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以我的名义贷款买车,他不还款我该怎么办
你先要还贷款,那钱总是要还的,而且银行只找你还,多出利息和产生银行不良贷款记录不合算。一定要搞清楚他为什么不还贷款,毕竟是一家人。如果这点钱对你没大的影响,那就认了。如果你承受不了这个损失,那就去找他,弄清原因。真有困难,你应该谅解他,你先还贷,让他重新打个欠条给你。如果是故意不还,那也就没什么情面可讲了,去把车开回来,必要时找法院。但法院考虑你们的亲属关系一般也是调解。
⑵ 想问帮别人贷款买车别人不还怎么办
1、如果你是当时贷款的知情并协助办理贷款(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资料)者,你脱不了干系,该你还贷款。
2、如果你是在毫无知情下被别人冒名贷款,请举证说明并追究买车者的责任。银行方面最多就是“审核不严”的责任。
3、目前市场上所提供的按揭方式,主要有三种:汽车金融公司、中介担保和银行贷款,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较高,但是手续相对简便,而银行的利率相对较低,但是手续繁琐,通常还要有不动产进行抵押,而通过中介方担保购车的业务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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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别人以我名义按揭买车,现在他不还贷款,我该怎么办
你当初即然同意以你的名义贷款了,你就应该承担这个风险,否则这个法律责任就应该由你来承担。但问题来了,如果在办理贷款时,你没提供任何资料、也没到现场签字等行为,你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他们,包括贷款方在内,都属于违法的,你可以报警来处理这件事儿。
⑷ 帮人贷款买车对方不还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帮朋友贷款买车后,朋友不还款的,报警是没有用的,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⑸ 别人用我的名字贷款买车,现在无法偿还贷款,我可以把车拿回来吗
当然可以。货款你得还。不然银行会追你的责任。
⑹ 别人用我的身份证贷款买车子 现在他不还款了 我该怎么办
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⑺ 朋友用我的名字贷款买车,不还车贷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公示原理,在法律关系上,这辆车是属于您的,您是它的所有者,享有所有权及其他附带性权利,但同时也负担相应的义务(如还款义务、违章处理义务等)根据一般购车流程,车登记在谁的名下,车的贷款义务就由谁承担,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您对车辆的贷款有偿还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如果车辆所有人无法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对抵押物(也即该车辆)进行处置。如果处置结果能够还清欠款部分,则您与银行的借贷关系结束;若处置结果无法还清,则银行有可能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追讨。如果您能找到您的朋友,让他还款,再好不过了。或者您可以选择与他进行车辆过户,将车的所有权转移到他的名下。根据您的描述,只能做如上分析,如有其他细节补充,请告知,可能会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个车在您与朋友的私下关系中是他的,但在法律层面上这辆车确实是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⑻ 别人用我的身份证买车贷款不还怎么办
银行工作人员会联系你。
⑼ 别人用我的名字贷款买车,现在无法偿还贷款,我可以把车拿回来吗
他人用当事人的名字贷款买车,现在无法偿还贷款,当事人需偿还贷款后收回车辆。
作为实际购车者的担保人,在别人不能清偿贷款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由担保人来全部清偿,在清偿后有向实际购车人追偿的权利。
首先,这不仅仅是借名字,而且还要借用身份证信息。简而言之,其实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一旦对方还不上钱,银行直接找的人就是当事人,因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贷的款,银行就会要求当事人还钱。如果在还款过程中对方如果还款不及时,还会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当事人再贷款就很困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