於格式化,檢查面較窄。三是檢查報告內容簡單,除了一些財務指標有些變化外,其他內容雷同。四是貸後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搞好貸後檢查,揭示貸款發放後可能出現的風險,研究防範和化解措施。目前,一些貸後檢查僅限於一般形式,未能解決根本問題。如少數信貸部門經理僅憑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平時了解的表面現象在辦公室進行分析和撰寫報告,而對第一還款來源的持續性和可靠性,第二還款來源的完整性、足值性和安全性卻了解分析不足,更談不上對潛在或顯現的信貸風險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範和化解。二、加強貸後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行貸款新規的有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按照貸款新規要求,對法人客戶貸款5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貸款30萬元以上的要實行嚴格的櫃台受託支付管理,從源頭上防範資金挪用風險。一是設立風險信貸員,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要專門建立風險信貸員,從揭示借款人真正的風險點出發,加強貸後管理,重點監督資金支付方式,資金使用用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擠占挪用信貸資金現象;二是要建立資信信息庫,對貸後檢查中發現的情況應及時歸類、形成書面報告,把有關信息輸入信息庫,並加強對貸款擔保者、抵押物、質押物的跟蹤檢查與評估。三是要實行督查制度,聯社要經常督查各社貸後檢查情況,並按照《遼寧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組織信貸人員到各社對貸款進行交叉普查,重視風險,把日常的防範、控制與集中普查相結合,為完善信貸管理提供依據。
(二)實行嚴格的貸款退出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為加強貸後管理,必須建立系統的風險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貸款退出制度。一是更新觀念,全面客觀地預測借款人生產、經營發展前景,即使效益尚好,但其行業已處於衰退期,預期前景暗淡的客戶也要及時退出,因為退出本身就是規避風險。二是及時預警,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即將進入衰退期時就對相應行業或借款人進行預警分析,制訂提前退出計劃。三是區別對待,分析行業形勢,按照借款人特徵、人品、信用制定科學的清退方案,凡是貸款到期無資金償還的,要逐筆降本,並盡早落實,特別是對自然人貸款到期可採取降本收息的辦法,逐步退出。
(三)建立不良貸款三清辦法,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清收不良貸款,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是貸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農戶、企業生產和經營停止時間要摸清,可能的情況下,要在第一時間收集到借款人作出停止經營的信息,搶抓信貸資金退出的最佳時機。二是農戶、企業生產和經營停止原因要分清,農信社必須區分清楚借款人停止生產和經營的真實原因是由於受宏觀經濟環境、行業風險因素的不利影響,還是因為農戶、企業自身內部管理不完善,或是農戶、企業為了逃廢銀行債務有意為之等,這一點對研究處置方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三是農戶、企業生產和經營停止債務要清理,必須要及時對其資產進行清理,哪些是我們的抵押資產,變現能力如何,其他資產價值狀況如何,其中可能用於償還我們貸款的比例有多大,以便及時地、盡可能多地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蔡葵)

