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人骗贷款买车,名字不是落在自己名字,可以报警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报警。买车贷款被骗了是可以报案的,贷款被骗是涉及骗取贷款属于诈骗类型的案件,警方是会受理的,拨打全国统一报警电话110即可报案。
Ⅱ 虚构购车交易骗贷,骗取贷款百万怎么判刑
虚构购车交易骗贷,骗取贷款百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骗取银行贷款,该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是较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发现了这种行为,应报案处理。
Ⅲ 以女朋友名字买车是合同骗贷吗
要看具体金额及情节。
以合同骗取贷款,一般涉嫌贷款诈骗罪,相关处罚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Ⅳ 有没有关于“0首付贷款购车”诈骗的真实案例
2017年3月22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警方获悉,郑州市公安局东站分局打掉一个利用“0首付贷款购车”的诈骗犯罪团伙,涉案人员达20多人,金额数百万元,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先生等来的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合同预定的十个工作日已经到了,可是没人通知许先生提车和提取贷款。许先生就隔三差五的给业务包经理打电话催问,都被以银行审核暂时未通过为由推脱掉。后来许先生催问的紧了,包经理又把许先生推给自称和公司对接分期的公司张经理,得到的结果还是贷款没下来。
眼看着到了12月底,许先生又被该公司以缺少相关证件、手续不全等多种理由持续推脱,居然还要他再交5千多元钱。转眼到了2017年元月2日,多次辗转未果的他再次到公司问询进展,却发现已经人去镂空,可笑的是公司居然还在门上面贴了公告:由于公司内部矛盾暂时整顿歇业一个星期,还留了联系电话号码!
2017年1月9日,等分期车和贷款等到心痛的许先生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了,但还是气愤不过,就直接到东站公安分局报了警。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某雷、吕某阳、罗某周伙同李某、刘某华、谢某强,在郑州东区某写字楼内分别成立河南豫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郑州傅某某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经调查从2016年10月至12月底,两家公司虚构以零首付购车、购车后再做二次或者三次车贷,达到客户不花一分钱便能得到一辆价值10万-100万不等的汽车,以及能提取与车价相等的银行贷款等理由获得客户信任,然后签订订车协议收取5000至2万不等的订车款。
之后再以分期公司家访等原因为由让客户交3000元的家访费和5000元的管理费。两家公司收取客户费用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为客户办理提车手续,等到收取的钱数达到一定金额后就关门销声匿迹。
Ⅳ 买车被诈骗银行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Ⅵ 以买车贷款诈骗26万判多少年
以买车贷款诈骗26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