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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结清档案管理年限

发布时间:2022-11-23 04:54:14

Ⅰ 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多长时间可以消除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是5年,即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终止不良行为记录,才会在5年后消除该不良记录。

另外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1)不良贷款结清档案管理年限扩展阅读:

一、个人征信报告内容:

1、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影响个人征信的因素:

1、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

2、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等。

个人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的管理期间是指

个人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的管理期间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期间对有关事宜的管理。管理的事宜包括贷款本息回收、合同变更、贷后检查、贷款的风险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以及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它关系到信贷资产能否安全收回,是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Ⅲ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3)不良贷款结清档案管理年限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Ⅳ 征信记录几年消除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几年会消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由此可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年限为5年,5年后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删除。

Ⅳ 银行按揭还清后,抵押档案材料要几年销毁

这些贷款资料一般都是永久的,你还清以后一般就封存了,不会销毁的。但是从征信报告来看的话,一般是保留五年左右时间。如果你有不良记录的话,也就是说至少得5年时间才能覆盖掉

Ⅵ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为不良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贷款连续逾期3-5期未还列入关注类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1. 监测还款账户。
2. 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3. 电话访谈。
4. 面谈。
5. 实地检查。
6.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 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 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3.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4. 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5. 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6. 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7.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1. 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2. 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3.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4.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申请变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 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3. 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二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四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九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4.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9.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Ⅶ 征信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几年

征信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会持续保存5年。
征信是各家银行将各自掌握的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
拓展资料:
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办事。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个人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查查个人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个人银行是否提供给本人借款。银行省事,个人省心。
在《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征信不良有什么影响
1、无法申请贷款
也许有人觉得这没什么关系,可是无论是贷款创业、日常消费、资金周转都无法进行,连申请房贷、车贷、网贷都会被拒之门外。
2、不能再办理信用卡
信用卡的作用性不言而喻,信用卡的优惠更多,比如招行每周三的美食五折,就是实打实的优惠。一旦你征信有不良,在各家银行都是一样,因为各个银行能查到你的征信记录。
3、严重会影响个人生活
如果个人信用记录是黑名单的话,比如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不还,被银行起诉。将导致借款人不能乘坐飞机、无法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学等等。
4、未来对另一半有影响
据说新版征信不仅会显示个人信用记录,还会显示丈夫或妻子的信用,如果有不良记录会影响一个家庭,比如老公信用记录不良,那么老婆按揭贷款也会遭拒。
我们该如何避免造成不良征信?
1、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对于日常消费、贷款和各类缴费,要注意还款期限,避免出现逾期,以诚为本,恪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2、妥善安排有关信贷活动,并做好关联预警提示。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和信用卡按时还款。

Ⅷ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臵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臵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臵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臵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臵责任人为主调查人。不良贷款进行处臵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臵预案的研究制定、处臵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臵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臵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臵责任人。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臵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臵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臵预案,明确清收处臵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对清收处臵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启动清收处臵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臵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臵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并根据权限设臵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臵方案,在规定的处臵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臵。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臵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选择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臵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清收处臵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臵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臵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臵,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臵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臵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臵。用于臵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臵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9)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臵定价。不良贷款处臵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臵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臵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臵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臵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臵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臵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臵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臵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
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Ⅸ 企业不良贷款记录保存年限是多少

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此外,该条例的实行也将意味着第三方的征信机构将有法可依,未来将发放征信机构牌照。
对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5年时限设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这一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据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而除此之外,条例的执行还将意味着国内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将有法可依。目前,中国最具有权威的征信中心是央行征信中心,其运行8年,拥有8亿多个人和1800多万企业的信用记录。但从3月15日起的6个月内,各征信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经营许可,央行将根据法律审批。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除了依法需要公布的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本人,征信机构的不良信息不得超过5年。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史等。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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