『肆』 [銀行]如何加強我國商業銀行貸後管理

提要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銀行存在的價值不僅僅是作為社會信用中介,更重要的是在於其能夠承擔和管理資金融通中發生的各類風險。對貸款全過程風險的防範控制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內容,而貸後管理則是這一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之一。對於商業銀行來講,貸後管理並不是新鮮事物。經過商業銀行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雖然積累了許多有價值經驗,但是從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貸後管理水平還很薄弱,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強化貸後管理,以全面提高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水平,應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當前乃至今後較長時期內的工作重點。 當前商業銀行貸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貸後管理的機制還不健全。貸後管理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商業銀行貸款的綜合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或者損失)最小化。按照這一目標,完整的貸後管理體系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客戶的維護和檢查、風險預警、風險報告、對風險的反應、風險處置等。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與客戶的合作、風險的預警、傳導、反應和處置等方面的有效機制還沒有以嚴格的制度形式進行規范,更談不上有理想的執行效果,基本上還處於零散、簡單、粗放型的初級管理階段。 (二)貸後的服務意識差。在工商企業越來越重視售後服務,並將其作為增強競爭力、擴大收益、維系客戶關系重要手段的今天,受傳統經營理念和思維方式的影響,商業銀行對貸後的服務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不嚴格履行貸前對客戶所作的承諾,或者「一貸了之」,不及時掌握、研究和解決客戶對銀行提出的金融需求。將貸後管理片面地理解和執行為對借款人的檢查監督,在潛意識里,還是將銀行凌駕於客戶之上,「衙門意識」、「官辦意識」還未從根本上消除。 (三)貸後檢查流於形式。一是檢查結論定性化、簡單化。比如對於「借款用途」、「貸款歸行」、「擔保能力」等內容檢查的結論都是諸如:正常、良好、按規定執行等。二是貸後定期檢查的內容格式化,檢查面較窄。三是部分銀行分支機構對貸後檢查表上「借款人確認意見」欄,在貸款發放時就讓企業的財務人員蓋好印鑒。四是季度檢查報告內容簡單,有的只有寥寥數語,而且季度之間的檢查報告除了一些財務指標有些變化外,其他內容雷同。以上這些現象反映出客戶經理和經營行的負責人對於貸後管理工作是出於應付上級行檢查的需要,導致平時的工作流於形式,敷衍塞責。 (四)風險預警體系不完善。目前風險預警信號的識別和揭示主要來源於日常的信貸檢查,按照商業銀行的一般規定,現在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檢查日各類信用品種的余額和形態及其變化、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報告期一些財務指標及其變化、借款用途、借款人貨款歸行變動、擔保能力等,當然,這些信息資料的確很重要,但是還不足以科學和全面地描述借款人的風險狀況,也難以把握影響貸款歸還的潛在性和實質性因素。 (五)風險反應機制不靈敏。在發現貸款風險之後,必須有快速、靈活的傳導反應機制,才能防患未然,或者為及時捕捉機會,制定風險的防範和化解措施奠定好的基礎。現在對於企業來講,呈現出生命周期逐步縮短、同業競爭日趨激烈、科技水平日新月異之勢,與此相關,對於銀行來講,化解風險的機會也是稍縱即逝,時不我待。但是部分商業銀行還沒有建立比較有效的風險快速反應機制,受短期利益和規避責任等因素的影響,對貸款風險反應遲鈍,推諉、觀望的現象比較嚴重,從而導致在發現風險和報告風險之間的時滯較長。 (六)風險化解手段單一。對於銀行來講,在貸款的事實風險或者損失出現後,有效地化解和處置手段不多,目前一般只是通過法律訴訟和處理擔保品的途徑來清收貸款本息,在西方商業銀行中運用比較普遍的諸如:企業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證券化、政府救濟等方法很難也很少使用。而且由於來自企業、政府、法院、社會中介機構的障礙較多,阻力較大,通過處理擔保品來化解風險的最終損失率常常很高,這也是導致對一些不良貸款貸後管理的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另外,由於主要受經營機制未理順等因素的影響,銀行有能力化解潛在風險客戶貸款的市場主動退出機制也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效果也不理想。 貸後管理工作薄弱所帶來的主要危害 (一)喪失了獲取利益的機會。銀行並不直接創造價值,其經濟利益來源是通過分割服務對象所創造的利益。一位著名的外國銀行家在論述銀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曾經說過,銀行就像理發店等服務行業一樣,只是通過豐富產品和提高服務質量來實現自身的價值。但在貸後管理工作中,銀行沒有及時掌握客戶、市場的需求以及競爭對手的情況,從而喪失了與客戶進一步合作和獲取更大利益的機會,有的甚至導致優良客戶的流失,從而失去了利益源。 (二)喪失了及時控制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機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是兩條發展路徑:一是失去了信貸主動退出的機會,其發展路徑是:貸後管理跟不上→不能及時識別(或報告、處置)貸款潛在風險→潛在風險轉化為事實風險→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這種危害在於商業銀行完全有能力控制和消除貸款風險而沒有做到,出現了不應該有的貸款損失。二是貸後管理跟不上→不能發現(或報告、處置)貸款事實風險→失去及時化解風險和減少損失的機會。這種危害就是能夠減少損失而沒有做到。這兩種路徑最終的結果都是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 形成當前現狀的主要原因 (一)信貸資金自身的運行規律。貸款在發放之後,對於銀行來講,是將信貸資金的使用權、收益的分配權完全讓渡給了借款人,也就是,從貸款發放之日與本息完全收回之前這段時間(貸後管理期間),銀行其實已經對信貸資金失去了主動的控制權,這也是信貸資金與自由支配的自有資金和法律保障性較大的委託代理關系的股本金在控制權上的本質區別。既然銀行在貸後管理期間,失去了對信貸資金的主動控制權,理所當然,這種管理的難度肯定較大,只能依靠有效的監管和借款人的配合來實現,這也是目前商業銀行貸前准入條件控制效果優於貸後管理效果的理論原因之所在。 (二)外部原因。貸後管理主要是依靠銀行的有效監管和借款人的配合來實現,但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還必須有相應的外部環境,而目前的貸後管理的外部條件是不容樂觀的。一是銀企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二是信用環境不理想。三是司法制度不健全。 (三)銀行內部原因。雖然目前商業銀行貸後管理工作還很薄弱與客觀原因有很大的關系,但是筆者認為主要和決定性的原因還是來自於銀行內部。很多工作是我們應該做也能夠做,但是卻沒有做或沒有做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認識不足。二是制度不完善。三是考核不健全。四是檢查不到位。五是責任不明確。六是隊伍建設跟不上。 進一步加強貸後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要通過各種途徑提高廣大信貸人員特別是各級行領導對貸後管理工作的思想認識,要使他們充分認識到貸後管理工作跟不上對信貸資產質量、對商業銀行長期利益、對培育新型信貸文化的危害性,盡快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從而定辦法、拿措施、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商業銀行總行要盡快組織人員研究制定下發具體化、可操作性強的貸後管理辦法,辦法應該圍繞建立貸後風險的預警、反應、防範、化解機製做文章,同時要明晰責任和制定激勵措施,設置貸後管理「高壓線」,嚴格規范貸後管理行為,對於那些應該做而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到位的行為進行嚴厲懲處。 (三)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對客戶的貸後管理不能「一刀切」,可以根據客戶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指導。對於農、工、商等企業的貸款主要按照行業、品種分類管理;對於電力電信等壟斷程度高和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的貸款,可以適當減少檢查的頻率;對於個人消費貸款等低風險業務品種可以更加簡化。目前貸後管理的重點應該是正常類客戶和「邊緣性」客戶。所謂「邊緣性」客戶指的是目前在產在營,但是卻存在潛在風險或不太嚴重的事實風險,並且有惡化趨勢的企業,其目的是要遏制目前不良貸款的非正常性再生。 (四)提升貸後管理層次。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商業銀行對大客戶、大項目的信貸投入增加迅猛,貸款的集中度明顯提高。在集中收益的同時,也使風險集中。而這些大客戶、大項目對金融服務要求高,銀行管理難度大,如果僅僅依靠經營行的客戶經理,不管是在地位上還是在能力上顯然是不對等的。所以要學習市場開發的經驗,上下聯動,相互配合,提升貸後管理的層次,特別是上級行,要直接參與所開發客戶的維護和管理。 (五)加強檢查指導。不管是信貸前台還是信貸後台、不管是信貸部門還是審計稽核部門、不管是上級行還是本級行、不管是定期檢查還是不定期檢查、不管是綜合檢查還是專項檢查都應該將貸後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總結經驗、嚴懲違規違紀行為,以推動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嚴格考核。要制定具體的貸後管理考核指標,這些指標要看得見、摸得著、管得住,不能流於形式,定期嚴格考核,兌現獎懲。要將貸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與各級行行領導的任期目標掛鉤考核。 (七)加強隊伍建設。這是永久性話題,無須贅述。除了要充實人員,提高素質外,特別要注意保持客戶經理隊伍的相對穩定性,要淡化「官本位」意識,對於優秀的客戶經理更多採取經濟上的激勵措施。

『伍』 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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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貸後管理是什麼意思怎麼才能貸後管理

一、貸後管理,銀行信貸管理用語,是指從貸款發放或其他信貸業務發生後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的全過程的信貸管理。長期以來,貸後管理一直是我國銀行信貸管理的薄弱環節,由於在信貸經營中存在的慣性思維和做法,貸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在《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已將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作為銀行授信業務的重要環節予以強調和規范,充分說明加強貸後管理的重要性。
二、如何貸後管理
1.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管理。要制訂和落實清收不良貸款責任制,要求轄內機構定期上報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還貸款的余額和明細情況,以便督促轄內行加強不良貸款的催收;為有效控制貸款不良率,對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行,可視情況調整其業務審批權,暫停其開辦資產狀況差的業務品種,直至將不良率降到合理的水平為止。
2.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主要包括:對檔案及資料進行檢查;對台帳進行檢查;對抵押物進行抽查;對帳務進行核對。
3.完善檔案管理制度。貸款發放後,根據要求完善檔案,信貸員要仔細檢查合同要素的填寫是否有漏項,並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檔案的移交登記制度。信貸檔案應分類嚴格保管,汽車抵押登記、或其他他項權證等抵押物物權憑證(一級檔案)應入庫保管,二級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專人保管。檔案的查詢、借閱、結清等應嚴格按照總行信貸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4.加強貸後檢查。貸款發放後,貸款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資信情況、收入情況、抵(質)押物現狀及擔保人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防止貸款風險的發生。信貸人員應根據貸後檢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並以書面形式報經信貸部門負責人和主管行長。
5.加強對不良貸款的催收。如凡拖欠三個月內的貸款應按照催收程序分別通過電話、催收函等進行催收,或要求經銷商墊付還款;對連續3期或累計6期未還款的,要及時採取法律手段清收或要求經銷商、保險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損失類貸款應按照程序及時核銷。

『柒』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風險管理現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耐用消費品或其他費用支出,是指用於購買那些具有較高價值和普及趨勢的生活消費品,以及用於教育、醫療、旅遊等生活消費方面的較高價值費用的支付。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逐年增長,並逐步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和效益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個人消費信貸始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制約,發展極為緩慢。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額為172億元,僅佔全部貸款余額的0.23%。為應對當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政府制定和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了啟動民間消費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力度。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兩項重要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1999年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自1997年以來,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有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為3.94萬億元,是1997年的229倍。隨著我國銀行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助學消費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迅速發展,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2009年一季度末數據顯示,我國居民住房消費信貸余額為3.49萬億元,占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總額的近90%,仍然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形式。前幾年,住房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各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而放鬆了發放住房貸款的條件,導致不良貸款率有所增長。從國外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後10年左右中逐步顯現,這使得住房貸款潛在風險不可低估。我國現在的個人房貸余額中,超過80%是2000年以後發放的,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個人房貸風險將有增無減。

個人消費信貸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經營范圍廣泛、貸款的期限較長、資信調查困難,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帶來了風險隱患。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二、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成因

消費信貸風險是指銀行消費信貸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性。個人消費信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隱含其中。對於消費貸款業務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是信用風險,即因個人消費者不能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行事而對銀行信貸資產收益造成的風險。

1、制度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有關規范消費信貸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消費信貸期限長,客戶分散,不確定因素多,銀行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進行欺詐。此外,關於抵押物的處理、拍賣等問題,銀行在處置個人抵押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場保障。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變現成本較大,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由於缺少法律規范,個人消費信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隨意性很大,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商業銀行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消費信貸資產,增大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信用觀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雖然已經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並投入使用,但系統內許多個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使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得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的不對稱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將貸款惡意挪用,用於經營或投機活動,經營失敗導致貸款償還出現問題。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還僅限於金融部門,信用信息也僅限於金融信息,很難實現其他非金融信息的匯總。

2、銀行方面

(1)銀行消費貸款設計欠缺

有的消費貸款種類自身存在較大的先天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如2000年興起一時的「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令禁止了這種「零首付」,但無指定用途的所謂綜合消費貸款在貸款設計上也存在問題。這種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甚至不受限額,這一設計明顯不是或並非主要是為了借款人消費使用的,更不是為普通消費者著想,它是迎合少數優勢消費群體擴大生產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主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視信用風險,對各部門、各職員的考核只注重業績而忽視風險和損失,造成損失後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機制予以制約。一方面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致使潛在風險進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貸人員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欠缺。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重貸輕管,重放輕收,崗位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些都是導致銀行貸款風險顯著增加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由於客戶分散,銀行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書面信用材料進行篩查,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簡單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由此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現階段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對落後,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跟不上,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和經驗。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消費者個人方面

消費者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的存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有可能為獲取更多的消費信貸而誇大自己的償還能力,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另外,消費者在取得消費信貸之後,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債務,即為道德風險。以助學貸款為例,由於大學生畢業後,社會就業壓力大,人才的流動十分頻繁,原就讀學校找不到人,造成貸款無法歸還,道德風險因素較大。

三、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確保消費信貸市場的有序運行,應該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規,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義務和相關權利,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健全消費信貸法規體系,一是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個人消費信貸法》,對與個人信貸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充實我國《擔保法》中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條款;二是要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懲罰辦法,用法律手段規范消費者的借貸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2、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將有利於降低消費信貸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環節,是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起點。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會范圍的個人徵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使用尚處於初級階段,仍需不斷完善。應做到及時更新個人金融信息,做到電子化、集中化、及時化;同時,要加快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全國徵信系統信息,實現信息聯網共享,滿足銀行放貸審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消費貸款風險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風險評分系統,通過給個人信用打分,嚴格劃分客戶的信用等級。首先對消費信貸的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分;然後再根據消費信貸對象的信用記錄、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消費信貸項目等方面的情況對消費信貸授信對象的信用評分進行調整,得出該筆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評分,確定其風險等級;對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進行預測,為最後的決策作依據。

3、完善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必須嚴肅信貸紀律,責任明確到位,一旦出現問題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貸前要嚴把信貸入口,有規劃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主要側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負債比率、個人保險等。抵押擔保並非萬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風險,要明辨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貸中,進一步明確各操作崗位的關鍵所在,規范操作,做到任務、許可權和責任的統一。貸後,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貸款發放後,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的還款動態,當有拖延現象時,及時找出原因並採取措施。對於具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者,從信函通知到口頭通知、加收逾期貸款罰息,直至處理抵押物甚至訴諸法律。對於多次惡意拖欠貸款者,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貸款。對於貸款到期潛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應提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查尋。

『捌』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關於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玖』 請問招商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貸後管理是怎樣進行的,以及自己可以查詢到貸後管理的信息嗎

個人辦理信貸業務後,貸款(信用卡)管理行會不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審核客戶信用報告表動情況,以保持或改變對客戶的後續授信政策。故會出現個人信用報告因貸後管理被多次查詢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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